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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 | 銘傳大學 | 保險證號: | 04005893K |
學科場地地址: | 11162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30號5樓 | 術科場地地址: | 11162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30號5樓 |
| 開啟Google地圖 | | 開啟Google地圖 |
聯 絡 人: | 李小姐 | 電 話: | 02-2880-9008 |
班級資料 |
課程代碼: | 97747 | 已報名人數: | 26 人
(已報名人數不等於錄訓人數,實際招生情形,請逕洽訓練單位) |
課程名稱: | iPhone程式開發應用班 |
學 分 數: | 非學分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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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介紹: | 陳信嘉 老師
學歷: 元智大學 工業工程管理博士
經歷: 新動力網路 副總經理 5 年,華允電訊 產品經理/協理
專長: 多媒體技術、程式設計、網頁設計、行動手機程式設計、互動科技、資料庫、電子商務經營管理 |
縣 市 別: | 臺北市 |
訓練計畫: |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
所屬計畫: |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
訓練班別: | iPhone程式開發應用班(招生中) |
報名繳費
方式: | 1.報名時應先繳全額訓練費用 |
訓練費用: | 學員負擔 : | 1,638 | 每班人數 : | 20 人 | 政府負擔 : | 6,552 | 訓練時數 : | 42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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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性質: | 在職 | 報名日期 : | 2017/02/21 12:00 ~ 2017/03/17 18:00
(若開放報名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表示本班曾變更訓練期間) |
預定訓練
起訖日期: | 2017/03/20 ~ 2017/07/10 | 訓練期限 : | 3-6個月 |
上課日期 | 授課時間 | 時數 | 課程進度/內容 | 2017/03/20(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3/27(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4/10(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4/17(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4/24(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5/08(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5/15(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5/22(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6/05(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6/12(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6/19(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6/26(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7/03(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2017/07/10(星期一) | 19:00~22:00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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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站公告之上課日期及授課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上課時間請洽辦訓單位確認。」 |
訓練方式 | 以實務訓練為主,使用xcode工具及 Swift 3程式語言,讓學員熟悉iPhone程式開發相關知識,學員不需自備手機,利用電腦模擬方式進行課程。 |
招訓及遴選
方式: | 一、招訓方式:透過中小企業界廣為宣導,鼓勵企業同仁參訓並以海報、DM、人員宣導,以期達成全面的宣傳。
二、報名、遴選及繳費方式: 1.請先至台灣就業通http://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加入會員2.再至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報名3.本校依照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線上報名網站報名完成順序審核參訓資格;等待依序錄取通知經通知繳交參訓資料(含參訓契約書、訓練費及其他計畫規定資料)翌日起算7日未完成繳件作業者,視為放棄報名,另依序通知備取學員進行報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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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是否輔導學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 | 是,證照或檢定名稱_______
否 |
備 註: | 本課程非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之訓練課程,無法作為時數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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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資格 |
學 歷: | 高中/職(含)以上 | 年 齡: | 年滿15歲以上 |
資格條件: | 在職勞工/欲了解iPhone程式開發者;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本國籍。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