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薪資「以多報少」 慣老闆判刑3月還得付出8萬多元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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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以多報少」 慣老闆判刑3月還得付出8萬多元代價

22 Dec, 2017  自由時報  2017-12-13 16:5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老闆把員工薪資「以多報少」節省勞保等費用,是資方常見的省錢之道,台中市擔任電子商務公司負責人的袁姓女子,把王姓員工薪資「以多報少」,她1年雖省下2萬餘元的勞健保費與勞工退休提繳金,卻被檢舉法辦,不僅被追繳4萬餘元的勞保罰鍰與補繳差額,台中地院進一步依詐欺罪判處徒刑3月,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萬元,並宣告尚未追繳的健保費差額8587元沒收,她僅省下2萬1000多元,卻得支付共8萬7000多元的代價,堪稱得不償失。

判決書指出,王姓員工於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職袁女(50歲、高商畢業)經營的公司,總計任職14個月,其中,有3個月薪資是2萬1000元至2萬1900元,另有一個月薪資是2萬3697元,其餘10個月薪資是3萬7000元至3萬9000元,平均薪資超過3萬元,袁女卻向健保局、勞保局申報為2萬1000至1萬1900元,總計有11個月「以多報少」。

這將近1年時間,袁女省下勞工保險費7668元,健保費8587元,以及應提繳的勞退提繳金5112元,總計2萬1367元,不料,勞保局卻於去年(2016年)8月接獲檢舉,將此案函送地檢署偵辦,袁女得知後,趕緊補提勞退提繳金5112元,以及補繳勞保的差額7668元,也繳清勞保局的罰金3萬6352元,已經支付了4萬9132元,但法官仍判刑。

台中地院認為,袁女坦承犯行,且補繳勞保費的差額、繳清勞保局的罰金,顯示她已悔悟,但仍有8587元的健保費差額沒有繳納,依詐欺罪判處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3萬元,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萬元,尚未繳納的8587元屬於犯罪不法所得,宣告沒收,全案可上訴,袁女如果接受緩刑,她只省下區區2萬1367元,卻得支付共8萬7719元的代價(含判刑前已繳納的4萬9132元,以及判刑後應繳納3萬元與宣告沒收的8587元),這還不包括勞保局未來可能對她處以的罰鍰。

評論

這是小常識了(更詳細的法律論述可點這裡),高薪低報是違反刑法上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罪嫌,但是這就是要限定於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不屬之。實見的爭議如獎金是否要列入投保薪資,這時要看獎金是否具有工資性質而定。再者.有些朋友詢問,何以不是每個案件都偵辦,除了薪資是否含有獎金或福利金的老爭議外,另外就是勞工保險條例有針對變動薪資及固定申報時期的限制,因此雇主有故意且找不出理由就是故意要低報,而漏報輻度甚大,否則尚難認定一定有刑法違法,畢竟如果一定違法,那不報根本沒有刑事違法,少報反而一定違法,反而雇主合理選擇是不報。總之,雇主還會觸法的可能,雇主不要以為沒事,惹到了總是很麻煩,真希望所有雇主都知道這則新聞,以後不要再犯了!

http://sf-labourlawyer.com/newsdetail_1_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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