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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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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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是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包含公法上之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也有私法上之請求權,例如債權物上請求權物權之一種)等。
請求權
請求權乃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在權利體系中居於樞紐的地位,因為任何權利,為發揮其功能,或回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均須藉助於請求權的行使。請求權係由基礎權利而發生。依其所由發生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分權上的請求權及財產權上的請求權。債權的本質內容在於有效受領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權則為其作用。請求權雖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債權尚屬存在。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民法第一四四條第二項前段)。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110
首頁  >  法律知識系列:請求權/訴訟原因
何謂「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大概可以分為物權上和債權上,物權上的請求權基礎乃基於物權而來,就向你說的767,962或是抵押權人的請求除去減少抵押物價值之侵害等等,也就是基於物權得請求他方為一定之行為,並得作為訴訟法上之訴訟標的。
  而債權之請求權基礎又可分為幾種(你一定很熟悉),也就是基於契約而生之請求權基礎如§226、227、229和債各的各種契約請求權(如§348)等,無因管理,如§178,不當得利,如§179,和侵權行為,也就是§184以下以及各種特殊之侵權型態。
  另外如§91之損賠請求權亦是,只要看到法條上有「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或「得請求...為給付」之類的八九不離十是請求權基礎。
  然而實務上有依些特殊見解如§260、§242也認為是請求權基礎,殊值注意!
  其他如懸賞廣告之類的特殊型態,並不太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