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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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8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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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認定

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而中低收入戶,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前述兩者家庭財產必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102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台幣1萬244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20萬元。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萬5366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相關家庭類福利補助

兒少醫療補助

課後留園服務

保母托育補助

遲緩兒補助計畫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公益彩券經銷權

青年築夢計畫

低收入戶健保補助

低收入戶住宅補貼

中低收入戶健保補助

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




承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網站

【相關連結】
1、
社會救助法
2、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網站
3、103年度各縣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http://www8.www.gov.tw/policy/welfare/page_0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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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經濟輔助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業務聯絡窗口劉小姐傳真號碼02-27597770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13
電子信箱意見信箱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均可)或相關除戶資料影本。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下載
  •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_103.12.30修訂
  • 104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_103.12.30修訂

    點閱: 14236 資料更新: 2015-4-22 10:41 資料檢視: 2015-4-22 10:40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6877785&ctNode=72403&mp=107001
申辦項目 /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含改列、增列、減列及申覆
(最後更新: 104/03/22)
服務說明: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04年即19,26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1萬2,5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525萬元。
(三)補助項目:
1.列冊中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4,700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黃昭月、蘇宏千、黃玉婷、莊孟樺、胡玉梅、王蔓綺、王建邦、蔡名雅、廖瑾喬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1、5642、5643、5644、5645、5646、5649、5694、5695
傳真:02-29666556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四、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切結書、郵局終生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覆書。
六、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覆書。
七、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稅資料。
三、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
申請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市府核准後,由公所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
處理期限
日曆天:
1.無需代查財稅資料:30天。(區公所)
2.需代查財稅資料:44天。(區公所)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http://www.sw.ntpc.gov.tw/_file/1588/SG/45254/D.html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臺中市中低收入戶福利一覽表
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之「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成果統計表--101年報
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統計月報表--區公所
公告104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與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核列
低收入戶房屋稅減免
(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非老殘適用)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
臺中市低收入戶就學交通補助
臺中市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補助計畫

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section/index.asp?Parser=99,16,25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