標題: 損害賠償:有其他重大事由之認定及應如何解釋始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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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判例

【損害賠償判例】損害賠償:有其他重大事由之認定及應如何解釋始公平合理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63 年台再字第 67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
裁判要旨:關於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謂「有其他重大事由」之認定及應如何解釋始公平合理,或為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或為法律審法院就該法律規定事項所表示之法律上之意見(通稱法律見解),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可言。

損害賠償:姦淫時尚未滿十六歲,訴求給付慰撫金殊無不合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3484 號 民事判例
裁判要旨:被上訴人於姦淫時尚未滿十六歲,顯無同意姦淫之意思能力,雖上訴人以其與被上訴人相姦係得被上訴人之同意為抗辯,仍不能阻卻其違法性,上訴人此項不法行為,同時侵害被上訴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被上訴人謂其因此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訴求給付慰撫金殊無不合。

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2934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
裁判要旨: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

損害賠償:民法上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損害賠償:公司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806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要旨: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

損害賠償: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指被害人本人而言,至被害人之父母就此自在不得請求賠償之列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1016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賠償損害
裁判要旨: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固有明定,但此指被害人本人而言,至被害人之父母就此自在不得請求賠償之列。

賠償損害: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賠償損害
裁判要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損害賠償: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裁判字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要旨: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未合。

損害賠償:名譽被侵害者,以實際加害情形、影響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
裁判字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事件
裁判要旨: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損害賠償:通姦得該女子之自由承諾,不成立侵權行為
裁判字號:42年台上字第319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
裁判要旨:與已成年未結婚之女子通姦,如係得該女子之自由承諾而為之,則其行為阻卻違法性,不成立侵權行為,自無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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