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請勞動局全面禁止所有調解委員,自己主動單方面做出這樣判決內容.
內容:
本人於103/1/4至103/2/13 任職數位科技月薪2.6萬,
公司於103/1/9才加保.
應投保26400公司也投保26400元,只差投保日期延後.
於103/3/25開協調會議,內容勞方與資方不管是書面或口頭雙方都沒有要放棄任何請求權.
但調解委員聽完案情做出判斷後,寫出來的調解內容卻已包含了放棄所有權利.
請問勞動局,調解委員可以單方面去做決定嗎?
況且這損及到勞保及健保和國稅局的收入,
對於勞工而言委員如果要主動做事情,為什麼沒說勞方你少請求老年給付呢?
請針對現在所有調解委員,全面禁止委員自動主動寫出放棄所有請求權力之文字.(包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會)
請勞動局全面禁止所有調解委員,自己主動單方面做出這樣判決內容.
受理機關:勞動局
回覆機關:勞動局
回覆日期:107/05/15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的疑問,茲說明如下:
(一)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略以:「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故勞資爭議調解結果,須經過勞資雙方當事人確認並簽名同意後,方具有契約之效力,並非調解委員可獨斷決定,先予敘明。
(二)為確保勞資雙方事後爭訟之權利,本局亦將於適當時機提醒調解委員勿不經雙方同意即作成單方放棄權利義務之調解方案。
(三)本局為快速傳遞勞動法令知識,每月1日、15日定期發行「勞動臺北電子報」,歡迎有興趣民眾上網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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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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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