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5 講 - 海上旅客運送與船舶拖帶、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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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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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講 - 海上旅客運送與船舶拖帶、船舶碰撞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海上旅客運送
  二、船舶拖帶
  三、船舶碰撞


貳、講次內容:
  一、海上旅客運送﹕
(一)概說﹕旅客運送亦是一種契約行為,這種契約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而契約之當事人通常為運送人及旅客;實務上運送人均發行船票,以作為收取運費之收據。依運送方式之不同,旅客運送契約尚可區分為搭客契約與旅客傭船契約二種。由於旅客運送與貨物運送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在本質上係異中有同,因此根據海商法第79條,旅客運送除海商法三章二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海上貨物運送之規定。

(二)海上旅客運送契約之解除﹕1.法定解除﹕海商法86條規定:「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此是法定解除原因之一,此時契約既然已經解除,運送人自然應該將票價返還給旅客。其次,由於運送人或船長有義務將旅客運送到目的地,如違反此一義務時旅客也可以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可以請求賠償(海商法83條2項)。2.任意解除﹕依據海商法84條前段的規定,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可以給付票價十分之二後,解除契約。

(三)運送人義務--運送旅客至目的港﹕海商法83條1項規定:「運送人或船長應依船票所載,運送旅客至目的港。」即使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也應該另外想其他辦法將旅客送至目的港(海商法88條)。惟此原則並不是沒有例外,依據海商法89條之規定,旅客的目的港如果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以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的情形,運送人或船長可以依照旅客的意願,將他送到最近的港口或送返乘船港。

(四)旅客之義務﹕
1.給付船票價額﹕船票價額之給付為旅客的主要義務,亦是運送人所應該收取之代價。除了在解除契約的情形旅客可以請求一部或全部票價的返還外,海商法上關於給付船票還有其他的特別規定。例如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按照時間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的情形,仍然應該給付全部票價(海商法85條)。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然要負擔全部票價,旅客因為疾病上陸或死亡時,只要按照旅客已經運送的航程負擔票價(海商法87條)。
2.遵守船長指示﹕依現行船員法,船長有指揮命令及緊急處分權,在船旅客應該聽從船長的指示。除此之外,海商法91條亦規定:「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3.投保意外險﹕依海商法81條1項,旅客於實施意外保險的特定航線以及地區都應該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則載入客票,視同契約,保險費包括於票價內,並以保險金額為損害賠償的最高額。除了此種強制性的保險外,旅客也可以任意加保,而損害賠償依保險契約之約定,但應該以書面為之(海商法82條)。


  二、船舶拖帶﹕
(一)船舶拖帶之方式﹕以拖帶之方式作為區別,則船舶拖帶通常可分為下列三類:1.單一拖帶﹕是指以一拖船拖帶一被拖船,也就是拖船與被拖船的數目都只有一艘。2.共同拖帶﹕係指二艘以上的拖船,以並行方式拖帶一艘或數艘被拖船。3.連接拖帶﹕係指二艘以上的拖船,以連接成串的方式拖帶一艘或數艘被拖船。

(二)船舶拖帶之責任﹕船舶拖帶可能引起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此類責任通常係因侵權行為而造成,例如拖帶過程中摧毀橋樑等。在單一拖帶之情形,如拖船與被拖船屬於同一所有人時,應該由該所有人對遭受損害之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若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海商法第92條)。但拖帶契約之當事人就賠償責任之歸屬另為約定時,則不在此限,換言之,當事人可約定由被拖船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共同拖帶或連接拖帶兩種拖帶的情形都有兩艘以上的拖船,所以引起的賠償責任就比單一拖帶之情形複雜,這種責任可自從兩方面分別加以說明:1.對外連帶責任﹕海商法93條前段規定:「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亦即各拖船間之對外連帶責任,換句話說,被害人可向全部拖船所有人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2.內部求償關係﹕海商法93條但書規定:「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亦即未加害的拖船對被害人賠償損害後,可以對真正加害之拖船要求償還。


  三、船舶碰撞﹕
(一)概說﹕所謂船舶碰撞,係指二艘以上之船舶相互撞擊接觸,以致造成損害的一種海上事故。船舶碰撞發生之原因,可能係出於人為過失,亦可能由於不可抗力;然無論如何,此種碰撞須發生於船舶與船舶之間,且須因此造成損害,否則即不能謂之船舶碰撞。至於碰撞之船舶究係在航行中或停泊中,均非所問。

(二)船舶碰撞之責任﹕船舶碰撞所造成之損害,原則上係涵蓋於侵權行為之範疇內;其結果通常將引起損害賠償責任,從而發生債之關係,除非碰撞係由於不可抗力而造成,亦即要探究碰撞的賠償責任必須視碰撞之原因為何﹕
1.碰撞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而發生,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海商法95條)。換言之,此時並無任何賠償義務人可言,而被害人僅能自行承擔其損失。
2.碰撞事件若是因為一艘船舶之過失所造成,則應該由有過失之船舶來負損害賠償責任(海商法96條)。
3.若是碰撞事件中的每一艘船舶都有過失時,適用比例原則。海商法97條1項規定:「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同條2項規定:「有過失之各船舶,對於因死亡或傷害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責任。」此是針對「人的損害」所設計之特別規定,目的在保護被害人並且便利被害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個原則與民法上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則相似。


李培筠  老師提供  



第 15 講 - 海上旅客運送與船舶拖帶、船舶碰撞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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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題

1.下列何者為旅客之義務:(甲)於船上膳食;(乙)給付船票價額;(丙)遵守船長指示;(丁)投保意外險
(  )1. 甲乙丙  
(  )2. 甲乙丁  
(  )3. 乙丙丁  
(  )4. 甲丙丁。  

2.關於船舶拖帶之責任,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1. 在單一拖帶之情形,若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  
(  )2. 在單一拖帶之情形,若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拖帶契約之當事人可約定由被拖船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  )3.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  
(  )4.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未加害之拖船對被害人賠償損害後,不得對真正加害之拖船要求償還。  

3.關於碰撞事件之處理及請求權之行使,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1. 不問碰撞事件之發生地點為何,一旦當事人於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皆須依海商法上有關船舶碰撞之規定處理  
(  )2.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  )3. 若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即使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亦不得扣押之  
(  )4. 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問答題

1.關於船舶碰撞之責任,我國現行海商法有何規定?
探究碰撞的賠償責任必須視碰撞之原因為何﹕
(1¬)碰撞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而發生,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海商法95條)。換言之,此時並無任何賠償義務人可言,而被害人僅能自行承擔其損失。
(2)碰撞事件若是因為一艘船舶之過失所造成,則應該由有過失之船舶來負損害賠償責任(海商法96條)。  
(3)若是碰撞事件中的每一艘船舶都有過失時,適用比例原則。海商法97條1項規定:「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同條2項規定:「有過失之各船舶,對於因死亡或傷害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責任。」  
  
李培筠  老師提供            
  
  
  
解答

一、選擇題

1.下列何者為旅客之義務:(甲)於船上膳食;(乙)給付船票價額;(丙)遵守船長指示;(丁)投保意外險
  
  
3. 乙丙丁  
  

2.關於船舶拖帶之責任,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4.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未加害之拖船對被害人賠償損害後,不得對真正加害之拖船要求償還。  

3.關於碰撞事件之處理及請求權之行使,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3. 若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即使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亦不得扣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