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課程消息] 3年7萬勞工在職訓練課程_物聯網設計與實務應用人才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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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8 14:44 
59.120.17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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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102922
訓練機構  
訓練單位: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保險證號: 07000068X

學科場地地址:

11490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09號7樓

術科場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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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吳凱禾

電         話:

02-87926666#219
班級資料

課程代碼:

102922

已報名人數:

0 人
(已報名人數不等於錄訓人數,實際招生情形,請逕洽訓練單位)

課程名稱:

物聯網設計與實務應用人才訓練班

學 分 數:

非學分班

師資介紹:

黃國書 老師
學歷: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電機所
專長: 專業領域:智慧建築設計規劃、智慧生活科技、系統整合技術、機電空調自動控制、大樓中央監控技術、綜合佈線、建築物節能技術、物聯網技術與應用、智慧家庭、資訊化物業管理、專案工程管理等 ,現任:1.內政部智慧建築標章執筆委員暨審查委員 2.經濟部標檢 電機工程技術委員 3.環保署低碳生活 技術委員 4.營建署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圖說 智慧建築類審查委員 5.智慧化居住空間產業聯盟 系統整合SIG召集人 6.CIA資通訊產業聯盟 產業支援SIG 協同召集人 7.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 智慧建築專案顧問 8.華夏技術學院電機系及資產物業管理系講師 9.IBT 亞洲智慧文化雜誌 編輯顧問 10.2016年上海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大賽 評委 ,重點工程經歷: 1.(高雄)超高層建築T&C 85F Tower 2.(高雄)超高層長谷建設50F Tower 3.台灣智慧化居住空間展示中心 4.大陸江蘇省南通市智慧生活體驗館

縣 市 別:

(學科:臺北市)

訓練計畫: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所屬計畫: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訓練班別:

  物聯網設計與實務應用人才訓練班(目前尚未開始報名)

報名繳費
方式:

1.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

訓練費用:

  學員負擔 :

1,166

每班人數 :

20 人

  政府負擔 :

4,664

訓練時數 :

30 小時

訓練性質:

在職

報名日期 :

2017/07/30 12:00  ~   2017/08/25 18:00
(若開放報名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表示本班曾變更訓練期間)

預定訓練
起訖日期:

2017/08/28  ~  2017/09/25

訓練期限 :

一個月以下
  
上課日期授課時間時數課程進度/內容
2017/08/28(星期一)09:00~12:003
2017/08/28(星期一)13:00~16:003
2017/09/04(星期一)09:00~12:003
2017/09/04(星期一)13:00~16:003
2017/09/11(星期一)09:00~12:003
2017/09/11(星期一)13:00~16:003
2017/09/18(星期一)09:00~12:003
2017/09/18(星期一)13:00~16:003
2017/09/25(星期一)09:00~12:003
2017/09/25(星期一)13:00~16:00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站公告之上課日期及授課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上課時間請洽辦訓單位確認。」
訓練方式 講授法

招訓及遴選
方式:

1.本會專案執行時將課程簡章寄發會員廠商,同時刊登本會網站、本會月刊等電子媒體中廣為宣傳,並於各項課程開班前一個月EMAIL及電傳全體會員。
  2.遴選方式:以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之報名順序審核學員資格,符合者依序錄訓,人數額滿後即列入候補,錄取學員需於開課前七日完成繳費,未於期限內繳費者視為放棄正取資格,由後補學員遞補。
  

其    他:

是否輔導學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是,證照或檢定名稱_______

備     註:

參訓資格

學     歷:

高中/職(含)以上

年        齡:

年滿15歲以上
資格條件: 1.學歷:高中/職(含)以上
2.資格條件: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