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工在申訴過程中有四種人會把你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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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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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勞工在申訴過程中,有四種人會把你唬住!142117勞資爭議調解

1. 受理申訴的勞工局人員:
我之前在勞工局工作時,曾有位女勞工來咨詢服務櫃臺諮詢,她問我:她本來有兩個工作且兩個工作都有保勞保,白天在一家公司,晚上還有去麥當勞做part-time的,一個月大概只能領個鐘點費7000元左右;現在白天月薪2萬多的工作被老闆辭退,也沒給她資遣費、非自願離職書,甚至她去查,連勞保薪資都被老闆低報,所以她才會來申訴,但她不知道這樣是否還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我本來一聽到後,就先直覺的認為:你現在晚上還有工作啊,怎麼可能領失業給付?!但後來馬上念頭一轉,事關勞工權益、不可輕忽大意,還是問明白較保險,於是就當場拿起電話詢問勞保局的失業給付科,結果勞保局人員回說:只要勞工的另一份工作,月收入不超過(當時的)最低工資17280元,即可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申領失業給付,但會有相對比率的扣抵。


於是我就教勞工寫協調申請書內容,求償項目包括: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因勞保薪資低報、雇主需賠償6個月的失業給付之總「差額」。寫好後告訴她再去樓下的申請書受理櫃臺,給承辦人員登記立案就好了。


沒想到過沒多久,該名勞工又跑上來找我,說樓下承辦的勞工局小姐「對她很兇」,說她現在晚上還有工作,怎可能要求原雇主賠償失業給付的差額?應該是連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都沒有!堅決要求該勞工在申請書上要刪掉失業給付差額的求償項目,否則拒絕受理…


結果該名勞工在協調會上還是拿到雇主依法需付的失業給付差額賠償,加上又可以領失業給付6個月,這一差就差了將近3、4萬元跑不掉。這就是因為申訴時有人擇善固執,求真求實的替她尋找正確答案,所以她才沒被勞工局的櫃臺接案承辦人員給「唬」住,平白喪失這些應得的權益和金錢補償。


2. 協調/調解會的主席:
勞工申請調解,想說指定由勞工局的公務人員來主持會議,雖然會比由外部民間團體等待開會的時間比較久,但比較能藉由公務部門的權威以獲得正當權益的保障,是這樣嗎?並不見得!


有位陳小姐在新北市勞工局所主持的協調會協調失敗後,在網路上找到本網站,遂打電話來詢問我過來應如何處理?原來曲折離奇的經過情形是:
她的部門主管有天單獨找她談話,藉口說公司上層對陳小姐最近的工作表現不甚滿意,想請她離職,但卻又不想付資遣費,所以要求陳小姐先簽個公司內部表格的「離職申請書」,離職原因寫上「公司要求離職」,但為了讓公司上層放心,陳小姐不會依此申請書再向公司索討資遣費,所以交換條件,需請她再多簽個離職申請書,原因是寫「自請辭職」,這樣公司就可以給陳小姐「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便她去申請失業給付了。


陳小姐困惑無奈之下只好依主管所言,承諾願意放棄資遣費,所以簽了兩份原因完全相反的離職申請書,但為求自保,也將這兩份離職申請書留下影印本…。等正式離職的那一天,她向公司人資部門要求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人資卻回答她:妳離職申請書上都已寫自請離職了,何來還要給妳「非自願證明書」呢?!公司人資部同時也未向就服單位做資遣通報,陳小姐這下是鐵定不能領失業給付的。


她這下又驚又怒,才認清公司幹部竟是如此過河拆橋、連拐帶騙的,憤而至新北市勞工局申訴,心想自己好家在還留有影印本證據,且是特別勾選由勞工局的人員主持協調會,應該可以討回公道吧,至少保住自己這段失業空窗間,還可以申領失業給付的資格,家中還有一個嗷嗷待哺的嬰兒呢…。


開協調會那天,公司派個人資部的員工,也是有備而來,陳小姐先陳述事情經過,再拿出2份影印的離職申請書(有公司印鑑)當證據,而資方的代表也「只」拿出陳小姐所親筆簽名的「自請離職」申請書「正本」,認為她是自己請辭的,公司不需給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而主持會議的勞工局人員,在聽完雙方陳述後,以冷淡的態度,在協調會議記錄上寫上:由於雙方對本案無交集,所以無法達成協調,建議勞方可循法律扶助途徑,以訴訟方式解決雙方爭議…。(草草了事、與己無關)


我聽完陳小姐在電話中的訴說後,也忍不住搖頭,這位勞工局的仁兄,怎麼如此草草結案?!為什麼不在會上質問公司代表:陳小姐為何手上會有2份離職原因完全不同、且都蓋上公司印鑑的離職書影本?公司代表可能會回答說另一份「被迫離職」的離職書應是陳小姐假造的;好,那勞工局的人再好奇的追問下去,既然公司認為這份「假造」的離職書不存在,那公司為何不控告陳小姐「偽造文書」罪呢?…這樣一直追問下去,我看公司的代表大概就快掰不下去了。


我建議陳小姐再去新北市勞工局申請開調解會,而調解委員就寫上我師父的名字。調解會開的那一天,資方還慎重其事的派了個律師代表來,結果律師來更好談,因為在我師父技巧性的詰問之下,連律師都沒辦法再昧著良心硬ㄠ下去;最後律師打電話給公司高層溝通報告後,就承認公司因行政程序上有「瑕疵」,所以願意補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陳小姐並致歉,調解會順利結束。


3. 資方:
有位派遣公司的職災勞工跟我聯絡,說他在公司派遣他去的政府部門做派遣工,結果在工作場所不慎摔倒,醫療快2年了,公司之前幾過月還有補給他醫療費,後來就說因派遣合約日期已到,他受傷的事與公司無關了,連勞保都幫他退掉。


職災勞工無奈,至勞工局申訴,結果會議主席也是一番「漠然」態度,在聽完勞資雙方陳述後,也不講個誰是誰非,該勞工還訴說,會議間公司來的人講話很大聲,跟勞工講:「我已去查過相關法律了,你去法院告絕對會告輸的!」…該勞工馬上受到驚嚇,而會議主席勞工局的人當時「也不講話」,所以勞工自己的信心就動搖了,會議紀錄結果是雙方協調不成,建議勞工可循法律途徑…。


勞工本身不太懂勞基法令的,以為到勞工局開協調會,公家機關的公務員應該會為他主持公道爭回權益的(註:這真的要碰運氣),結果在會議上被資方隨便一句大聲話就「唬」住了、信心動搖,連問一下資方說是看了那一條法律的都不敢問,最後連一毛錢的補償都拿不到。


4.你的調解委員:
在「勞資爭議處理6大提醒 8大流程和重點」的文章中就有提到:一名職災勞工申請開調解會,要求原雇主支付受傷治療的這兩年期間,依法應支付的每月薪資和醫療費。結果勞工的調解委員是名律師,開會時才跟這名勞工講:「你的情況在法律上不一定會被判是職災唷!」…結果勞工又不知是真是假,而對方又是律師身份,所以馬上被「唬」住而心慌了;本來是要求資方需補償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最後雇主只願出不到10萬元、勞工在律師的勸說下,忍痛同意和解。…


我事後問該律師的助理,為何律師會說此勞工在上班途中,由她母親騎摩托車順路載去公司上班,而被後面的轎車撞傷為何不算職災?有無法院判例?該助理卻拿不出資料來,改口說他「搞錯」了車禍發生情況…可惡!這一搞錯,職災勞工就平白損失幾十萬元的合法補償了。



http://blog.xuite.net/fredniu/tw ... C%E4%BD%8F%EF%B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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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0840勞資爭議 葵花寶典41190勞資爭議調解

據新北市勞工局統計資料顯示,100年度新北勞工局總計受理3460件勞資爭議案,但爭議案件經調解或協調成立比例僅為51.51%!權益受損之勞工,依法可至工作地點當地的勞工局申訴,請求召開調解會向原雇主求償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是自100年6月起的調解新制實行後,勞工幾乎「只有一次」的調解機會;所以如果調解不成,不是被迫走上漫長折磨的司法訴訟之路(還不一定能勝訴),不然就是把委屈怨忿自己吞下去,連失業給付都不能領,馬上面臨經濟難關,所以絕不可不慎矣!

(註:雖然新制中有提到:攸關勞工「權利事項」的爭議,若調解不成,可再申請「仲裁」,但必要前提是需「雙方合意」;實際情況是,資方應該不可能再配合你調解不成後,再申請仲裁吧!)


勞工要想在成功率只有約五~六成的勞資爭議調解過程中,獲得公平正義和合法合理的補償,建議的不敗策略、葵花寶典是:
1. 不要太相信公家單位一定會幫你爭回正義
很多勞工都認為:我只要去申訴,勞工局一定會主持正義、幫我爭回我應得的權益。但勞工如果看到上面「51.51%」的數據,大概就應該回到現實面、不要想得太順利了。勞工遇到勞資爭議,這種事很麻煩,家人朋友有心,其實也不一定能幫上忙,所以勞工通常陷入自己單打獨鬥,而把成敗完全寄託在不一定會公平和積極處理你的事的「獨立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會議主席」身上,這樣幾乎像是在賭博,調解不成或調解雖成立、權益卻被大砍的機率和風險實在太高。


2. 調解會前「兩個一定要」:

資方違法「證據」和法院相關「判例」(&勞委會解釋令)
調解會上要能說的有理,並讓資方及會議主席信服,最重要的是:除了提供證據力十足的資方違法證據外(如:薪資明細單、薪資入帳之銀行存摺、勞保投保資料、所得扣繳憑單、上下班打卡資料、請假證明或公司要求你自請辭職的e-mail、錄音等),另外,會前一定要先掌握到與你個案相關的法院判例或勞委會函釋/命令等之資料。
因為勞資爭議最終解決的「王道」就是法院判決,既然先前類似案例的司法判決結果就是這樣了(勞工勝訴),這就可明白的「暗示」資方:今天若調解不成,我去法院提告(申請法扶,勞工還可免律師費甚至裁判費等),資方你就是會敗訴,不但白花你的律師費(有行情的律師,費用一次8萬、10萬跑不掉),判決金額也絕不會比今天的和解金額少。不如今天就在勞工局的見證下雙方達成和解,從此之後彼此沒有干戈。


3.求教專家不可少
勞工在去申訴之前,一定要積極主動的去查詢網路資訊或諮詢專業人士(包括勞工局的服務櫃台人員及免費律師諮詢),以能得到具有關鍵性的相關法院判例或勞委會函釋,不要自己不做功課、家人朋友其實再怎麼全力相挺、實際上也幫不上忙,自己若不去尋找高人指點,到時開會時,隨便一下就被會議主持人或資方代表給唬住,或原本依法可要求的正當權益、求償金額,在無知和信心動搖的情況下,被迫忍痛大割讓。


4. 要快 → 申請「獨立調解會」,但最好是有熟悉勞基專業的朋友陪同
很多勞工都希望能申訴之後早點開會解決爭端拿到補償或失業給付,所以就聽信勞工局人員的建議選擇「獨立調解會」(而且他們還會慫恿你勾選外部「民間團體」來主持,說這樣會更早開會)。但這種單人赴會的方式通常風險最大,因為你可能直接對上資方的法律顧問。 所以開「獨立調解會」時,最好帶一個懂得勞基專業的「朋友」一起與你參加會議,不然就是申請開「調解委員會」,開會前找一個是你自己指定又具有勞基專業背景的人士來當你的調解委員,這樣你才算「有備而來」、能有個「可靠支柱」。


(註:一般勞工局所指派給你的「調解委員」,在開會之前大都不會與你聯絡,也不會主動深入的了解你的案情或先給你一個專業、有法令依據的分析和建議,你幾乎必須等到開會那天現場才會知道他的心中想法為何);
而相對的,如果你單獨出席「獨立調解會」,而勞委會的規範中又並未禁止資方可帶著他公司的法律顧問一起出席獨立調解會(甚至有些老闆直接寫委任書,讓他的法律顧問代為出席調解會、他自己不來),你對勞基法令又不太懂,要是對方律師在會議上說:「啊你這個案例,法院之前已有判決過不成立唷…」,你能反駁嗎?你只能「啞巴吃黃連」、等著「正當權益被大砍」的份。


5.即使調解不成,預備因應策略就是「調解會議紀錄」一定要對你有利
即使以上各策略建議作法,你都做到了,但還是有可能因為資方的態度蠻橫、堅決認為他沒錯,或故意派一個沒有決定權的代表來跟你打爛仗,或資方對你的合理求償金額拒絕接受…,這些情況都有可能導致最後你雖申訴有理,但調解不成立;這時候,要求會議主席翔實記載會議中,雙方之陳述表達的「調解會議記錄」就很重要了!
因為調解會議記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官要判決勞資糾紛案件,原則上會先看勞工局的調解會議記錄以鑑別是非,所以即使調解不成,但會議記錄上若能清楚的記載:爭議起因是因為資方違法將勞工的…,這樣至少也算是「半勝」了,提起訴訟應該勝訴沒問題,只是會較花時間等宣判而已。你也可較安心的先去申領失業給付了(憑調解會議記錄或起訴書,即可先至勞委會直屬的各地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但最後法院勝訴判決書還需給就服中心確認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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