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2 講 - 海上貨物運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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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1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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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講 - 海上貨物運送一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
  二、運送人之權益與責任


貳、講次內容:
  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
1.定義:海上貨物運送契約,是指由當事人一方(託運人)支付運費,而由他方(運送人)以船舶在海上代為從事貨物運送之契約。
2.法律性質及歸類:此種海上運送契約屬雙務契約及有償契約,且具承攬之性質。值得注意者,託運人及運送人固為此類運送契約之當事人,然如託運人不以自己為受貨人而係以第三人為受貨人時,則此種運送契約復兼具「為第三人之契約」的性質。
3.傭船契約:傭船契約是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契約。其運費計算則多以艙位大小及傭船之期間為準。在傭船契約,傭船人之貨物經裝載於約定之艙位後如尚有剩餘之空間,則船舶所有人非經傭船人之同意,不得就該約定艙位之剩餘空間另與他人訂約或為貨物之裝載。又傭船契約訂立後,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這就是傭船契約之物權效力,目的是在保護傭船人之利益。
4.「傭船契約」與「租船契約」之差異:傭船契約是船舶所有人約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他人在特定期間或特定航行之使用而收受報酬的契約,是承攬之一種,以完成運送為目的,因此傭船人不占有船舶,只需支付運費而不負擔航行費用,對於海員也沒有任何關係;而租船契約是船舶所有人約定以船舶的占有和管理移交給承租人,提供承租人在一定期間或不定期間為特定目的的支配和利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是租賃契約之一種,以船舶的使用、收益為目的,因此承租人必須占有船舶,除了支付租金外並且應該負擔航行的費用,海員也由承租人僱用或由出租人將海員隨同船舶移交給承租人。


  二、運送人之權益與責任:
(一) 運送人之權利:
1.運費請求權:運送人最主要之權利是運費之請求,運費原則上是由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海商法上對於傭船契約解除時運費的計算設有特殊的規定。此外,海商法對於發生事故時運費之計算亦設有若干特別規定。
2.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海商法52條2項,貨物之裝載或卸載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請求合理之補償。而該項條文所稱超過裝卸期間,係將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亦算人之。值得注意者,裝載或卸載超過期間,運送人雖均得請求損害賠償,但賠償義務人則未必相同。蓋在超過裝載期間之情形,固應由託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然在超過卸載期間時,則係由受貨人負責賠償,惟託運人與受貨人如為同一人時,自又另當別論。

(二) 運送人之義務:
1.確保船舶之適航性:在英美等國的法院,有許多關於適航性(seaworthiness)的判決與討論,很值得我們參考,而我國海商法關於適航性的規定,似乎較為簡略。依海商法62條1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對於下列事項,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1)使船舶有安全航行之能力﹔(2)配置船舶相當船員、設備及供應﹔(3)使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於受載運送與保存。
2.對承運貨物之注意及處置義務﹕依海商法63條,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此外
3.拒絕違禁貨物﹕運送人還有拒絕違禁貨物之義務,依海商法64條1項,運送人知悉貨物為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者,應拒絕載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之健康者,亦同;但為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4.通知受貨﹕依海商法50條1項,貨物運達後,運送人或船長應即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受貨人。但應注意者,此一規定僅適用於傭船契約之情形,在件貨運送到則運送人並無此種義務。

(三) 運送人之責任:
1.民法之原則﹕我國民法634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此乃貨物運送之運送人所應擔負之主要責任,而根據此一規定之但書部分所推得之反面解釋,倘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情事,經託運人或受貨證明屬實,而運送人未能證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則不問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之原因是否為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運送人均應負法律上或契約上之責任。尤有甚者,運送物因運送人之僱用人或其所委託為運送之人,有過失而致喪失、毀損或遲到者,亦應由運送人負有責任。
2.海商法之免責事由﹕上述原則係針對一般貨物運送之運送人而設,但對於海上貨物運送之貨物人則並不當然適用。由於我國海商法上明文列舉多項運送人之免責事由,因此海上貨物運送人與一般運送人之法定責任實多有不同。海商法上貨物運送人之免責事由包括:(1)法定免責事由﹕海商法第69條規定,因特定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2)發航後船舶突失航行能力﹕依海商法62條2項,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惟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上項責任之主張,應負舉證之責。(3)託運人虛報貨物性質或價值﹕依海商法70條1項,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4)因救助致變更航程﹕依海商法71條,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5)貨物未經同意而裝載﹕依海商法72條,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6)經同意之甲板運送﹕依海商法73條前段之規定,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然依同條但書,此種甲板運送如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則不在此限。
3.單位限制責任之利益﹕除上述免責事由外,海商法對於運送人之賠償責任額亦設有特別之規定。依海商法70條2項,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外,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此一規定之目的在減輕運送人之責任,但亦有例外之情形,即由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得主張上述單位限制責任之利益。又所謂每「件」究竟所指為何,修正前之舊海商法並未明文加以界定,現行海商法已增訂相關規定,就「件」數之計算加以明定。


李培筠  老師提供  





第 12 講 - 海上貨物運送一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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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題

1.運送人之義務為何:(甲)確保船舶之適航性;(乙)對承運貨物之注意及處置;(丙)拒絕違禁貨物;(丁)通知受貨
(  )1. 甲乙丙丁  
(  )2. 甲乙  
(  )3. 乙丙  
(  )4. 丙丁。  

2.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1.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屬雙務契約及有償契約  
(  )2. 傭船契約是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契約  
(  )3. 傭船契約訂立後,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  )4. 「傭船契約」即為「租船契約」。  

3.關於單位限制責任之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甲)在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之情形仍可適用;(乙)此制度之目的在減輕運送人之責任;(丙)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丁)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仍得主張單位限制責任之利益。
(  )1. 甲乙  
(  )2. 乙丙  
(  )3. 丙丁  
(  )4. 甲丁。  

二、問答題

1.我國海商法上所明文列舉運送人之免責事由有哪些?
(1)法定免責事由﹕海商法第69條規定,因特定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2)發航後船舶突失航行能力﹕依海商法62條2項,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惟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上項責任之主張,應負舉證之責。
(3)託運人虛報貨物性質或價值﹕依海商法70條1項,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4)因救助致變更航程﹕依海商法71條,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5)貨物未經同意而裝載﹕依海商法72條,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6)經同意之甲板運送﹕依海商法73條前段之規定,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然依同條但書,此種甲板運送如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則不在此限。

  
李培筠  老師提供            
  
  
  
解答

一、選擇題

1.運送人之義務為何:(甲)確保船舶之適航性;(乙)對承運貨物之注意及處置;(丙)拒絕違禁貨物;(丁)通知受貨
1. 甲乙丙丁  
  
  
  

2.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4. 「傭船契約」即為「租船契約」。  

3.關於單位限制責任之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甲)在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之情形仍可適用;(乙)此制度之目的在減輕運送人之責任;(丙)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丁)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仍得主張單位限制責任之利益。
  
2. 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