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企業工作規則未經核備 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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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傳真-企業工作規則未經核備 將受如何的處罰?2015年04月15日 04:10 工商時報 馬靜如、劉又銓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律師


勞基法對於未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的公司,處2∼30萬元罰鍰。圖為一上班族過了下班時間仍在工作。圖/本報資料照片
對企業內的員工而言,員工管理制度就是一隻無形的手,規範員工的行為;而從企業經營者的角度而言,制定一套符合企業文化及願景、完整適用各部門、且可長治久安的管理制度,可提升員工工作熱情及效率,更是攸關勞資和諧的關鍵之一。
在台灣,就這一類企業管理員工的規定,法律上稱為「工作規則」,在攸關勞資雙方權益的基本大法「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中,明文規定若企業僱用三十人以上的勞工時,即應針對工作時間、休假、工資計算、獎懲等內容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以防止企業訂定違法或不合理的內部工作規則。
為保護勞工權益及促進企業申報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9條也明定其罰則,對於未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的公司,處新台幣2萬到30萬元罰鍰。然而,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處理未報請核備工作規則的個案,卻有不同的處罰政策。據查詢,台北市勞工局對未申報工作規則之企業,雖發文限期提具陳述意見書,但內部規定一律處以罰鍰,而一旦經處以罰鍰者,依同法第80-1條規定,將必定公告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之姓名。新北市勞工局則是一般均先指導其申報,給予改正機會,若未改正再處以罰鍰,但若屬檢舉而致發現未申報工作規則案件,則直接處以罰鍰。另,桃園及新竹市勞工主管機關則依個案認定情節是否嚴重而判斷是否立即處以罰鍰。
企業若有未符法律要求的情況,行政機關自然有權、也應該依法令其改正,至於具體上採用何種方式為之,可能是直接罰款,可能是限期改正,對於這種行政處罰上的裁量權,其基本原則稱為「比例原則」,簡言之,在能達到矯正效果的前提下,應使用對違法者傷害較小的處罰手段為之。例如,如「罰款」能讓一個疏忽未符合法律要求的企業改正,應給予改正機會,無須逕而「勒令停業」;如「限期改正」能使企業改正,也不應該採用「立即罰款」的方式處罰企業。更何況,如主管機關之內部政策是一律罰款,而一旦經處以罰鍰者,將必定公告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之姓名,事關企業及個人名譽形象,主管機關是否能依「比例原則」,考量違規情況嚴重與否,而審慎行使其行政處罰權,給疏忽、而非故意違規的企業及企業主一個改正的機會?
就相關法條規定,若主管機關內部要求凡有違規一律應罰,其心態或是擬對所有違規企業一律「公平」,以免爭議? 避免某些個案受立即罰款,某些個案卻給予改正機會,而將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其實,這樣「齊頭式平等」心態,是否有失主管機關就個案的審酌權利及義務?再者,古有明訓「不教而殺謂之虐」,主管機關是否至少於事先將其「一律處罰」的內容對外明確公告,讓所有的企業能知所警愓?
台灣的法規繁多,期望主管機關能對於執法重點先多推廣及教育,對於非故意或惡意的違規行為,則先給予改正機會後再加處罰,如此,不但能保護勞工權益,也才能締造一個幫助企業符合法規的友善環境。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415000081-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