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04年司法人員考_家事官_心理測驗員_心理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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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司法人員考試簡章
壹、報名日期: 104年5月12日至21日。
貳、考試日期: 104年8月15日至17日。
參、考試地點: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六考區同時舉行。
肆、應試資格:
等別應試類科應考資格



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行政執行官
公設辯護人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非上述各系科畢業者,但所修課程與各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可報考。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考試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
觀護人
公證人
檢察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
監獄官
鑑識人員
家事調查官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心理測驗員
心理輔導員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公職法醫師依法醫師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法院書記官
監所管理員
法警
執達員
執行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註:四等法院書記官不受45歲上限之限制;執達員得放寬至55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50歲以下。

等考試
錄事
庭務員
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經歷。
伍、應試科目:
等別
應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專業科目




公設辯護人
(104年未招考)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犯罪學 8.商事法
公證人◎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6.商事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英文
觀護人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行政執行官
(104年未招考)

3.民法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104年未招考)
法律事務組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8.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司法事務官
(104年未招考)
財經事務組
3.民法與刑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司法事務官
(104年未招考)
營繕工程
事務組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法院書記官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3.行政法 4.智慧財產權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通安全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監獄官

3.監獄行刑法 4.刑法 5.心理測驗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8.諮商與輔導
公職法醫師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104年未招考)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心理測驗員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心理治療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心理諮商與輔導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家事調查官

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4.家事事件法 5.心理學 6.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三等考試方式為二階段,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及行政執行官等四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法院書記官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法警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達員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增訂第二試體能測驗,其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6分20秒以內。






錄事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備註一、各類科應試科目試題題型請參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二、依據考選部公告之「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計畫」,應試下列類
   科時之法律科目將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二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1、「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之應試科目: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
      件法之「強制執行法」部分。
       2、「行政執行官」之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
      部分。
三、民國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改採新考試制度方案施行,詳細參閱「法官考訓制度說明 」。
  附件:「應試資格修正對照表」、「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考試服務:
社員服務:請接受社團機構提供的服務,請參加社團機構辦理的輔導。
提供完整、正確、即時的「考試資訊」,以便社員掌握正確的考情,選擇適當的考試應考。
「社員」免費服務一年,提供考情快報、考友社刊、應考須知、考情諮詢、社員優待、專案優惠等多項「社員」專屬服務。
歡迎睿智的考友「加入社員服務」。
應考須知:外行考生擠熱鬧,內行考生找門道。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司法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試教材:名師指導片刻,勝君苦讀終日。
全套考試教材函授,包括:
(一)命題講義:根據典試委員著作,精編全部命題重點,完全掌握命題範圍。
(二)模擬試題:長期追蹤歷屆試題,獨家建立完整題庫,完全掌握命題方式。
(三)補充資料:蒐集最新時事資料,隨時提供考情動態,完全掌握命題趨勢。

請參閱「函授服務簡介-內容包括:函授辦法、函授進度表、教材樣本等等。
請親至考友社台北總社或各地分社洽購,不便親來者可利用線上訂購


https://www.examiner.com.tw/examInfo_detail.php?id=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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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類  別

摘  要

附  件

1040116
新 聞 稿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下稱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機關結果公告。
家調官分配結果-公告用.pdf
一、103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類科,各錄取人員業於104年1月6日填復志願書完竣。分配結果請詳附件檔,並已由本院寄發通知函。
二、注意事項
 (一)報到事宜:
    1. 指定報到日期:104年1月26日(星期一),報到時間請配合法官學院專業訓練到訓時間(調訓事宜由該學院另函通知)。
    2. 指定報到地點:法官學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3號)。
    3. 書面辦理報到:請務必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人事室(聯絡電話:07-3573511分機533)洽詢書面報到事宜,以保障個人權益。倘逾期未報到或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將廢止受訓資格。
 (二)實務訓練:採未占缺訓練,期間自104年1月26日起至104年5月25日止,合計4個月。並分3階段實施,期程規劃如下:
第1階段:自104年1月26日至3月29日,於法官學院參加專業訓練。
第2階段:自104年3月30日至5月10日,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實務見習。
第3階段:自104年5月11日至5月25日,於法官學院參加綜合研習。
三、實務訓練相關事宜,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9月2日核定修正之「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http://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8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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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司法特考/考試時間、應考資格與薪資》
一、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司法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約在每年8月舉行。
考試別報名日期考試日期報名方式
104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104.05.05-05.14
104.08.08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第二試:
104.09.18-09.24
104.10.17-10.18
104年司法人員考試104.05.12-05.21104.08.15-08.17
最新國家考試年度計劃
等別類科應考資格
三等司法官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三等公證人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觀護人
家事調查官
行政執行官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司法事務官
(法律、財經)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檢察事務官
(偵查、財經)
法院書記官
監獄官
心理測驗員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心理輔導員
公職法醫師依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鑑識人員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法院書記官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執達員類科得放寬至55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50歲以下。
法警
執達員
執行員
監所管理員
五等錄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庭務員
二、任用職等與薪資給予
等別類科任用職等/薪資
三等司法官司法官經訓練、任用後成為候補法官或檢察官,其薪資約98,000元(不含加班、出差費)。
三等公證人薪資約60,000元。
觀護人薪資約55,000-60,000元。
家事調查官薪資約50,000元。
司法事務官
(法律、財經)
薪資約78,000-80,000元。(含專業加給)
檢察事務官
(偵查、財經)
薪資約75,000-85,000元。
法院書記官薪資約60,000元。
監獄官薪資約60,000元。
心理測驗員薪資約45,000-48,000元起。
心理輔導員薪資約45,000-48,000元起。
四等法院書記官薪資約48000~52000元。
法警薪資約48,000-52,000元。
執達員薪資約48,000-52,000元。
執行員薪資約48,000-52,000元。
監所管理員薪資約50,000-55,000元。
五等錄事薪資約32,000元。(含專業加給)
庭務員薪資約32,000元。(含專業加給)
【備註】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http://info.public.com.tw/ExamName_Content.aspx?tid=2&nid=4&rid=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