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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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3(三)_要保書示範內容修正條文正式版.doc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

修正規定


二、基本資料之記載主要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資料及要保相關事項;保單條款中約定須由要保人選擇之項目(如保費自動墊繳之同意、紅利給付方式之選擇等),亦應列入。
保險人得於要保書中詢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詢問內容如下:被保險人是否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請勾選)。
(一)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是,□否
(二)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是,□否
保險人得於要保書中詢問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詢問內容如下:
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請勾選)?
□是,□否
如勾選是者,請提供。
十一、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授權及同意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四)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保險金申領,如保險人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適用:
1、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保險公司)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  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  保險公司)仍承保者,(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  保險公司)者,同意(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2、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保險公司)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  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  保險公司)仍承保者,(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  保險公司)者,同意(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但 (  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
(五)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適用:
「本人(要保人)已詳閱后附「匯率風險說明書」,並了解本保險係以(    幣)為收付幣別,持有本保險期間越長,匯率波動越難預測,匯率風險越高;本保險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皆以(    幣)進行,且須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本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領取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本保險相關外幣款項後,如將前揭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時,須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用。業務員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確認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