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資糾紛開調解會千萬不要同情體諒也是勞工身分代表雇主出席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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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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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開調解會千萬不要同情體諒也是勞工身分代表雇主出席同事

民事起訴狀內容:
在107/3/12調解會,第一原告代表人(人事經理或列席者資訊部經理)說明之所以沒有給付勞退差額3,318元是因為財務部門作業上疏失。經調解會委員說明,法令確實有保證收益。
但第一被告只匯3,318元而保證收益83元卻不願意給付(附件08中國信託_薪資轉帳明細.pdf)。
這更說明,並不是財務部作業上疏失而是當事者財務部李經理(同時也是勁辰公司法律代表人)
或雇主不願意付錢,跟代表人或列席者所談的話都是白談。
因此,原告寧願走法院也不願再進入二次調解。
在調解時  因為雇主出席的絕對不會是老闆本人 都會是 人資主管+你的部門管.  
談的過程  也會出現  代理人自己把身份搞混了  也就是明明是雇主身分
卻又以 勞工同事身分來跟你 哀兵請求+動之以情說之以理.

但 既然他們立場從一開始就是以老闆立場 來跟你爭執  
千萬不要心軟體諒他們也是勞工 他們也是你的同事..

以下是在107/3/12調解會錄音檔的文字稿:
部門主管 : 我希望事情大家好聚好散.(1時16分38秒)
今天讓我下不了台是,光是回頭叫我去立正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講,把員工搞成這個樣子.(1時16分52秒)
我告訴你,你進來對公司產出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付出這麼多努力在處理ㄧ個沒有效益事情.(1時16分59秒)

你知道我們去年多慘嗎?你走了以後公司給我們績效年終,打的多慘,那零點幾個月,
馬上想離職,這些我不會跟你追究.(1時17分06秒)

這是我們用人不當問題,但是希望你高抬貴手.彼此立場想一下,什麼該爭取的,
你一點都不含糊,你有沒有考慮到別人立場.(1時17分21秒)

我還把你當朋友一樣,我說一萬二公司給你ㄧ萬ㄧ我掏腰包給你,
我當做事自己同事,你有沒有考慮過別人的立場.

那你現在都爭取你的權益,那只能夠,情理法,沒有,是法理情.(1時17分43秒)

勞方我:應該這麼說,這些本來就不需要進入調解,
今天公司依照法規去投保,我也不想要來調解阿.(1時18分0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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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主管多付的錢是那時候過年且因為他對我有愧疚...
明知道我在程式設計沒有任何經驗,彼此也約定好以這條件作雇用工作條件...
結果才4個月而已,馬上就翻盤把一個工作5年以上資深程式設計師工作全部通通丟給我做.
本來說公司會願意給資源,但離職時卻說原廠公司與資訊部同仁沒有任何一個人會幫你.

當人還沒遇到危機與衝突時會友道德感,知道自己有哪些做不好的會想要去彌補.  
一但發現角色衝突時就會產生認知失調,把原來該有的道德感與虧欠都會反向說成有利於自己..  
這是心理學專業,
社會心理學家費斯汀格(Leon Festinger)提出了最為人知的
「認知失調理論」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5%E5%A4%B1%E8%AA%BF   

衍伸出來的就是人為什麼會犯罪的路西法效應
天使成為惡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29a9MY5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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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跟主管去總公司開協調會後,部門主管馬上就認知失調了.
主管就在車上說:現在我已經不是你的主管,以後在路上遇到不要說你認識我.
換成是你,詹鍊城已經表明他已經不是我的主管,要我把他當陌生人看待,
你還會跟他說,公司承辦人失職沒有給付或未來要給付的錢嗎?


提醒,我跟公司糾紛是我只對公司,不是分別對公司的部門或個人,
像3318元沒有匯入問題是出在公司身上不是我.
況且,財務部李經理(也是其中ㄧ家公司負責人),她本人雇主不同意,
代表公司談的人資主管/資訊主管能為公司負責嗎?

公司部門作業疏失或該付的責任,是公司內部的問題,我個人只對公司.
我回去拿離職證明書應該是在離職隔一周後(5月底),那時薪水根本還沒給付,怎麼跟公司講.

額外,離職人員再跟公司有往來(尤其是資訊人員知道公司很多重要資料),包含跟目前任職上班任何人員,
只要公司ㄧ出事,我就要受牽連,而連絡的人也可能受質疑,何必再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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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法律(勞基法)嚴格來說  真正我的雇主 是上班公司法律代表人 也就是,財務部李經理.  
但我跟公司簽的勞動契約是總公司便當創辦人李先生  
但實質上真正管理經營公司的是 頭勞健保公司我林先生.

因此 依照勞動局回覆 對於勞基法 雇主的定義  以上3個人 都是我的雇主  
當然廣義來說 處理公司事務的任何人也都是代理雇主行使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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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旨:請問勞基法定義雇主有包含公司內部任何部門處理人員嗎?
具體內容: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疑問:
1.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通常是指公司法定的負責人或代理人,對嗎?
2.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指家族企業接掌管理者(比如是集團的執行長或經理),或被聘僱的各部門作業處理人員,
代表公司處理公司事務的人,或工作上直屬主管直接要求你做哪些工作的人.


受理機關:勞動局
回覆機關:勞動局
回覆日期:107/04/30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您的疑問,茲說明如下:
勞基法第2條有關雇主之說明如下:
(一)事業主,即經營事業之人,如自然人或法人(公司、社團或財團)、非法人團體、合夥團體等;
(二)事業經營之負責人,係指法人之代表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等對於公司經營
   擁有一般性及總體性之權限及責任者;
(三)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係指受雇主授權處理勞工事務之人,
   如事業內對於人事、薪資、勞務管理、福利、安全衛生等事務等具有處理權限之人(例如人資主管),
   這類人雖非民法或公司法之代表人,然鑑於其乃係於勞動現場直接承擔雇主權限及責任之人,
   因此乃擴大雇主概念及於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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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資訊部門主管在調解會對我做名譽毀事件,只要求當庭除調解會資方3個人+法官當庭道歉說明原因請求原諒.
不然就會在8月前提起刑法310條毀謗罪.

雖這是資訊部門主管個人行為,但因這是雇主授權讓他參與會議(附件30簡訊)及代表部門主管發言,
因此付此2000元應為公司第一被告(附件31_勞基法雇主定義) ,若第一被告不同意,我還是對資訊部門主管請求。

之所以 要把事件與人分開 就是 身為同樣都是勞工 你不可以把氣出在也是受害者勞工的身上..  
雖然部門主管有錯,但只要針對他個人犯的錯道歉就好.  但賠的錢當然是雇主負擔.

名譽恢復 很多人 都是要求登報道歉... 而且還要要求以什麼字型與字型多少和道歉大致內容都要寫清楚.  
畢竟是條己會,受影響主要是調解委員+3個資方代表員工.  所以我才沒有大費周章要求登報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