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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 保險證號: | 04000087X |
學科場地地址: | 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21號 | 術科場地地址: | 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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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 孫苡庭 | 電 話: | (02)2322-6490 |
班級資料 |
課程代碼: | 102514 | 已報名人數: | 0 人
(已報名人數不等於錄訓人數,實際招生情形,請逕洽訓練單位) |
課程名稱: | 資料庫系統實作與應用班 |
學 分 數: | 非學分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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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介紹: | 劉修仁 老師
學歷: 義守大學
專長: 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資料庫管理、消防署全國防救災系統資料庫管理、 HTC-MSSQL資料庫管理、 ACER-MSSQL資料庫管理 |
縣 市 別: | 臺北市 |
訓練計畫: |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
所屬計畫: |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
訓練班別: | 資料庫系統實作與應用班(目前尚未開始報名) |
報名繳費
方式: | 1.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 |
訓練費用: | 學員負擔 : | 1,224 | 每班人數 : | 20 人 | 政府負擔 : | 4,896 | 訓練時數 : | 36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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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性質: | 在職 | 報名日期 : | 2017/09/28 12:00 ~ 2017/10/25 18:00
(若開放報名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表示本班曾變更訓練期間) |
預定訓練
起訖日期: | 2017/10/28 ~ 2018/01/20 | 訓練期限 : | 1-3個月 |
上課日期 | 授課時間 | 時數 | 課程進度/內容 | 2017/10/28(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庫簡介與安裝 | 2017/11/04(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表的建立與資料的新增 | 2017/11/11(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表的修改、刪除、查詢與排序 | 2017/11/18(星期六) | 09:00~12:00 | 3 | 應用檢視表與索引 | 2017/11/25(星期六) | 09:00~12:00 | 3 | T-SQL資料庫程式設計 | 2017/12/02(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庫的預存程序、觸發與Cursor | 2017/12/09(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庫的安全與高可用性 | 2017/12/16(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庫監控與管理實務 | 2017/12/23(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庫的備份與備援管理 | 2018/01/06(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庫的問題解決 | 2018/01/13(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庫效能調優 | 2018/01/20(星期六) | 09:00~12:00 | 3 | 資料庫的存取及異動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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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站公告之上課日期及授課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上課時間請洽辦訓單位確認。」 |
訓練方式 | 透過投影或廣播之功能教學,並提供一人一台電腦實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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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訓及遴選
方式: | 招訓方式: 1.104教育資訊網、網路社群刊登課程資訊及廣告 2.本校網站上宣傳 3.台灣就業通招生。 遴選方式: 1. 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線上報名完成時間順序通知繳交資料及訓練費期限,於7日內完成繳交資料及訓練費者,依線上報名完成時間順序錄訓,如無法聯絡報名人或逾期未完成程序者,視為放棄參訓資格,另依序通知備取學員繳件。 2. 已繳費且符合補助資格者,線上系統勾選審核通過,表示報名成功。 3. 等待訓練單位通知開課及準備相關資料。 4. 若報名人數超過補助名額得以自費身份參訓。 5. 若報名人數未達招訓人數時,本單位保留延長招訓時間或取消開班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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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是否輔導學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 | 是,證照或檢定名稱_______
否 |
備 註: | 本課程非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之訓練課程,無法作為時數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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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資格 |
學 歷: | 高中/職(含)以上 | 年 齡: | 年滿15歲以上 |
資格條件: | 1.學歷:高中/職(含)以上
2.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未符合第2點補助資格者亦歡迎自費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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