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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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津貼-求職交通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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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1.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 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3.就業保險失業之被保險人。

◆資格條件: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1.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者。
2. 為生活扶助戶。

◆給付標準:
 每人每次得發給 500元,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最高不超過1250元 ,每人每年度以4次為限。

◆檢附文件:
 非自願離職者或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申請時須檢附以下文件:
1. 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2. 補助金領取收據。
3. 切結書。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影本(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或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
6.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7. 介紹結果回覆卡。

失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時須檢附以下文件:
1. 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2. 補助金領取收據。
3. 切結書。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6. 介紹結果回覆卡。
7. 以生活扶助戶身分申請者,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檔案下載求職交通補助金撿核表100.05﹝審核單位用﹞[doc] 49k
求職交通補助金領據(申請人用)[doc] 24k
求職交通補助金查詢勞保同意書﹝申請人用﹞[doc] 19k
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申請人用)[doc] 32k
求職交通補助金切結書(申請人用)[doc] 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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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2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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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業給付,你可以要更多!

Nov 26 Sun 2006 16:07
文/祝康偉
審稿/朱瑞陽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小華今年年初時,因公司遭購併,整個部門被裁撤,頓時失業的他,除了申請失業給付外,還能申請哪些補助?若失業後找到工作,卻因適應不良自請離職,能再請領失業給付嗎?

今年購併的新聞還真不少。在報紙上簡單的「購併」兩字,背後代表的可能,就是一堆人得捲鋪蓋走路。想到存款早成負數,還欠銀行一大筆卡債及房貸,工作突然沒了,收入盡墨,該怎麼辦?在還沒找到工作前,像小華一樣申請失業給付,或許是個應急的方法。

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
根據「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只要你是非自願離職,於辦理退保當日起3年內,勞保投保年資滿1年以上,具備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且向公立職業介紹所辦理求職登記,登記後14日內沒有找到工作,就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的發放方式是以月計算,發放的金額是依照失業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計算,發給期限最長為6個月。
也就是說,若你被解雇的前半年,公司幫你投保的薪資平均是3萬5千元,按照失業給付的算法,你每月就可以領到2萬1千元,最長可以領6個月。還有,一般企業的約聘人員,在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須符合勞基法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時,只要超過1個月未能就業,視為非自願離職,一樣可以領取失業給付。
失業期間,除了可領失業給付,稍解阮囊羞澀之苦,健保還可申請全額補助,不必為了省錢而犧牲健康。依據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與第3條規定,只要符合失業給付規定,在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可以全額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份之保險費。特別提醒的是,要享有這項補助,必須在申請失業給付同時,自行找到符合投保資格的單位:已婚者可用眷屬身分,投保在配偶名下,或是選擇依附在年滿20歲的子女名下投保;單身的人則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加保。
關於健保費自付部份全額補助的期限,是跟著失業給付走,若你已找到工作,或已領滿6個月,則應自行繳納。此時,你得要注意健保的繳費事宜,否則許多申請者常會因忘記繳納,而被列入欠費名單,就醫時才發現自己的健保卡已被鎖卡,不僅徒增困擾,還會被追繳滯納金。

選擇職業訓練,享有生活津貼
領取失業給付,辦理求職登記後,如果選擇職業訓練,公立職業介紹所就會安排你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在受訓期間,你也可以比照單純接受失業給付的標準,每月領取投保薪資60%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限一樣是6個月。
若你具備以下身分,包括非自願性離職、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等,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向公立職業介紹所申請就業促進津貼。主要補助項目,例如公立職業介紹所推介工作地點距離住家超過30公里以上或經濟能力薄弱,得申請求職交通補助,每人每次發給500元,情形特殊者以1,250元為上限,每年最多4次為限。還有,經公立職業介紹所指派臨時性工作者,得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每小時95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若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還可以發給12個月。

提早就業,再領獎助津貼
在就業保險制度中,沒有工作有錢可領,提早找到工作,還有獎助津貼。
在「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中,為了鼓勵申請人盡早找到工作,規定只要在失業給付請領屆滿6個月前找到工作,並且重新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就可領取提前工作的「獎助津貼」。計算方式是以6個月失業給付為總額,扣除已領取的金額,以剩下金額之二分之一,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只要工作愈早找到,可一次領取之金額就愈多。
以小華的例子,領了兩個月失業給付,在第3個月找到工作,他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算法,就是剩下的4個月除以一半,也就是可一次領取兩個月的「獎助津貼」。若小華在新工作適應不良,無法做到3個月,只要在後續的工作,累積投保年資達3個月,一樣可以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不過,小華如果在新工作14天內離職,仍可回到原失業給付的條件,持續請領未到期的額度。
因為依據勞委會94年6月3日函釋表示:「只要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時,還能以原公司非自願離職之事由,申請失業給付。」另外,如果已經領過6個月的失業給付,又發生非自願離職,還是可以再請領失業給付,但最多只有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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