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對於吹哨者(檢舉人)沒有保護不願意出面當指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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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6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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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為員工投保金額高薪低報一案
健保局不用查,本人會直接送給台北地檢署去處理.

內文:
健保局承辦人你好,我寫給勞動局是要求因為工資範圍認定主管機關是屬於勞動局,因此請勞動局去跟公司做宣導與教育.
但勞動局只用結果論,因勞健保薪資以高報低因此轉給勞保局與健保局處理.

很抱歉,這案子本人並無授權給勞動局可以自行去處理健保事情.
因此,請健保局不用處理此案件.
更白話一點,之前集團共8家公司員工案件我都不想要提供個人身分當檢舉人,
這個就更不可能出示身分.
此案件,我會直接送到台北地檢署於檢察官去處理就好.
陳情人上


前封內文:
您好:
一、  有關您透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訴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為員工投保金額高薪低報一案,業已收悉。

二、  本案因申訴內容涉及個人健保權益事項,建請您提供當事人同意公開個人資料查核聲明書憑辦。倘申訴人非員工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略以,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另提出委任書。

三、  上述資料請於文到次日起7日內,傳真或郵寄本署臺北業務組承保三科
(本案承辦人尹小姐,服務電話:21006141;傳真:25319872),
以憑續辦您申訴事宜,屆時如未蒙惠復提供,
視同當事人不願公開個人資料查核,本署將逕依職權辦理,處理結果不另回復。===============================================
法不周延未保障 吹哨者反受其害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Me8IjJLYg0



遭免職! 吹哨者求大法官保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r7uWDkKMlY



長官指示做假帳!勇敢檢舉貪污 吹哨者丟工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yh47tN4lQI



健保局 你好,
請以專案方式查集團共8家公司薪資以高報低與投保公司不實處理,
書面資料已在5/2現場台北業務組8樓櫃台送出,
補相關檔案與個人資料.
感謝!!

附件6專案處理_勞健保國稅局.zip無法上傳,放在google雲端硬碟.


處理情形:已回覆
函覆內容:
        
李小姐您好:
一、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二、有關您107年5月2日陳情集團等8公司低報員工投保金額一案,本署已受理在案,
並於107年5月8日以健保北字第1071038416號函請您提供同意公開個人資料查核聲明書在案。

三、為業務需要,請您於文到次日起7日內,提供上開聲明書憑辦。
如代他人申訴,為維當事人權益,除提供當事人基本資料及在職相關證明文件,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略以,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另提出委任書。

四、上開資料請傳真(02)25319872,或郵寄至本署臺北業務組(10439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七號5樓),
亦可電(02)21006142洽該組承保三科承辦人邱小姐。屆時如未蒙惠復,視同您不願公開個人資料,
本署將逕依職權查處,惟處理結果不另回復。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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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本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另外提醒您,本工作室自本月起刊登「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7139889),幫您列出哪些情形可以檢舉申訴,您可以看看自己有無遇到類似情形,再依本文的提示來申請勞動檢查。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以下的勞動檢查實務問題:
Q1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檢處?有差別嗎?
Q2申請勞動檢查有什麼固定手續嗎?可以用電話或寄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請嗎?
Q3我什麼證據都沒有留下來,還是可以檢舉雇主嗎(例如雇主經常要求加班,但公司沒有打卡也沒有上下班記錄,離職後想檢舉並要求加班費)?
Q4:若檢舉雇主,勞工局或勞檢單位會保密檢舉人資料嗎?
Q5:為何經常聽到檢舉人的資訊流到雇主手上而被秋後算帳?我要如何自保?
Q1: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動檢查處?有差別嗎?
答:
第一、原則上找任何機關申訴皆可。但是要注意:
受理陳情機關如發現陳情事項非其管轄事項,也會函轉各該權責機關處理。惟各機關專業分工,所掌業務不同,不一定能將非屬其職掌之陳情事項正確無誤地函轉至各該主管機關,或者未能及時函轉 (參見下文)
第二、雖然申訴均會受理,但是勞工向不同機關申請會有以下的差別:
就勞檢機構而言,勞檢機構的勞動檢查事項,分為各行業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以勞動條件檢查而言,檢查內容以雇主有無遵守勞基法為主,但實務上有勞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未投保勞保、提繳勞退或投保健保,惟勞保、勞退(新制)及健保的各該主管機關為勞保局及健保局. 雖然勞工局或勞檢處也可以幫忙函轉,只是機關間公文往返,將拖延稽查時間。且實務上,檢查員可能將有關勞基法之申訴事項檢查完畢後,於回復申訴人檢查結果時,才一併將其他申訴事項移往例如勞保局或健保局另案調查。故建議勞工針對不同機關管轄事項,分開申請檢查或稽查。

◎例:小瑩在第一大飯店的廚房當助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沒有幫她保勞保和健保,也沒有提撥勞退,要加班時由雇主用line直接通知而且沒有加班費(不來加班則再扣薪),加上廚房設備老舊致小瑩多次被燙傷。小瑩想要申訴,應該找什麼單位申請最恰當呢?
  

第三、建議勞工向勞檢機構申訴時,為達到迅速處理的效果,應注意以下操作細節:
亦即勞工宜將勞動條件事項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分開申訴(即分兩次申訴或要求受理申訴人員分寫兩張申訴書),否則,因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分屬勞檢單位中的不同科室之權責,熟悉勞動條件檢查業務的檢查員,未必熟悉職業安全衛生;反之亦然。但實務上,有可能由同一位檢查員處理此綜合案件,而該員可能不熟悉非其專業之申訴事項,拖延了處理時間。

第四、就勞動條件事項申請找勞檢處或勞工局申請的優缺點如下:
  1. 找勞檢處申訴的優點,是可以減少勞工局交查檢查機構之公文往返時間。
  2. 如向勞工局申訴,則有上級機關監督下級機關的優點,亦有勞工局承辦人能直接針對個案情況及申訴人的訴求(如要求公司盡快返還薪資),依申訴人意願將適當案件轉為調解,以便更快達到目的。另外,向勞工局申訴時,如勞工局承辦人判斷案情違反法令嚴重,能立即派駐在局的檢查員立刻至事業單位檢查。再者,勞工局針對勞動條件事項的各科室分工比檢查機構細緻,相關專業知識較為充足,涉及裁罰與否之權責也在勞工局,甚至經常有檢查機構的檢查結果不被勞工局採納。
  3. 小結:因此,如希望所申訴案件有上級機關監督、申訴事項涉及個人利益、有勞基法相關疑問,或需要尋求對涉違反勞動法令的事證之最終看法,找勞工局有可能盡早達成訴求。

Q2:申請勞動檢查有什麼固定手續嗎?可以用電話或寄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請嗎?
答:申訴不拘形式,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自至勞工局或勞檢處申訴都行。
但有下列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為預防冒名或未經當事人同意卻代當事人申訴的情況發生,而影響當事人權益(例如該事業單位僅有勞工兩名,申訴人卻未經當事人同意於當事人在職時代為申訴或冒名申訴致當事人被事業單位列為黑名單、或常見父母或配偶未與家人溝通,堅持代為申訴,但並無違法事實,造成當事人及事業單位的困擾),故建議勞工親自持身分證件至勞工局或檢查機構申訴。
第二、以電話申訴的缺點:申訴人或為求方便欲以電話申訴,但電話中沒有任何申訴事項之相關資料呈現,有時通訊品質不佳,申訴人也無法看到電話紀錄,故電話紀錄有可能與申訴人之本意有落差。
第三、申訴人至勞工局或檢查機構的官方網站,親自電子郵件方式申訴,最能夠依照申訴人意思詳細記載申訴事項,且可以用附檔方式附帶相關事證,有利檢查。
小結:綜上,勞工勿冒名申訴,否則恐涉及司法刑責。若代人申訴,請附上當事人之委託書,以免勞工行政機關無法受理。盡量以親自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訴,並附加相關事證,有利檢查過程順利進行,及早針對申訴人的訴求完成檢查。

Q3:我什麼證據都沒有留下來,還是可以檢舉雇主嗎(例如雇主經常要求加班,但公司沒有打卡也沒有上下班記錄,離職後想檢舉並要求加班費)?
答:仍然可以申訴。
只要申訴內容具體,申訴人具名(除事涉個人權益且經過申訴人同意公開,否則檢查時皆以保密處理)或代為申訴者出具委託書,即便沒有上下班紀錄,勞工行政機關仍會受理,並利用各種技巧進行檢查。但因為沒有出勤紀錄,申訴人最好能夠提供相關證據(如有紀錄時間的工單、照片、通訊紀錄),否則檢查時若蒐證困難,結果僅能以該事業單位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結案。

Q4:若檢舉雇主,勞工局或勞檢單位會保密檢舉人資料嗎?
答:原則上受理單位必須保密檢舉人的資料。
但如申訴內容涉及個人權益事項(如:個人薪資、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及退休金等)或申訴公司之勞工人數較少者,可能無法保密,或保密即無法達成申訴人的訴求。

Q5:為何經常聽到檢舉人的資訊流到雇主手上而被秋後算帳?我要如何自保?
答:
第一、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規定,申訴人身份須加以保密。實務上,勞檢機構也嚴格守密,如確有雇主知道申訴人身分的情形,通常是因事涉個人權益,若保密則檢查將窒礙難行,經承辦人與申訴人溝通後自願公開身分;否則就是勞工人數太少,雇主依各種資訊(如最近哪位勞工特別有意見、哪位勞工最近離職、檢查員檢查那些勞工的資料…)自行猜測。但其實雇主經常猜錯申訴人,勞工若本意為不願公開為自己的資料,則雇主詢問時勞工並無承認的義務,以避免遭到雇主報復。
第二、因為如要求保密,則檢查員就不可能透露申訴人身分,但是仍有雇主私自猜測,如要自保,又以不傷害其他勞工(如冒名或代人申訴)為前提,最好是不具名申訴,或是離職後具名申訴。但未具名申訴案,依行政程序法,機關得不處理,但各機關通常會依申訴事項是否具體有不同程度的處理方式,從實施檢查、行政指導或直接存查結案都有可能。故申訴人不論是具名、不具名,保密或不保密,有關申訴事項及相關事證,務求具體及充分。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7140087-%E3%80%90%E5%8B%9E%E5%8B%95%E6%AA%A2%E6%9F%A5%E5%B0%88%E6%AC%84%E3%80%91%E7%AC%AC%E4%B8%80%E6%AC%A1%E7%94%B3%E8%AB%8B%E5%8B%9E%E5%8B%95%E6%AA%A2%E6%9F%A5%E5%B0%B1%E4%B8%8A%E6%89%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