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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 |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 | 保險證號: | 07000068X |
學科場地地址: | 11490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09號7樓 | 術科場地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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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人: | 吳凱禾 | 電 話: | 02-87926666#219 |
班級資料 |
課程代碼: | 102922 | 已報名人數: | 0 人
(已報名人數不等於錄訓人數,實際招生情形,請逕洽訓練單位) |
課程名稱: | 物聯網設計與實務應用人才訓練班 |
學 分 數: | 非學分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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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介紹: | 黃國書 老師
學歷: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電機所
專長: 專業領域:智慧建築設計規劃、智慧生活科技、系統整合技術、機電空調自動控制、大樓中央監控技術、綜合佈線、建築物節能技術、物聯網技術與應用、智慧家庭、資訊化物業管理、專案工程管理等 ,現任:1.內政部智慧建築標章執筆委員暨審查委員 2.經濟部標檢 電機工程技術委員 3.環保署低碳生活 技術委員 4.營建署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圖說 智慧建築類審查委員 5.智慧化居住空間產業聯盟 系統整合SIG召集人 6.CIA資通訊產業聯盟 產業支援SIG 協同召集人 7.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 智慧建築專案顧問 8.華夏技術學院電機系及資產物業管理系講師 9.IBT 亞洲智慧文化雜誌 編輯顧問 10.2016年上海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大賽 評委 ,重點工程經歷: 1.(高雄)超高層建築T&C 85F Tower 2.(高雄)超高層長谷建設50F Tower 3.台灣智慧化居住空間展示中心 4.大陸江蘇省南通市智慧生活體驗館 |
縣 市 別: | (學科:臺北市) |
訓練計畫: |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
所屬計畫: |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
訓練班別: | 物聯網設計與實務應用人才訓練班(目前尚未開始報名) |
報名繳費
方式: | 1.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 |
訓練費用: | 學員負擔 : | 1,166 | 每班人數 : | 20 人 | 政府負擔 : | 4,664 | 訓練時數 : | 30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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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性質: | 在職 | 報名日期 : | 2017/07/30 12:00 ~ 2017/08/25 18:00
(若開放報名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表示本班曾變更訓練期間) |
預定訓練
起訖日期: | 2017/08/28 ~ 2017/09/25 | 訓練期限 : | 一個月以下 |
上課日期 | 授課時間 | 時數 | 課程進度/內容 | 2017/08/28(星期一) | 09:00~12:00 | 3 | | 2017/08/28(星期一) | 13:00~16:00 | 3 | | 2017/09/04(星期一) | 09:00~12:00 | 3 | | 2017/09/04(星期一) | 13:00~16:00 | 3 | | 2017/09/11(星期一) | 09:00~12:00 | 3 | | 2017/09/11(星期一) | 13:00~16:00 | 3 | | 2017/09/18(星期一) | 09:00~12:00 | 3 | | 2017/09/18(星期一) | 13:00~16:00 | 3 | | 2017/09/25(星期一) | 09:00~12:00 | 3 | | 2017/09/25(星期一) | 13:00~16:00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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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站公告之上課日期及授課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上課時間請洽辦訓單位確認。」 |
訓練方式 | 講授法 |
招訓及遴選
方式: | 1.本會專案執行時將課程簡章寄發會員廠商,同時刊登本會網站、本會月刊等電子媒體中廣為宣傳,並於各項課程開班前一個月EMAIL及電傳全體會員。
2.遴選方式:以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之報名順序審核學員資格,符合者依序錄訓,人數額滿後即列入候補,錄取學員需於開課前七日完成繳費,未於期限內繳費者視為放棄正取資格,由後補學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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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是否輔導學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 | 是,證照或檢定名稱_______
否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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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資格 |
學 歷: | 高中/職(含)以上 | 年 齡: | 年滿15歲以上 |
資格條件: | 1.學歷:高中/職(含)以上
2.資格條件: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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