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加班只能用換修或補休方式沒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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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35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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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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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老闆還拒勞檢 「備資料」拖延拒簽名將開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KW8Sn2i--g


有未給付加班費情事一案,本局已派員實施檢查,檢查結果如下:
經查該事業單位未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已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之規定,
前述違法事實,本局將函請該事業單位依法陳述意見後,續行辦理。

由該事業單位所提供之出勤紀錄中所顯示之出勤時間,未見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事,
因該事業單位提供之出勤紀錄未能據實判斷勞工出勤時間,
尚難遽以認定該事業單位是否有未給付加班費之情事,如您欲爭取加班費,
因涉及民事債權債務關係,本局無代位求償之權,惠請循司法途徑處理。

至您反映104年10月21日至105年5月20日任職期間事業單位未提供薪資明細一節,
查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事業單位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規定
係105年12月23日施行,故於該項規定施行前,事業單位未提供薪資明細,
難認該事業單位有違法事宜。



公司有<加班報備申請單>內容是
1.加班申請應視工作需要,且應由權責主管提出或指派加班人員,方得成立本加班申請。
並需於加班前向管理部人資單位提出報備申請單。
各項核准加班類型均採當月『捕換休方式』提報申請。

2. 加班人員應依據主管交付之任務執行,俟任務結束後再將實際服勤之加班日日期、起迄時間、
工時數及工作事由內容確實完整填入加班報備申請單並署名後,
呈報權責主管簽核送達管理部人資單位。
3.當月累計加班天數達三日(含)以上,除單位主管簽核外,需轉呈報執行長核准同意。

還好 這家公司 還沒有 伪造出勤紀錄  被然 刑法罪刑又要追加一條

但只要查到這文件 有很多部門簽名 1.會辦單位  2.執行長 3.管理部主管 4.人資 5.部門主管  6.申請人
大概沒被罰錢很難
這就是我當時面試時 我的主管告知我的  所有加班只能用換修或補休方式處理  沒有加班費

我沒提出加班申請單 是因為知道就算提出了 也領不到錢...  但車票時間卻可以直接證明我確實在加班
加班申請單 這個叫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就是直接證明你是因為工作內容所乘載交通工具
這一箭雙鵰 既證明你加班事實更證明你加班時數.

伪造私文書 此公司 應該也會成立  不然我也不會提出 證據保全  
薪資結構面試時是三項  但公司為了說明台北去宜蘭上班是合理的  就改成兩項  
這個只要檢察官能拿到我當時面事先資結構表 再跟國稅局一比對
. 那就成立伪造私文書罪  不過 這些都沒有我的簽名  好像很難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