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眾陳情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63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3-4-1 17:40 
60.248.103.92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 S-link電子六法全書

民眾陳情(抱怨)主要有五種管道:
問卷調查或訪客諮詢 /電子郵件陳情(抱怨) /書面陳情(抱怨) /電話陳情(抱怨) /現場陳情(抱怨) /處理方法:

透過問卷調查、訪客諮詢、電子郵件陳情(抱怨),會由本所研考接收,通報業務承辦人、股長及主任,最後以電子郵件回覆當事人,處理完畢即結案。
書面陳情(抱怨)經收文後,通知業務承辦人、股長及主任,最後函復當事人,處理完畢即結案並製作記錄列管。
以電話陳情(抱怨)、現場陳情(抱怨),由本所人員了解其緣由後,轉請股長協助解決民眾問題並設簿登記,已解決問題即為結案,若民眾仍有疑問或不滿意,本所會通報主任處理。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63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3-4-9 09:11 
60.248.103.92
跳轉到: 導覽搜尋
陳情中華民國現今特有之行政程序。為中華民國之法律所採用,做為向政府陳述意見的一種方法。
陳情在法律上之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第七章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中。規定了陳情的條件[1]、方式[2]、保密要求[3]和主要處理方式。
因為現在的網路發達,所以陳情書亦有很大的部份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遞,中華民國的各級政府也多有為此專設的電子信箱。

註記
  1. ^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2. ^ 行政程序法第169條第1項「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3. ^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B3%E6%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