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釋字第762號解釋與總統府第7336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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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班邊工作邊聽網路影音內容,影片下周一我去公司找到時再補.
醫師過失傷害1審無罪2審有罪不能再上訴_大法官釋字第 752 號解釋違憲人民有訴訟權利_20171107立法3讀通過改刑訴376條

任何法律的漏洞之所以會被修法 背後都有一個很心酸的故事.   
【無奈動畫】輕罪無法上訴 名醫嘆環境不友善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23/1320343/

如果你是這醫師 還會讓你的小孩去從醫嗎?   
「做醫生豬狗不如」台大名醫不服「判決毀我前途」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E3%80%8C%E5%81%9A%E9%86%AB%E7%94%9F%E8%B1%AC%E7%8B%97%E4%B8%8D%E5%A6%82%E3%80%8D%E5%8F%B0%E5%A4%A7%E5%90%8D%E9%86%AB%E4%B8%8D%E6%9C%8D%E3%80%8C%E5%88%A4%E6%B1%BA%E6%AF%80%E6%88%91%E5%89%8D%E9%80%94%E3%80%8D-PV0ko0

讀法律 不是指有讀法條而已  更重要是要用事件 理解 法律立法的精神在哪..  
當然過程裡面 你要把基礎 像這樣文章些理解.  釋字752:刑事訴訟大突破!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2511/

15:25 puyang已退出群組

找到了 從21分至30分 就是在講醫師的案例 =>  
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法理論-傳聞法則(邢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AIdhG9SsE8

這是最近修憲的 也跟刑法有關 新聞中的臨檢看門道-探討釋字53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WHX2xEUXAI&list=PL-Q6ZE6IKzuN2GB8F1TbDfwWq4QsDxIne&index=15

那我公司如果不請辯護律師  真的就看不見我寫給台北地檢署卷宗的內容了  因為釋憲後不是馬上施行  所以如果公司不請律師辯護 當事者是無權閱卷 只能看筆錄  
釋字第 762 號 【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62

所以 我下個月初民事庭時 自己就要把 偵查不公開文件保護好 不可以讓公司看見  只能給當庭法官看見.


2018.05.27 星期日
刑法偵查庭閱卷違憲 完整開庭1-3集
105/3/3釋憲案件言詞辯論(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uVGHU08bt8  
2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y2jEGqe3wA  
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CJwJ773d3k&t=2s


鬧到釋憲 不是單就一個人 一個單位 是以國家等級來看此國底下所有事件  這法庭釋憲過程 有空最好都進去聽  
你才會知道 原來釋憲 是多少人 多少單位 要有多少文件與佐證和統計數據 才能通過一個釋憲過程..

檢警調+司法部+法務部 言詞辯論很精彩 沒時間看的 只要看最後30分鐘左右就會知道 為什麼這法案會通過

醫師申請釋憲成功後 總統府頒布修改後的法條內容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129/1/----%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辯論很精采的影片 是在第一個刑訴法

看清楚裡面文字喔  是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  
==>意思是 目前還未進立法院排程 最重要的是 總統府還未公布
因此 釋憲 只是解釋 要等真正落實 是 要經組統府公布 且何時實施 才生效.   
因此 今年刑法案件 如果公司不請辯護律師 有可能看不見 我寫的文件...  所以我要保護好我的資料.

                                                                                      
序號發布日期總統府字號次標題檔案下載
1107年03月28日7356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2號解釋PDFWORDODT
2107年03月14日735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1號解釋PDFWORDODT
3106年11月16日7336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PDFWORDODT
4106年08月16日7319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51、752號解釋PDFWORDODT
5106年04月26日7302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PDFWORDODT
6106年04月26日7302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PDFWORDODT
7105年06月22日7252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PDFWORDODT
8105年06月22日7252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PDFWORDODT
9105年05月19日7246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37號解釋PDFWORDODT
10104年02月04日7179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PDFWORDODT
11104年02月04日7179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PDFWORDODT
12104年01月14日7176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PDFWORDODT
13103年12月24日7173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PDFWORDODT
14103年10月01日7160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20號解釋PDFWORDODT
15103年06月18日7145增訂刑事訴訟法條文PDFWORDODT

第1 頁 共12頁 共17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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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
這總共修了4個條文,包括偵查中羈押強制辯護、辯護人閱卷、限制與配套,以及禁止深夜受理羈押訊問,除了偵查中羈押強制辯護的第31-1條自2018年開始施行外,其餘修正自公布日起施行。
一、羈押程序原則強制辯護
  1. 原則:偵查中羈押程序強制辯護,如果被告自己沒有請律師或請的律師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官應該指定辯護。
  2. 例外:(法官指定的辯護人超過四小時沒有到)and(被告主動請求訊問),這表示被告沒有意願等待,可以不用強制辯護。
  3. 立法理由指出條文中的「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並不包括法院已裁准羈押後的其他程序,如聲請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程序,因為此時和檢察官聲押時的急迫情形不同。

新增第31-1條規定如後(2018年1月1日施行)
  • (第1項)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4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 (第2項)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第3項)前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於第1項情形準用之。
二、偵查羈押辯護人閱卷
  1. 原則提供閱卷
    •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辯護人原則得閱卷,和原來閱卷方式相同,包括檢閱、抄錄跟攝影。如果是沒有辯護人的被告,法院也要以適當方式讓被告獲知卷證內容,這裡並沒有清楚的定義什麼是「適當方式」,立法理由則強調必須特別加強卷證保護。
    • 辯護人取得的證據資料,不可以公開、揭露或非正當目的使用,立法理由指出公開、揭露可能構成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密罪。
    • 原本條文就羈押告知的內容,只有聲請羈押依據的事實,為了符合737號解釋,修正後,法官還要告知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
例外禁止
  • 檢察官的羈押聲請書應該準備繕本,附上證物、卷宗給法院。但如果檢察官認為有事實足認有害偵查目的,則可以另外分卷,就是獨立一卷,和原本的卷宗分開,並且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分卷」的內容。
  • 這裡的「適當方式」為何,條文沒有定義。立法理由指出:將限制或禁止部分遮掩、封緘後,由法官提供被告及辯護人檢閱、提示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至於什麼樣的方式適當,交給法院審酌具體個案情節決定。
新增第33-1條規定如後
  • (第1項)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第2項)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第3項)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新增第93條規定如後
  • (第2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第5項)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三、即時訊問與適當答辯準備、禁止深夜受理羈押訊問
  1. 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在交付被告聲請書繕本之後,應該「即時」訊問。但被告、辯護人可以請求法官給予適當答辯準備。
  2. 如果檢察官在深夜才聲請羈押,應該在翌日日間問。這裡所謂的深夜是指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8點。
四、重罪羈押與限制閱卷的配套
  1. 大法官665號解釋為了重罪羈押加上「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的要件,這次加入修正條文。
  2. 實務現況,檢察官未必會出席羈押審查庭,但如果檢察官聲請法官限制閱卷,修正條文要求檢察官應該到庭敘明理由、指出範圍。
  3. 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的卷證,法院即便看過,但也不能作為羈押審查的依據。
修改第101條規定如後
  • (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第2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9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 (第3項)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 (第4項)被告、辯護人得於第1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來源
https://casebf.com/2017/04/21/%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4%BF%AE%E6%AD%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