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
民法概要_第4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KemGo1-Qc4
這次的民法介紹稍微不一樣了!
以往採取法條一一介紹的方式,這次要來介紹兩個名詞,
由於介紹兩詞會牽涉到的法律有一定數量,所以今天的內容會滿豐富的!
---------------------------------
在上一篇介紹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中,有提到代理的部份,也就是民法第103條開始。
從代理關係部份衍生出的名詞為"無權代理",簡單來講,就是雞婆幫別人做事。
代理可以牽涉到的法律行為頗多,無論是如民法第345條∼347條的買賣關係
,或是民法第464到481條的借貸關係,生活中都會有很多牽涉到幫別人辦理
相關事務的情形。這時,如果有代理人不當行為,爭執就如此產生了。
首先,先從介紹代理關係中的相關名詞開始:
1。本人:指授予代理權給代理人的人,在法律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從事的法律行
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依照上一篇,本人就是媽媽。
2。代理人:指被授予代理權的人,在法律上,以本人的名義和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
但以代理權的範圍內為限。如沒有包括於代理權範圍內的行為,即所謂無
權代理。依據上一篇,代理人就是小明。
3。第三人(相對人):與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的人。在法律上,第三人通常為相對弱
勢,因為第三人通常無法得知代理人是否真有被授予代理權。故通常發生
爭執時,第三人會有法律所保障。依據上一篇,第三人就是商人。
介紹完基本關係,我們就來探討無權代理的部份,無權代理有以下幾點特色:
1。無權代理是以本人之名義,代理人向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效力直接對本人發生
效力。
2。無權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
償之責,依據民法第110條,也就是無權代理隊第三人造成損害時,代理人要負
損害賠償責任。
3。無權代理的撤銷取決於本人的承認和否決,若本人事後承認,該無權代理即成立,
且直接對本人產生效力。但若本人未有答覆至一定期限,或拒絕承認,該代理行為
可由本人撤銷,這是依據民法第170條。所以本人可以撤銷其代理行為,而且要
求第三人及代理人恢復原狀,至於第三人所受到的損失就由無權代理人自行解決。
按照上一篇所提到的故事,小明在媽媽只要求退貨或是換個新的同款商品時,由於商人
的蠱惑,以致於做出加量購買的情況,這就是一種無權代理的例子。媽媽在事後知道後
是可以撤銷該購買行為的,而商人與小明之間的買賣契約,就由小明自己去負責。
--------------------------------------
接下來要介紹的另外一個名詞稱為"無權處分",簡單來說,也是在雞婆管別人的事,
但這卻跟無權代理有著極大差別,尤其在法律保障的範圍方面。
在這呢,需要先講點小故事,畢竟法律是人生血淚的交織:
甲在幾天前買了一個全新的腳踏車,十分的高興,完全不知虎視眈眈的乙正計畫做出犯
賤之事。有一天,乙笑裡藏刀的向甲借腳踏車,表面上說想要體驗一下新款腳踏車的
feeling,實際上已經跟善意第三人丙約定好要將腳踏車賣予丙。乙在得取腳踏
車後,便立刻以自己的名義將其轉賣給丙。可憐的甲,拉風的新款腳踏車成了一日美夢。
Q:甲可以向丙討回以賣予他的腳踏車嗎?
Q:甲,乙與丙之間的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
在這個案子中,甲跟乙之間的關係為借貸關係,這是依據民法第464條的使用借貸定義。
依法律上之規定,乙應該只能有無償使用其腳踏車的權利,而且應該事後返還借用物。但
這個案子裡,乙瞞著甲以自身的名義向丙販賣其腳踏車,從中得利,乙並沒有該腳踏車之
所有權,但卻以自身名義將所有權轉讓給丙,這就是一種無權處分的行為。
無權處分依上面案例及可能發生的結果可以推出幾點特色:
1。無權處分並無經本人之同意,且無權處分人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時,是以自身的名義,
而非以本人的名義。
2。無權處分後,物品經無權代理人之移轉,但是其所有權仍然為本人所持有,並不會因為
物品的移轉而轉移所有權,在未經本人同意或承認前,該行為效力未定。
3。但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聲明該無權處分有效,且取得該物之所有權,至於
本人與無權處分者之間的債的關係,由雙方自行處理。
換句話說,善意第三人丙在善意取得該腳踏車時,法律為了保障類似法律行為的穩定性,對
於善意第三人有取得所有權的保障,如民法第801,948條所規定的善意受讓之規定。
而甲本身持有隊腳踏車之所有權就自動消滅,而改由丙持有。
但是甲有辦法取回腳踏車嗎?或者有何種補償的方式?
1。向乙求償:由於乙故意將非自身持有其所有權的腳踏車販賣他人,以致甲受損害,依據民
法第184條,需付損害賠償責任。
2。向丙主張民法第949條及950條取回腳踏車:由於丙是依據買賣的方式取得腳踏車,
故在法律上也有保障其失去所有權者的相關權利,只要在2年內向丙提出歸還盜贓或遺失
物的請求即可,不過為了保障第三人丙的權利,要求歸還時,原物主人甲必須支付當時乙
與丙交易的價金才能取回。
--------------------------------------
綜合以上無權代理及無權處分的介紹,有發現到什麼差異了嗎?再來回顧一次:
1。法律行為效力:無權代理在未經本人同意前,不對本人發生效力。而無權處分在未經原主
人或本人同意前,法律行為效力處於效力未定。
p。s。:效力未定表示該法律行為暫時維持其效力,但只要本人有意思表示,就會對其效力
有所改變。
2。法律行為的聲明:無權代理是依本人之名義向第三人行法律行為,但無權處分是以自己的
名義對別人的物品或事項進行處分。
3。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本人的不承認或拒絕,以致於該代理法律行為無效時,第三人所受的
損害由代理人負責,但在無權處分方面,若是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第三
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或對該無權處分行為仍然發生效力。而本人所
致生之損害由無權處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有法律特殊規定,第三者
在無權處分行為中可以全身而退。
--------------------------------------
以上是無權代理跟無權處分的差別,也許各位還有一些地方不是很懂,請原諒小弟文字表達的
疏漏,歡迎留言詢問。
下次要講的部份也是由今天內容衍生出來的,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法律是人生血淚的交織,咱們下次見∼
http://www.wretch.cc/blog/alex9009046/31938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