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刑事]前案紀錄≠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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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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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前案紀錄≠前科紀錄-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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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紀錄≠前科紀錄,不要混為一談。

刑事案件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管最後是在:

1.偵查階段被檢察官簽結、起訴、緩起訴。

2.審判階段被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緩刑。

3.執行階段被執行易科罰金、拘役、徒刑、假釋。

以上這些相關資訊都會被紀錄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

這也就是所謂的【前案紀錄】。

前案紀錄通常用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其內容並非僅限於科刑(判刑)的不良紀錄。

但前案紀錄和前科紀錄不同,所謂前科紀錄,是指科「刑」紀錄,即科予任何刑(拘役、

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宣告而言,也就是說,未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即

無從科處刑罰,即無〝前『科』〞可言。

因此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有紀錄,僅是指有〝前『案』紀錄〞,

而非即有〝前『科』紀錄〞。

另外,「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檢索查閱,僅限於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

且查閱時更需登入使用者,電腦系統資料中也會留存查閱紀錄,所以就算是司法人員也

無法任意查閱。

一般所謂的良民證,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這只紀錄法院所為之判決,不包含檢察官

所為的不起訴處分,而且受緩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

也不會記載在刑事案件紀錄。

所以有〝前『案』紀錄〞,並非就有〝前『科』紀錄〞。

補充∼

前案紀錄用在哪?!

前面說過前案紀錄通常用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所以舉例一個大家最想知道的案例∼

被某教授提告的108條好漢是不是都有〝前案紀錄〞呢?!

這答案是肯定的。

但這不代表這些人都前科,所以也不影響良民證上的紀錄。

不過,如果這些人之後又因為妨害名譽被提告,那麼在新的訴訟案進行的時候,

檢察官調閱被告的前案紀錄發現被告過去有被告過妨害名譽的話,這類的"參考資料"多少

都會影響檢察官對被告的觀感。

而且就算前案是判決不起訴,也會註記前案是因告訴人撤告(和解)又或者是證據不足。

這些註記資料,都是提供給檢察官審案的參考。

所以,喜歡嘴砲的還是小心一點,重複被告妨害名譽而上法院,就算是微罪,

通常檢察官看了前案紀錄後,都會認為被告沒學乖,不懂收斂,而對被告比較不客氣。

(EX~當庭訓斥被告....)


以上。



※ 引述《oryza (綠光)》之銘言:
: 前科的定義很多人都不知道.以為不起訴就沒前科...
: 只要被移送或函送.警方的資料裡就被註記有前科.終生跟著你.
: 因為許多時候不起訴不等於沒有犯罪.有可能是律師夠強狡辯,或是證據被湮滅了.
: 無罪也只是犯罪在法律上無法證明而已.不等於真的沒犯罪.
: 所以很多人曾受不起訴,前科卻被註記.
: 強姦菲佣獲判無罪,是真無罪還假無罪不知道,但警方的前科欄都會註記.
: 很多司法人員都有前科.因為經常被告瀆職.
: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的較寬鬆.一般輕罪都不會顯示.但警察的前科欄就會了.
: 有前科的缺點:
: 1.工作難找,或莫名奇妙在口試或試用期被刷下來.
: 2.管區會列為一、二種戶及素行人口,動不動就去拜訪你。
: 3.只要一發生案件,手法和你之前類似的,警察會第一個來問你。
: 4.與人有訴訟,在司法過程的第一印象吃虧.易造成未審先判.
: 所以打算用嘴砲攻擊總統府的要小心.避免淪為條子的業績.不管最後不起訴或無罪.
: 前科紀錄欄都被註記了.
: 所以一堆人在哭夭說不起訴為何老被告知有前科. 因為不起訴不代表真的沒犯罪.
: 要小心網路警察釣魚.被釣中了.不管你投不投降.人生就輸一半.



前科、全國前案紀錄表、良民證http://ilms.ouk.edu.tw/103210040/doc/32441

前科,很多人在意這件事情。但在法律上,其實沒有這兩個字。不過如果說是刑事上犯罪的記載,實務上有兩種,第一種叫做全國前案紀錄表,另一個是所謂的良民證,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所謂的全國前案記錄表,是指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會出現的一種記錄。這裡的紀錄包括曾經被誰告過,有沒有不起訴或無罪,少年時有無犯過法等等,都會有紀錄。換言之,不只限於有罪,所有的跟刑案有關的記載,通通會紀錄在上面。
這種記錄有參考價值,但是就用途來說,就要看是不是有罪。以刑法來說,最重要的大概就是給緩刑跟累犯加重的問題。如果少年時犯法,成年後會塗銷,這是指刑事記錄會塗銷,但是前案記錄表還是會在。有人濫訴,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這一筆資料。法官判無罪或緩刑,上面也會如實記載。這些記錄如果是無罪、不起訴、少年犯、拘役、罰金,大概在將來「又犯法」時,「理論上」不應該影響法官判刑輕重,但是看了還是會影響心證。舉例來說,有個人的前案記錄厚厚一疊,但是都無罪或不起訴,或者是少年犯紀錄「輝煌」,這時候可能法官就會不太高興,覺得這個人是不是很有事,怎麼沒事會有人告他這麼多件訴訟,或者少年怎麼這麼不懂事,將來在判決時難免手滑判得重一些。
然而,這些記錄如果是緩刑、有期徒刑,那麼就會影響要不要給緩刑,或者是有沒有累犯加重二分之一的情況。要給緩刑,必須要沒因故意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或是判過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沒再故意犯罪。在這個前提下,法官如果認為可以給機會,就可以宣告緩刑。但是如果以前就給過緩刑,再給一次的機會就低了,機會是很難給第二次的。另外,如果有期徒刑結束後,五年內再故意犯罪,就會構成累犯,原本判三年,就可以加重判成四年半。
總之,這張表大概就是狹義的前科,也是法官在量刑時的重要依據。但是只要不犯法,對於日常生活影響不大。許多檢察官或法官經常被奇怪的人告瀆職、貪污,但是都是簽結或不起訴,前案記錄表也都會記載這些事項,沒什麼了不起。
另一種情況是良民證,也就是警察刑事記錄證明。這張證明對於日常生活的求職或者移民會比較有影響。基本上,只要是少年犯、被人告但是不起訴、無罪,有罪但是判緩刑、拘役、罰金,都不會記載在上面。但是,如果判有期徒刑以上,又沒有緩刑,就會有紀錄,這時候就無法拿到空白的刑事記錄證明。這張證明,應該可以說是廣義的前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又沒緩刑,將來要當保全、進銀行、選總統、移民新加坡,可能就要費點力氣。
所以,小時候未成年犯法,將來長大以後,還是可以拿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會記載這一筆;洪仲丘案的被告跟洪家人和解,如果因為這樣拿到緩刑,也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紀錄。馬英九經常被告,特別是之前的特別費案,他有被起訴,但是後來判無罪確定,所以前案記錄表上會有記載,但是他移民美國的時候,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
下次有人在講前科的時候,請先釐清他在說什麼,如果是良民證,就算有拿到,也不代表他沒犯過法,或許他是拿到緩刑或是判拘役罰金而已;前案記錄表比較能夠看出「精彩且完整」的司法紀錄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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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星期四
昨天收到 地方法院 簡易庭開庭通知書 但既然種類是 調解? 我今天打到簡易庭去問,為何是調解而不是一審法庭  承辦人不在 問總機  總機回答 可能法官認為有和解可能性

我真的是敗給 這一群 分案的人了  訴狀第一條 也就是零  就已經說明這是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連雷同配決書都有 且告知已經請行政主管機關去處理行政法 刑法已經有檢察官出面調查了

如果你是雇主 這樣的離職員工 還會有機會談調解 去和解嗎?  以員工角度來說  都已經把公司弄得遍體麟傷了 就是因為 公司做了不該做的事情 犯錯了就認錯 員工也不會去爆料  現在不只是一個人的罪  是整個集團百位員工資料全部拉進來一起處理.  這就看的出來 這是不可能走回頭路去做調解的

我唯一想到的 是 勞資糾紛 有些是 要經過強制調解 但台北市勞工局調解就已經被我以 不成立 結案了 所以我猜測只是走法院的程序  所有要開庭的案件 都要走程序 經過 調解..

再見到主管 大概他們的臉色會非常不好看  而且這時候 代表公司的律師 也該出來了..  這家公司應該是全台有史以來 薪資以高報低 會被地檢署檢察官  以項詐欺騙財 現場封鎖搜索扣押贓物 全台第一個案例.

今天學到 刑法有 良民證 是指 已經起訴的所有刑事案件.  但有些是偵查後不起訴與緩起訴  這些只有法官 在高等法院 要用個人身分才能查到的資料  稱為  前案紀錄表

前案紀錄表 是給 已經被檢察官起訴的人 法官去做量刑時使用 會跟被告說 你之前有犯了誰事情  包含沒起訴只有在偵查或警察局等等紀錄 這會請被告確認  之後才是開始刑法程序 針對有罪事件的辯護庭.

這樣我就能理解 為什麼 刑法庭律師 要想辦法去把沒有證據事實 要想辦法去捏造 製造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因為不做 就確定會死光光了 至少做了還能將審判法官心證 往無罪一端拉回來一點點...  難怪 刑法庭在爭點整理 有爭議寫少了會惱怒法官  不爭議的寫少了你的當事人馬上被抓進去關.

更正 不爭議的寫 <多>了你的當事人馬上被抓進去關.  也就是你不想位當事者再辯護找機會說無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