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8 講 -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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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1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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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講 - 保險業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保險業概說
  二、保險業之業務經營


貳、講次內容:
  一、保險業概說:根據保險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保險業是指依保險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保險業之組織原則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我國目前保險業之主管機關是財政部保險業的設立與經營,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而保險業經營的範圍以及資金的運用,也必須受到相關法令的限制與拘束。主管機關依法可以對保險業加以監督,並且可以依不同的情況,給予保險業不同程度的處分。

  二、保險業設立要件:1.最低資本額20億元;2. 有資格限制;3. 須依照財政部頒佈之“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相關規定辦理;4. 外國保險業之申請設立,須依照財政部頒佈之“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辦理。

  三、保險公司在正式營業之前,需要經過之申請程序與一般的公司有何不同?:保險法137條1項規定,保險業非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為營業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此種申請核准以及辦理營業登記,都是向財政部為之(參閱保險業管理辦法第2及第3條)。其中營業登記手續,乃是保險公司獲准正式營業所必備的特別要件之一,而在一般的公司則不必如此,這是因為保險公司與他種公司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之緣故。此外,保險公司在型態上都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除了以上所說的營業登記之外,還應該再向主管機關辦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關於設立登記的部分,在九十年修正公司法之後,程序已經簡化。

  四、保險業在業務經營上之主要限制:
1.產壽險業分業經營(保138);
2.傷害險產壽險業界可兼營;
3.住宅地震險共保機制;4.保險商品費率之監督管理(保144);
5.簽證精算師制度之建立;
6.保險業共保聯營之法律依據;
7.最高自留額之限制(保147)。

  五、為了健全保險業的財務結構,確保保險業的清償能力,保險法中有相關之強制規定:
1.認許資產不足額部分應以現金補足;
2.不得任意借款、資產設立擔保,須經主管機關核定;
3.設立安定基金,提供艱困保險業貸款,補償保險業承受經營不善同業業務之損失,支付保險業無法清償債務時,被保險人之損失;
4.規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最低比率,不得低於200%,未達最低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其增資,限制其業務之經營或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保143、143-1∼143-4)。

  六、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及資金運用之限制:
1.有價證券:(1)政府公債、國庫券、儲蓄券;(2)金融債券,可轉讓定存單,有擔保商業本票等,其總額以保險業資金35%為限;(3)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總額以保險業資金5%為限;(4)公司債,其總額以保險業資金5%為限;(5)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總額以保險業資金5%為限。前(3)(4)(5)對單一股票、公司債、基金之投資,以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10%為限。
2.不動產,除自用不動產外,其投資總額以資金30%為限。
3.放款:不動產抵押、保單質押或銀行保證之放款。保單質押放款,每單位金額以資金5%為限,放款總額以資金35%為限。
4.國外投資: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辦理。
5.專業運用及公共投資:依據“保險業資金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審核辦法”辦理。
6.投資保險相關事業:須經主機關個案核准。
7.從事衍生性商交易:須經主管機關個案核。(保146、146-1∼146-8)


李培筠  老師提供  



第 08 講 - 保險業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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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題

1.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設立之要件:(甲)最低資本額20億元;(乙)有資格限制;(丙)須依照財政部頒佈之“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丁)外國保險業之申請設立,須依照財政部頒佈之“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辦理
(  )1. 甲乙丙  
(  )2. 甲乙丁  
(  )3. 乙丙丁  
(  )4. 甲乙丙丁。  

2.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1. 保險業是指依保險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2. 我國目前保險業之主管機關是財政部保險業的設立與經營,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3. 保險業之組織原則上是以無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  )4. 保險業經營的範圍以及資金的運用,必須受到相關法令之限制與拘束。  

3.關於保險法147條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1. 「每一危險單位」,是指任一險種在一次事故中所可能發生的最大損失範圍  
(  )2. 「保險金額扣除再保險金額後之餘額」,乃是每一危險單位的自留額  
(  )3. 該條之規範目的在於穩定保險業者之營業  
(  )4. 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自留限額,不須報財政部核備,修改時亦同。  

二、問答題

1.保險法138條第1項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者,不在此限。」此條文之立法理由為何?若保險公司違反了此項規定之效果為何?
就保險分類言,世界各國保險法立法例之所以規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分開經營之立法理由,除了因兩者經營形態、管理方式不同外,最重要之原因乃在於兩者在保險法上本質不同,但對於中間性保險如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而言,因其有「定額保險」及「損害保險」之中間性質,保險法上之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可按其性質加以適用。根據保險法168條1項,保險業經營業務倘違反上述保險法138條之規定,得處新台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李培筠  老師提供            
  
  
  
解答

一、選擇題

1.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設立之要件:(甲)最低資本額20億元;(乙)有資格限制;(丙)須依照財政部頒佈之“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丁)外國保險業之申請設立,須依照財政部頒佈之“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辦理
  
  
  
4. 甲乙丙丁。  

2.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3. 保險業之組織原則上是以無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3.關於保險法147條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4. 保險業對於每一危險單位之自留限額,不須報財政部核備,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