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請勞動局全面禁止所有調解委員主動單方面做出勞資雙方放棄任何請求權
無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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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6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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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請勞動局全面禁止所有調解委員,自己主動單方面做出這樣判決內容.

內容:
本人於103/1/4至103/2/13  任職數位科技月薪2.6萬,
公司於103/1/9才加保.
應投保26400公司也投保26400元,只差投保日期延後.
於103/3/25開協調會議,內容勞方與資方不管是書面或口頭雙方都沒有要放棄任何請求權.
但調解委員聽完案情做出判斷後,寫出來的調解內容卻已包含了放棄所有權利.
請問勞動局,調解委員可以單方面去做決定嗎?
況且這損及到勞保及健保和國稅局的收入,
對於勞工而言委員如果要主動做事情,為什麼沒說勞方你少請求老年給付呢?

請針對現在所有調解委員,全面禁止委員自動主動寫出放棄所有請求權力之文字.(包含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會)

請勞動局全面禁止所有調解委員,自己主動單方面做出這樣判決內容.
受理機關:勞動局
回覆機關:勞動局
回覆日期:107/05/15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的疑問,茲說明如下:

(一)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略以:「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故勞資爭議調解結果,須經過勞資雙方當事人確認並簽名同意後,方具有契約之效力,並非調解委員可獨斷決定,先予敘明。

(二)為確保勞資雙方事後爭訟之權利,本局亦將於適當時機提醒調解委員勿不經雙方同意即作成單方放棄權利義務之調解方案。

(三)本局為快速傳遞勞動法令知識,每月1日、15日定期發行「勞動臺北電子報」,歡迎有興趣民眾上網訂閱http://goo.gl/biUf54)及加入    本局勞動臺北臉書粉絲團(搜尋「勞動臺北」),以利及時掌握最新勞動法令資訊。

參考法令查詢請洽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台北市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6,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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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6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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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情還沒結束,監察院與調查局該是時候出來了....
2個案例調解委員(一個是委員直接站站雇主立場判決勞工要放棄所有法律追請求權,
另外一個是調解委員既然連翻法條都沒有直接判決有利於公司,
既然要勞工去勞保局證明自己因為公司高薪低報所受的侵害傷害是
自己沒有任何過失要先證明自己的清白才能跟公司要錢)

至於調查局是因為總公司百人薪資以高報低金流案件,
怕台北地檢署最後不處理,另外再加上勞健保與國稅局
不願出面當指證公司的人,所以收不到處理的結果.

既然,都要呈報到立法院去做質詢,結果要拿給總統看了.
事情不能只押台北地檢署,反正網路送資料很快,多一個單位出面干涉會比較好.

至少以機率來說,多一個人分攤工作去查,總是每個地方查到的會是不一樣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