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06 講 - 責任保險、保證保險與其他財產保險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45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4-11-12 16:42 
219.85.119.204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第 06 講 - 責任保險、保證保險與其他財產保險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責任保險
  二、保證保險
  三、其他財產保險


貳、講次內容:
  一、責任保險:
(一)定義:現行保險法對於責任保險並未加以定義,不過從保險法第90條之規定,可以試著認識責任保險的主體、責任保險的標的以及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由此條文可知責任保險所不可或缺之三個主體,為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第三人,其中此所稱之被保險人也就是保險事故中之加害人,而第三人則是保險事故中之被害人。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並不是一般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而是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應負之「賠償責任」,例如某甲開車將行人某乙撞傷,這時某甲就應該對某乙負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為了填補由於履行該賠償責任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某甲就可以事先以這種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責任保險。

(二)責任保險之責任基礎與賠償範圍:責任基礎包括1.法定責任:例如侵權行為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2. 契約責任:通常除外不保,須特別約定有條件承保﹔3. 故意行為之賠償責任:保險法29條除外不保。賠償範圍包括生命、身體之損失:體傷、死亡、法定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財產損失:實質有形之損害。與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責任。

(三)與其它保險相比,責任保險具有以下重要之特性:1.保險標的物為抽象之法定賠償責任,非實體財產損失﹔2.無保險價額觀念,保險金額係雙方約定之最高賠償限額﹔3.無超額、不足額、複保險原則之適用﹔4.保險人之參與權(保險法93條)﹔5.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保險法94條)。

(四)目前實務上常見之責任保險種類:1.一般責任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意外污染責任保險、電梯意外責任保險、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2. 專業責任保險:醫師責任保險、律師會計師責任保險、建築師工程師責任保險、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責任保險、董事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二、保証保險:
(一)概念釐清:保證與保險原本是兩個截然不同之法律概念,而保證保險則是將這兩種概念加以結合,也就是許可保險業者同時從事保證的業務。如果以保險事故之不同作為區分,我國保險法上的保證保險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契約,第二則是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作為保險事故。保險法95條之1規定:「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二)保證保險涵意: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債權人或僱主)提供之擔保,對於被保險人之債務人或受僱人之作為或不作為致被保險人遭受經銷上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之特殊型態之保險。故保證保險形式上具保險之外觀,但本質上仍係一種保證或擔保之行為。

(三)實務上常見之保證保險:實務上保證保險分為二大類:一為誠實保證保險,二為履約保證保險。前者乃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本保險對政府機構、公民營企業機構或人民團體所有,或由其負責保管之任何財產,因任一被保證員工之詐欺或不誠實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失,負賠償責任。後者則可在細分為幾類承保範圍如下,1.工程保證保險:工程承攬人因不履行工程合約,致被保險人對工程預付款無法扣回,因而受有損失時,由保險公司對定作人負賠償責任。2.工程履約保證保險:承攬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工程合約,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而承攬人做工程合約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3. 工程保固保證保險:工程承攬人不依工程合約履行保固或養護責任,致定作人受有損失,由保險公司按定作人代承攬人履行保固或養護工作所需之費用,對定作人負賠償責任。


  三、其他財產保險:
(一)保險標的以及承保的範圍: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保險法96條)。實務上常見之其他財產保險包括營造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銀行綜合保險以及核能保險。
(二)保險法第98條能否同時適用於保險法第三章第五節以外所列舉的特定保險契約(例如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等)?:保險法第98條規定係針對保險法第三章財產保險所列舉特定保險種類外之其他財產保險所為之規定,並不適用於保險法第三章所列舉之特定保險契約,此觀諸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前保險法第96條「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及責任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規定(此時保險法第三章尚無第四節之一保證保險規定之制定),及嗣後因保證保險列入保險法第三章第四節之一之特定保險種類後,而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後之保險法第96條「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規定,可知保險法第三章第五節其他財產保險之規定係排除保險法第三章除第五節以外所列舉各節特定保險種類之適用。(87台上字第2719號判決)


李培筠  老師提供  



第 06 講 - 責任保險、保證保險與其他財產保險 評量題目
友善列印

一、選擇題

1.責任保險所不可或缺之三個主體:(甲)保險人;(乙)被保險人;(丙)第三人;(丁)要保人
(  )1. 甲乙丙丁  
(  )2. 甲乙丙  
(  )3. 甲乙丁  
(  )4. 甲丙丁。  

2.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1. 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並不是一般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而是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  )2. 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中之被害人  
(  )3. 責任保險中之第三人是保險事故中之加害人  
(  )4. 責任保險之責任基礎僅包含法定責任,不包含契約責任。  

3.下列何者是實務上保證保險之種類:(甲)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乙)工程保證保險;(丙)工程履約保證保險;(丁)工程保固保證保險
(  )1. 甲乙丙丁  
(  )2. 甲乙  
(  )3. 甲丙  
(  )4. 甲丁。  

二、問答題

1.保險法93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預者,則保險人不受其拘束。此處所稱之保險人不受其拘束,是否指保險人因此即不必負賠償責任了?
該規定僅是謂保險人未參與和解者,不受其拘束而已,並非謂保險人因此即可免除所應負理賠之責。亦即保險法第93條,所謂「不受拘束」,應該是說保險人不必依被保險人和第三人合意之「數額」來賠償,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並沒有因此而免除。  
  
李培筠  老師提供            
  
  
  
解答

一、選擇題

1.責任保險所不可或缺之三個主體:(甲)保險人;(乙)被保險人;(丙)第三人;(丁)要保人
  
2. 甲乙丙  
  
  

2.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1. 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並不是一般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而是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3.下列何者是實務上保證保險之種類:(甲)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乙)工程保證保險;(丙)工程履約保證保險;(丁)工程保固保證保險
1. 甲乙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