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國民年金的滯納金與老年給付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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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人員退休金試算 (最近更新時間:2014/12/31 16:47)

教育人員
教育人員退休金試算系統(現行制度)
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101年修正版-銓敘部製作 )
公務人員撫卹金試算系統
技工工友
工友(技工、駕駛)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試算系統
適用勞基法人員
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試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介紹]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試算 [勞保年金給付介紹]
勞保老年給付試算比較(含勞保及國民年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與老年年金之比較]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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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時間:2014/12/31 16:47

退休專區保險及退休金提繳專區


http://www.personnel.ntu.edu.tw/~persadm/pension.htm
給付試算

勞工保險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一次給付)
失能年金給付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一次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失蹤津貼

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國民年金給付金額試算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生育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http://www.bli.gov.tw/cal/oldPay2.asp



1. 保險年資:   6 年又     個月    個日
◈ 老年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指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不包括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之年資)。
2. 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8,282元;(104年1月1日起由 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1. 符合請領條件者,每月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以下二式依規定擇優計給:
  (1)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加計金額
  104年1月起,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加計金額為3,500元,每月領取金額=   4213元。  
    101年1月至103年12月,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加計金額為3,500元,每月領取金額=   4174元。  
    97年10月至100年12月,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加計金額為3,000元,每月領取金額=  3674元。  
  (2)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適用於下列2之(2)情形者)
  104年1月起,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每月領取金額= 1426元。
  97年10月至103年12月,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每月領取金額=1348元。

→無下列2.之(2)情形者,給付金額為   3674元。  
  舉例說明:
王老先生於35年10月1日出生,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2年,王老先生在5年請求權時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自其年滿65歲的當月(即100年10月)起,每月可領取的金額按照以下二式依規定擇優計給:
(1)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加計金額
104年1月起,每月領取金額=(18,282×2×0.65%)+3,500=3,738元
101年1月至103年12月,每月領取金額=(17,280×2×0.65%)+3,500=3,725元
100年10月至12月,每月領取金額=(17,280×2×0.65%)+3,000=3,225元
(2)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104年1月起,每月領取金額=18,282×2×1.3%=475元
100年10月至103年12月,每月領取金額=17,280×2×1.3%=449元

2. 相關規定:  
  (1)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上述A式計給:
    ①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逾10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②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③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④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⑤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⑥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⑦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公教保養老年金給付。
    ⑧ 在112年10月1日以後領了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⑨ 在64歲至65歲期間,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繳納,被保險人逾期始為繳納者,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僅能以B式發給。
  (3) 月投保金額於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以後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
  (4) A式加計金額自101年1月1日起由3,000元調高為3,500元;以後每4年會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同步調整,但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
3.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領取金額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 首頁 » 勞工保險 » FAQ » 保費業務 » 15. 滯納金怎麼計算?








15. 滯納金怎麼計算?


  1. 投保單位如在寬限期限內未向勞保局繳納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的次日起至繳納保險費的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繳保險費的0.1%滯納金,最多加徵至應繳保險費的20%。
    ①滯納金計算費率:每逾1日加徵應繳保險費的0.1%
    ②滯納金計算公式:
    當月應加徵滯納金=當月應繳保險費×0.1%×滯納日數
    ≦當月應繳保險費的20%
  2. 實例說明:
    ①102年1月份保險費5,000元,寬限期滿日為102年3月15日,於102年6月24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102年3月16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102年6月23日
    滯納日數:16日(3月)+30日(4月)+31日(5月)+23日(6月)=100日
    5,000元×0.1%×100日=500元≦1,000元(5,000元×20%)
    ∴滯納金為500元
    ②102年1月份保險費5,000元,寬限期滿日為102年3月15日,於102年10月12日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滯納日數的起算日:102年03月16日
    滯納日數的截止日:102年10月11日
    滯納日數:16日(3月)+30日(4月)+31日(5月)+30日(6月)+31日(7月)
    +31日(8月)+30日(9月)+11日(10月)=210日
    5,000元×0.1%×210日=1,050元≧1,000元(5,000元×20%)
    ∴滯納金為1,000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07ZGIkRK%2FPQ%3D


13. 已經逾期的保險費要如何繳納?會不會有滯納金或利息?如果有,是如何計算?勞保局會主動通知我繳納嗎?
1.已經逾期的保險費仍然可以直接拿繳款單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不會有滯納金的問題,但是會計算利息。利息是從保險費繳納期限屆滿的隔天開始算到繳納保費的前1天為止,用每年1月1日的郵局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計算,但每月保險費核計利息如果在30元以下,將予免徵。舉例來說,101年度的利率是 1.37%,勞保局在 101年 3月底寄發101年1、2月份的保險費繳款單,繳納期限是 101年 4月30日,如果被保險人1個月應繳納的保險費為726元,遲至 101年 6月30日才繳清,則應加計利息1元,因為利息金額在30元以下,依規定免徵。
※ 計算方式: 726× 1.37%× 60/365 = 1.6(元)
→ 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四捨五入後為2元,因≦30元,依規定免徵利息。

  1. 如果逾期繳納保險費的利息核計超過30元,勞保局會在被保險人繳清該月份保險費的下個月月底前寄發利息繳款單,被保險人可以直接拿繳款單到銀行、郵局或便利商店繳納(便利商店須自付3元手續費)。此外,每一期的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上,也會載明尚未繳納的利息金額。

http://www.bli.gov.tw/sub.aspx?a=Io8ukqKylWM%3D


利息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逾期繳納的保險費會加計利息,利息的算法是從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到繳納的前一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郵局1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但每月保險費核計應繳利息如果在30元以下,該月份利息免徵。
二、各年度適用利率:
  
年度利率
98年度1.39%
99年度0.83%
100年度1.08%
101年度1.37%
102年度1.37%
103年度1.37%
104年度1.37%


三、案例說明:
(一)以97年10月份保險費674元為例,繳款期限為98年1月31日,如果被保險人遲至102年2月1日才繳納,應加計的利息計算如下:

(674*1.39%*334/365) + (674*0.83%*365/365) +(674*1.08%*365/365)
+(674*1.37%*365/365)+(674*1.37%*31/365) =31.4元
→ 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四捨五入後為31元。

(二)以101年1月份保險費726元為例,繳款期限為101年4月30日,如果被保險人遲至102年3月1日才繳納,應加計的利息計算如下:

(726*1.37%*245/365) + (726*1.37%*59/365) = 8.2元
→ 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四捨五入後為8元,因≦30元,依規定免徵利息。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2BhTn5K2IYg%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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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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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保險費、利息及保險給付,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第 22 條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核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
第 25 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或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後,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但不予計息。保險人計算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其據以計算之保險年資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部分。
第 37 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逾期始為繳納者,指被保險人逾保險人書面通知之三十日繳納期限,始繳納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
第 61 條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保險人辦理國民年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保險人辦理國民年金所收保險費、利息、罰鍰、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    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三、保險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使用之房屋及被保險人、受益人、請領人所    領取之各項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徵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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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6 21:50 
27.105.13.140
國民年金簡介
一、「年金」的基本概念
「年金」,簡單地說,是指一種定期性、持續性的給付,無論是按年、按季、按月或按週給付,都可稱為年金。
二、「國民年金」的基本概念
「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三、開辦「國民年金」的理由及意義
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延長,出生率下降,老年人的人數和比例呈現顯著成長,早已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的高齡化社會,依據推估,至民國115年時,老年人口將占全國人口20%。而隨著社會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扶持老人之傳統功能漸趨式微,子女供養老人比例逐年下降,因此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
以往我國有勞保、軍保、公教保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但是仍有約3百多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而這些人當中,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分的不足,設計一個以全民為保障標的的保險制度,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今後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
國民年金的開辦使我國的社會安全網得以全面性建構,補足了以往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讓台灣邁入全民保險的時代,落實政府全民照顧的理念。而採行「年金」方式辦理,不僅可以避免一次給付後,因資金運用不當所發生的損失,此外,年金制度有配合物價指數調整投保金額(投保金額為計算年金給付的基礎)及定期調整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的設計,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給付縮水,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的生活需要。
四、「國民年金法」的立法歷程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歷經10餘年、5個階段的積極規劃,除參酌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並廣納各界建言及不斷整合分岐意見,終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並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是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開辦之初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四大給付項目,並整合國民年金開辦前已經在發放的「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改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
國民年金原規劃將農民一併納入,但是為了確保農保被保險人原本農保的權益不會因為國民年金開辦而受到影響,並為順利銜接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制度,行政院會於97年6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7年8月13日總統令公布,將農保與國保脫勾,農民繼續加保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農保原有的制度。農、漁民如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仍可繼續申領老農津貼。此外,放寬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保,不受勞保年資之限制。
為因應早期軍公教退職人員老年生活保障不足之問題,增進對弱勢國民之保障,以及各方反映國民年金按全月計費方式應予修正之建議,行政院會於99年9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0年6月29日總統令公布,針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偏低者放寬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給付條件(追溯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並將保險費及保險年資由按月計算修改為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解決少子化問題,新增生育給付之給付項目(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貨膨脹而縮水,並建立津貼調整之制度化機制,立法院於100年12月2日三讀通過增訂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並於100年12月21日由總統令公布,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給付A式加計金額、遺屬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由3,000元調增為3,500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4,000元調增為4,700元。未來則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定期調增各項給付金額。
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大幅調整,造成許多原本在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因此喪失請領資格,為避免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整造成類似情況一再發生,國民年金法於101年12月26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的人,如果土地及房屋沒有增加,只是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造成價值達500萬元以上者,仍然可以繼續領取年金,以保障民眾權益。
為避免依國民年金法請領的各項年金,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而與國民年金保障弱勢國民的立法意旨相違背,國民年金法於103年1月8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明定請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得檢具保險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五、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及保險人
國民年金開辦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自102年7月23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更新日期 : 2014-01-29    瀏覽次數 : 0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UbMXxAoFv4%3d
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
一、月投保金額
(一)月投保金額是計算保險費及各項給付金額的基準,在國民年金施行第 1 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當時為 17,280 元)為月投保金額;第 2 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二)消費者物價指數之計算,是以主計總處公布之前 1 年 10 月至該年 9 月底為止 12 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認定。當物價指數較上次公告調整月投保金額時之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以上時,就按該成長率調整。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累計成長率由本局按年度計算,如需調整月投保金額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102年7月22日以前為內政部;102年7月23日以後為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並自公告之次年 1 月起生效。
(四)歷年月投保金額

年度

月投保金額

97年~103年

17,280元

104年~

18,282元

二、保險費率
(一)國民年金的保險費是以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97年10月1日開辦時的保險費率為 6.5%。
(二)保險費率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經財務精算結果,若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則2年內不予調高。費率經核定須調整時,由中央主管機關(102年7月22日以前為內政部;102年7月23日以後為衛生福利部)公告。
(三)歷年保險費率

年月


費率


97年10月至100年3月


6.5%


100年4月至101年12月


7%


102年1月至103年12月


7.5%


104年1月


8%


http://www.bli.gov.tw/sub.aspx?a=PLKv2esZQlo%3d
保險年資
一、保險年資,指被保險人依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未滿 1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率計算。例如繳納保險費共8年7個月,保險年資會以8又7/12 年計算。101年1月1日起,未滿全月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按每月30日的比率計算。例如繳納101年2月份12天的保險費,會累計12/30個月的國保年資。
二、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繳納前,不計入保險年資。
三、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時,其取得之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http://www.bli.gov.tw/sub.aspx?a=aGuMiiIPRsE%3d

保險費計費方式
一、計算公式 ( 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
國民年金每月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
其中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政府每月應負擔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
※ 以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8%為例 (104年1月1日起適用):
國民年金每月保險費=18,282 × 8%=1,463元
其中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18,282× 8%×60%=878元
政府每月應負擔保險費 =1,463-878=585元
二、97年10月至100年12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按月計算,也就是說,無論被保險人當月份實際參加國保幾天,都是按全月計收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後,也會按全月累計保險年資。
三、101年1月份起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改為按日計算,也就是每月以30日計,按被保險人實際加保日數佔30日的比率計收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後,也會按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佔30日的比率累計保險年資。

【非全月加保者之保險費計算公式】
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比率×加保天數/30

【案例說明】
104年1月9日由舊公司申報退出勞保,之後又在1月12日由新公司申報參加勞保,1月10日、11日2天因為勞保中斷而被納入國保,如果以一般被保險人身分計算,104年1月份必須繳納59元的國保保費(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8%×自付比率60%×2/30=59元),保費繳納後會累計2/30個月的國保年資。
四、保險費以每2個月為1期由本局按期計算及開具繳款單。
五、被保險人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資格至年滿65歲前一日止,故保險費僅計收至年滿65歲前一日之當月,次月起均不需再繳費。101年1月份起的保險費改為按日計算後,保險費則計算至年滿65歲之前一日止。
六、 應為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的地方政府,是以被保險人每月底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為準。

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

http://www.bli.gov.tw/sub.aspx?a=7mPNfUNtfrA%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