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不只有流浪教師,流浪律師更多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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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8 Web only 作者:賀桂芬


圖片來源:flickr@Brian Turner CC BY 2.0
曾幾何時,律師金飯碗生鏽,很多律師步上流浪教師的後塵,變成了流浪律師。

醫師和律師這「兩師」,長久以來一直是公認的金飯碗。然而過去30年來,醫生供給量只增加了一倍,律師卻增加了50多倍。因為嚴重供過於求,律師金碗如今已經生鏽,流浪律師滿街跑。
去年年底,律師考試放榜,台大法律系畢業的施傑雲(化名)沒考上,準備出國唸書,中間半年空檔,施傑雲心想,他的英文非常好,應該可以找到實習機會,為申請學校加分。
沒有想到,無論託師長請託,還是上人力網站,試了3個月,都沒有律師願意收他這免錢的實習生。


「別說她沒考上了,考上律師的人,都沒有人願意收,更別說她連律師都沒考上了。現在這麼容易考,他台大法律系畢業竟然沒考上,我只能說他太不用功了。」眾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趙梅君說。


過去30年,律師考試從一年錄取幾十個變成現在一年錄取900多個
「2011到2014 年錄取3770人,嚇死人!我們年輕時一年才錄16人左右,」現年五十歲的律師羅愛鈴說。
「但過去幾年司法院的統計,訴訟案並沒有增加,但每年新增的律師有900多個,這問題很嚴重,不光是供過於求的問題而已,對當事人的權益也很不利,」趙梅君指出。
民國78年之前,政府刻意壓低律師錄取人數,每年只錄取幾十名,為的是關前門,開後門給軍法官、司法官和檢察官。軍法官只需考兩科,便可取得律師執照。司法官和檢察官則完全不用考,便可轉任律師。

但現在律師考試是按到考人數錄取10%,廣設大學及技術學院都開設法律系的影響下,致使律師報考人數爆增,現在每年都錄取900多名。

考上律師之後,按規定必須找地方實習5個月,受訓上課一個月,才能拿到律師執照,找不到地方實習的困境。「現在的新人幾乎沒什麼歷練,他們上學還要付學費,我們卻還要花錢從人生經驗開始教他們,」律師羅愛鈴聽到請託收實習生,連連搖手。

「很慘哪,免錢實習沒人收,出道沒案子可以接,談工作沒辦公室,只能到咖啡館,」一名律師形容許多後生晚輩的景況。

嚴重供過於求的結果,「就殺價競爭啊,很多律師慘到什麼地步你知道嗎?幫當事人免費打官司,這樣他才會有經驗,」一名律師說。
從高薪金飯碗到流浪律師,有立唸法律系和當律師的年輕人,請再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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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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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飯碗生鏽 流浪律師滿街跑

2014-07-24 〔記者甘芝萁、黃以敬/綜合報導〕


以往最熱門的「三師(教師、律師、醫師)」行業似乎不再鍍金,少子化使得流浪教師破萬;以往考上證照就像捧到「金飯碗」的律師行業,因大學廣設法律系所,律師證照錄取率升破十%,也造成越來越多「流浪律師」滿街跑。

考選部長董保城表示,每年有大批大學畢業生投入就業市場,卻無法滿足產業界用人需求、或供過於求,凸顯高等教育與人力需求間的嚴重落差。
近年大專廣設法律相關科系,十年內已躍居學生人數全國第十八大系所,每年法律系大學以上畢業生近五千人。二、三十年前,每年律師高考僅錄取幾十人,但從民國百年起,錄取率升破十%、每年有近千人考取律師,流浪律師滿街跑。


律師公會 批標準放寬是禍首「流浪律師」意指擁有律師資格,卻接不到案件、沒有實際執業的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國明說,始作俑者是教育部對法律相關科系的核定標準放寬,導致法律系畢業生太多,而考選部又將律師錄取率提高。

考試院曾統計,近萬名擁有律師資格的人中,實際執業者估計僅一半左右;法務部去年調查,領有律師證書的人數攀升到一萬三千人,但實際登錄法院執行業務的律師僅約七千名。

大牌律師還是鑲金、月領百萬高薪,但律師平均薪資近年出現下降的情況;根據勞動部統計,正職律師平均經常性薪資目前每月約九萬至十萬,但實習律師薪水僅約三萬元左右。

為解決流浪律師的問題,考選部去年推動考試法修正,創設「公職律師」新制於政府機關任職,但限制有律師執照及兩年以上工作經驗者,始得報考。

林國明認為,這僅屬「杯水車薪」,因為就算考取律師證照,還必須先經過實習,但業界根本無法提供這麼多實習機會給新進律師;在此惡性循環下,律師整體素質只會逐步下降。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98486





職場風向球   全文詳見379期就業情報雜誌

流浪律師•流浪導遊•流浪教師
職場新流浪族悲歌


律師、導遊與教師,都曾有過風光的歲月,如今卻成為「職場新遊民」一族,面臨「流離失所」無處棲身的處境,在個人職涯中迷航……


撰文:李翠卿

       曾幾何時,過去有「鐵飯碗」之稱的穩定工作,如今卻必須輾轉征戰,以求一方棲身之所?過去人們心目中「多采多姿」、「收入高」的工作,如今卻落得降價以求仍英雄無用武之地?過去被視為是「地方仕紳、在野法曹」的高薪工作,如今卻兩極化發展,吃得開的應接不暇,混不好的門庭寥落,甚至落得必須到處請託以求餬口?
  這些昔日光鮮的職業,或因為政策轉彎,或因為大環境需求改變,風光不再,成為找不到落腳處的「職場遊民」,這群「遊民」雖不是衣衫襤褸的極貧階級,但同樣面臨「流離失所」的處境,在個人職涯中迷航。
  他們是一群「職場流浪族」。
  
流浪律師
   無機會執業 半數執照變廢紙
  今昔對照,律師人數真的增加不少。二、三十年前每年僅錄取幾十人,但近年來每年考試都錄取四、五百人,光是台中地區,律師人數20年內就暴增了6倍。
  「混不好」的律師也愈來愈多了。有人降價以求,每案收費現殺2萬;有人拉攏村里長,盼能多介紹生意;有人到量販店發名片,表示可先提供免費諮詢;也有人投入離婚代辦市場,變成隨傳隨到的「職業離婚證人」;即使拉到生意的律師,也擔憂可能變成呆帳,3萬塊的案子一年半載還收不回來。有許多律師甚至乾脆轉行,據統計,9,922名擁有律師資格的人中,實際執業的僅5,522人……
  勞委會7月發布的薪資報告中,律師跌出20個高薪職務榜外,平均月薪從8.5萬元降到6萬多元,是「三師」(還有會計師、醫師)中收入縮水最多的。十幾年前菜鳥律師起薪就高達6萬元,現在經過通膨,反而倒退到3、4萬元,實習律師更慘,有些只有2萬多,甚至還有實習期間不給薪的。
  乍看之下,律師這個行業似乎不像以前那樣風光了,有些媒體直接下了個結論:這都是「僧多粥少」、「供過於求」惹的禍。
  然而,台灣的律師,真的「太多」了嗎?許多律師混不好,甚至變成「流浪律師」,真的是因為「供過於求」嗎?
  
問題在「質」不在「量」!
  「律師並沒有『供過於求』,而是『供需失調』!」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分所主持律師黃日燦表示,「這個社會對律師的需求其實很強,只是多數律師無法滿足罷了。」
  他表示,傳統律師擅長的是單純的民刑事訴訟業務,但這一塊業務成長空間不大,確實有「僧多粥少」的問題,只會這一套的律師,當然可能會收入減少甚至案源枯竭。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徐頌雅表示,台灣一般民眾其實不喜歡找律師,很多人認為找律師就意味著有「官司」纏身。但「法律服務」跟「官司」是不能直接畫上等號的,「非訟的案子遠比訴訟多,利潤也比較高,只是能勝任的人較少。」
  這塊「粥多僧少」的高利潤業務,多半都跟商業有關係,像是企業併購、金控業務、智慧財產權、私募基金、不動產證券化等,業務複雜度高,除了需要法律專業以外,還需要其他跨領域的專門知識,像是產業、財務、行銷、業務等,才夠格提供諮詢,黃日燦說,「台灣有好幾千個律師,能做這一塊的人,搞不好不超過100 個。」
  黃日燦表示,很多台灣律師很恐懼碰到商業問題,客戶一問,就推說:「這是商業考量,請當事人自行斟酌。」其實癥結是律師根本不懂。他表示,法律其實是一種服務業,最核心的就是客戶的需求,「如果你今天連客戶需求的變化你都不知道、不能瞭解、不能滿足,當然沒辦法做好服務業。」
  
大事務所囊括半數業務
  台灣絕大多數律師都在中小事務所工作,但50%的法律業務(指金額而非案件數)卻由中大型事務囊括,原因就在於:中小型事務所通常以訴訟為主,對於非訟事件較陌生,也缺乏商學知識,無法滿足客戶的需求。相反地,大型事務所的訴訟業務不到1/3,業務較多元。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陳佑環打趣地說,「跟我同期但在小事務所實習的律師,他們實習5、6個月寫的狀子,可能比我在這裡一、兩年寫得還多!」他表示,如果志在成為訴訟律師,或許到中小型事務所歷練就可以,但如果想定位在非訟,最好還是在大型事務所歷練過,接觸的面向較寬廣。
  
神仙•老虎•狗
  正因為供需失調,律師這個行業也開始「M型化」:具有跨領域專業的高竿律師吃香喝辣,案子應接不暇;而只能抱著六法全書乾啃的陽春律師,則淪落到只能幫人處理離婚、倒債、欠錢的「法律傳統產業」,這塊市場不但小,也沒什麼油水。
  早期,還有些中小企業會委託律師做些不算複雜的法律服務,但隨著產業外移,這一塊也慢慢乾涸。若拿「神仙、老虎、狗」來譬喻,這個圈子有一小撮高來高去,賺取豐厚利潤的「神仙」,還有一堆累得像「狗」求溫飽的律師,中間那一塊「老虎」則凹了下去;要嘛力爭上游爭取跟商業有關的非訟市場,要嘛向下沈淪,在毛利低的「紅海」廝殺。
  
法學教育嚴重不足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傅祖聲認為,律師處境兩極化,跟法學教育有關係。在美國,法律系是讀完大學才去念的,但在台灣高中畢業以後就直接去念了,而且法學教育並未與時俱進,除了六法,並沒有加強市場上需要的其他專業,加上科際整合做得不夠,一丟到市場,專業當然不夠應付。
  雖說現在律師已經比以前好考了,但要應屆考上也非易事,許多法律系學生殫精竭慮就為了磨這張證照,哪有心思加強其他?一位已經考取執照,目前正在找新工作的洪姓律師語帶嘲諷地說,「台灣的法律系,說穿了就是『高點』法律系、『雙榜』法律系、『保成』法律系。(分別是三家知名國家考試補習班)」
  另一位目前在美深造的年輕律師Cheny也表示,台灣法律系的課程以六法為主,幾乎沒有英文教材,畢業生為專心準備那「六法」的考試,不但中文變成文謅謅的「師爺體」,英文也退步,「很多北一女或建中的學生,念完台大法律系,英文居然比高中時還爛。」
  「很多案子都需要用到英文,無論是閱讀英文文件或是跟國外客戶交涉,英文不好,就少了一大堆生意,」傅祖聲表示,「而且,光是能交談還不夠,法律講求的是『精準』,問題是,英文好的律師實在不多。」
  而就算「寒窗苦讀」考上律師後,又天真以為可以憑照行遍天下,也放不下身段磨練學習。「其實,考上律師只是張法律的入場券,是個學習的開始,不是終點站,」徐雅頌說......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9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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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率增加46倍、薪水倒退20年人才通膨、供過於求 流浪律師問題令人憂心
作者:彭杏珠 │ 攝影:張智傑
出處:
2014年3月號《遠見雜誌》 第333期

過去家中有人考上律師,意味著將可榮華富貴一生。但是,隨著近三年來每年新增近千名律師,律師已經供過於求,甚至必須降價搶生意,收入銳減。

     繼流浪教師、流浪博士後,近年來又有一個過去光鮮亮麗的職業,開始退色:台灣街頭出現了流浪律師。
     幾十年以來,法庭上的律師辯才無礙,總給人「專業多金」的印象。曾幾何時,台灣的律師卻供過於求,有人取得開業資格後,卻接不到案子,只好降價搶生意,讓不少法律人不勝唏噓。
     一位2012年底考上律師執照,2013年8月成為受雇律師的張曉薇(化名)比喻,她一直認為搭載律師的公車上,人人都會有舒適的座位,等到自己上車後,赫然發現不是那麼回事,還有人搶不到位置,「往車外一看,天啊,還有一堆學弟妹擠著要上車。」

廣設系所、高錄取率是主因      曾擔任過司法官、檢察官九年,後來改當律師,開業時間達41年的萬國法律事務所所長陳傳岳分析,自從政府大幅開放大專院校設置法律系所,加上考選部提高律師錄取率,才會開始出現流浪律師。
     過去10年來,除既有大學院校的法律系所外,技職體系也陸續廣設相關系所。以民國101學年度為例,全國設有法律系所的大專院校共39個,系所達到113個,光是100學年度的畢業生就有4066位。
     1987年以前,律師錄取人數多為個位數或二位數,是否該大幅放寬錄取名額,法界、學界爭論不休達50年。有一派主張應該讓律師「平民化」,才能服務更多人;並讓相關系所的畢業生有出路,這樣的訴求終於在2011年大解禁了。
     那一年,考選部放寬律師高考錄取比例,將第一試、第二試錄取率提高到33%,最終錄取率為10.89%,每年市場新增近千名的律師。陳傳岳不可思議地說,沒想到爭執半世紀的問題,一夜間大開放,三年後就破壞市場供需平衡,也帶來嚴重後果。

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25045.html



年錄取千名 流浪律師多2013年12月27日

【吳珮如╱台北報導】律師高考近年來錄取率逾一成,每年錄取人數高達千人,許多律師找不到工作衍生流浪律師,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昨直指各大學廣設法律系、律師高考錄取率居高不下,是造成目前僧多粥少窘境的主因,痛批「錄取率浮濫致律師素質參差不齊,民眾是最大的受害者。」
全聯會理事長林國明昨表示,律師高考以前每年錄取約四百人,但近年因法律系學生增多,參加律師高考的考生相對增加,在保障錄取率規則下,這三年每年平均增加千名律師。

節制設立法律系林國明無奈地說,律師高考滿分一千分,但今年錄取最低分卻僅四百六十九分,林呼籲:「考試院應設錄取門檻,分數太低不能過關,教育部也不應讓大學隨意增法律系所。」
律師研習所執行長蔡碧松說,律師執業前要接受職前訓練,但近年來因人數變多,預算沒增加,教學品質已下滑。蔡提到,英國律師需經三年訓練、二年實習,「台灣律師只有一個月集訓,五個月實習,差太多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7/35536642/

【是流浪律師可怕,還是欠缺市場區隔及沒有配套措施可怕?】
[url=/notes/%E5%8A%89%E5%AE%8F%E6%81%A9/%E6%98%AF%E6%B5%81%E6%B5%AA%E5%BE%8B%E5%B8%AB%E5%8F%AF%E6%80%95%E9%82%84%E6%98%AF%E6%AC%A0%E7%BC%BA%E5%B8%82%E5%A0%B4%E5%8D%80%E9%9A%94%E5%8F%8A%E6%B2%92%E6%9C%89%E9%85%8D%E5%A5%97%E6%8E%AA%E6%96%BD%E5%8F%AF%E6%80%95/10152265604989429]2014年3月3日 20:19[/url]
最近半年來出現很多「流浪律師」的討論。但是喊話的人其實背後有著不同的立場。剛畢業的法律人或在學的法律系學生當然感到很焦慮,但另外有許多訴求其實是執業多年的律師對於「市場行情被打亂」的不樂意。

事實上,後者開始有「應該重新回到縮減律師錄取率的過去的老路」的呼籲。
我很好奇:對於前者(正在或即將準備律師考試的年輕法律人)而言,後者的這種「解決方案」是你們要的嗎?請恕我不長眼的追問一句:後者的律師道友們,多年前你們還在那邊被國家考試凌遲、每天跑圖書館和補習班的時候,這種「解決方案」會是你要的嗎?
換了位置,當然會換了腦袋,這其實難以苛責,畢竟這是現實人生的真相。並沒有一定誰對誰錯。
但無論如何,如果我們想要解決問題、提出政策施行或修正的建議,不能夠只依據自己現在的位置提出訴求,必須要想想其他人的角度,甚至,因為律師這個行業是基於法治的需求而產生的,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勢必也要考量社會整體和公眾的需求。
每次有人提到「流浪律師」的話題,我都會不由自主想到以前在美國 Stanford 上民事訴訟法的老師第一堂課說的話。他的大意如下:
雖然我教你們訴訟法,但是你們一定要記得,一個動輒把每一個案件帶入法院訴訟的律師,會是一個失敗的律師。你們不能只會訴訟,而是必須要會更多不透過訴訟就可以更有效率、更為確定地幫當事人解決問題和爭取權益的方法。案件只要進入法院就註定會有時間拖延和結果上的不確定,當事人可能付出更多成本,卻不一定會得到更好的結果---事實上往往得到了更差的結果。

我教你們訴訟法,但是我絕不會告訴你們事事都透過訴訟到法院解決是最好的辦法。雖然有例外,但是一般而言,最好的律師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可以透過事先的契約擬定幫助客戶未來根本不會發生爭議。次好的律師則在爭議真的發生後,可以幫助當事人不透過訴訟就迅速而確定地解決問題。至於最差的律師我剛剛講過了:他前面兩者都不會,只會動不動就訴訟、訴訟、訴訟。

切記:你們的任務是替當事人尋求最大的利益,不是竭盡所能的把我這堂課教給你的每樣東西都拿出來去法院運用。
說起來慚愧,身為台灣法律系的教授,我不知道我們的法學教育是否也曾給同學們相同的觀念。還是我們的法學教育也直接間接讓台灣的律師市場變成一片「廝殺的紅海」:人人會的東西都差不多,而大多數剛畢業的法律人學到的都只是訴訟模式的思考方式。學校裡花了幾百個小時教大家「實體法」上有哪些權利義務,然後又花了幾百個小時教大家「程序法」,也就是要如何透過法院途徑來實現這些權利義務。
「廝殺的紅海」裡,律師執業不分科,大家受的都是訴訟模式的思考訓練,大多數年輕法律人想到的也是當個訴訟律師,因此在「包審制」的收費方式下,若當事人沒訴訟就會「接不到案」,就會「生存不下去」。我們沒有像醫師那樣分專業(內科、外科、婦產科......),做市場區隔。我們也沒有像台灣幾乎所有的「師」(會計師、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一樣,被法律強制在職進修和定期換照。
我知道我這樣講會得罪人,但是我真的很想問:許多律師同道們在抱怨現在的律師市場變成「廝殺的紅海」的同時,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台灣律師業從未分科專業化、成為欠缺足夠市場區隔的單一紅海市場?為什麼其他「師」考取執照之後必須強制進修,一定要去學到更多學校裡沒有教的東西,讓自己的專業更精進化、為當事人提供更多元更好的服務,但是台灣的律師進修卻純屬「自願參加」,有許多公會舉辦的進修課程的參加者經常只有小貓十幾隻?
近幾年或許因為「紅海廝殺慘烈」,越來越多律師想要返回學校再進修,但未必是法研所,而是其他學科的研究所(例如會計、管理......等)。也有越來越多法律人出國充電,或是進入不同的職場領域歷練,不再侷限於傳統律師業務。大家或許可以思考:「律師錄取率放寬」是不是一個迫使台灣律師業必須往多元化、藍海化方向發展的契機?以往那種「只要考上了就是金飯碗,連繼續在職進修都不必」的觀念是否應該揚棄?這恐怕不是一直高喊「流浪律師」的聳動訴求能夠回答的事。
至於律師錄取率前幾年突然大幅放寬,究竟有沒有問題?我認為有,但是問題不見得在「錄取率放寬」,而是在沒有配套措施的情況下「突然」大幅放寬。法令要求律師考試及格的人必須到律師事務所實習才能取得律師執照,但是突然大幅放寬律師考試錄取率的同時,台灣的律師事務所數量又不可能突然變多,「找不到實習」的問題怎麼會不發生?即使找到了實習,這些實習律師的勞動條件又怎麼可能不每況愈下?台灣各項制度變革最可怕的問題就是「不同部會各行其是」:考選部管錄取率放寬不管實習機會,法務部管實習規定又不管錄取率放寬。
台灣政府的各部會有時候讓人懷疑「究竟是不是同一個國家的」,這其實是經常發生的老問題了,在此無須多提。實習律師的問題,法務部幾年前只把實習單位從侷限於律師事務所,勉勉強強增加了法律扶助基金會,但它仍然是以「訴訟」模式為主的機構。未來我們的社會一定會需要越來越多「不做訴訟」的法律人,那麼,為什麼實習機構不能開放到不做訴訟的法律部門,例如企業及政府機構的法務單位?就算是要強調訴訟經驗,有很多法律人在律師考試及格之「前」,已經有多年法官助理等實務經歷,為什麼現制通通不准折抵實習期間,非得在考取之「後」的實務訓練才能算數?
如果部份律師先進不從如何放寬實習機構的範圍或實務經歷可折抵條件的方向下手,卻提案希望以後現職律師一律不需要付薪資給實習律師,或甚至要求實習律師繳交學費給自己才願意予以指導的話,他們究竟是想要幫年輕法律人解決實習的問題,還是想要解決自己的問題呢?大家可以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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