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別
| 應試類科
| 應試科目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
等
考
試
| 公設辯護人
(104年未招考) |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犯罪學 8.商事法 |
公證人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6.商事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英文 |
觀護人 |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
行政執行官
(104年未招考)
| 3.民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司法事務官
(104年未招考)
法律事務組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8.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司法事務官
(104年未招考)
財經事務組 | 3.民法與刑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司法事務官
(104年未招考)
營繕工程
事務組
|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
法院書記官
|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3.行政法 4.智慧財產權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通安全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
監獄官
| 3.監獄行刑法 4.刑法 5.心理測驗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
公職法醫師 |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
鑑識人員
(104年未招考) |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
心理測驗員 |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心理治療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心理輔導員
|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心理諮商與輔導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家事調查官 | 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4.家事事件法 5.心理學 6.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
※三等考試方式為二階段,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及行政執行官等四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四
等
考
試
| 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
法警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
執達員
|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執行員 |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增訂第二試體能測驗,其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6分20秒以內。
|
五
等
考
試
| 錄事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備註 | 一、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二、依據考選部公告之「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應試下列類
科時之法律科目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二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1、「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之應試科目: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
件法之「強制執行法」部分。
2、「行政執行官」之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
部分。
三、民國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改採新考試制度方案施行,詳細參閱「法官考訓制度說明 」。
附件:「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