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九、各機關於引述「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用詞時,應注意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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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3(三)_各機關於引述「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用詞時,應注意行政程序法之規定.doc

九、各機關於引述「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用詞時,應注意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行政院函                                   

91年6月24日院臺內字第0910030901號

主旨:法務部函為關於「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定義,行程序法已定有明文,各機關於引述相關用詞時,應注意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係根據法務部91年6月11日法規字第0910600461號函辦理。
二、影附上開法務部原函一份。

附:
法務部函                                       

91年6月11日法規字第0910600461號

主旨:有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定義,行政程序法已定有明文,建請  鈞院轉知所屬機關於引述相關用詞時,應注意行程序法之規定。敬請   鑒核。
說明: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責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級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兩者之定義、適用範圍、程序及效力均有不同。
二、次按行政命令一詞,為行政機關所發布命令之泛稱,其是否基於法律之授權、適用範圍、效力等,均無法由字義知悉,為避免概念模糊、滋生疑義,並統一法律用語,明確釐清命令之內涵及意義,自有依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精確使用「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一詞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