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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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醫師責任保險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高添富婦產科診所高添富
      
什麼是醫師責任保險
    首先自什麼是責任保險說起,所謂「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是屬於意外保險的一種,多係承保被保險人之過失侵權行為所致第三人之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又稱為「第三人責任保險」。如汽車責任險,飛機責任險,公共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醫師責任險等是。
責任保險種類,一般又可分為「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專門職業責任保險」兩大類,如下:
  (一)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有
1.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產品責任保險
3.    僱主責任保險
4.    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
5.    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6.    電梯責任保險
7.    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8.    綜合責任保險
(二)專門職業責任保險,有
1.醫師責任保險
2.會計師責任保險
3.律師責任保險
4.建築師及工程師責任保險
5.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責任保險
6.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過失行為Negligent Acts錯誤Errors或疏漏Omission或業務錯失Malpractice致第三人遭受損害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由該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又稱為「錯誤與疏漏保險」E&O。其中的「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就是被保險人於執行醫師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的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業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醫師責任保險承保對象
   領有醫師証書並經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或服務執照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獨立執業或服務於公私立醫院,診所。衛生所執行醫療業務之醫師,及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實習醫院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科學生,並分下列三種
甲類:內科
乙類: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泌尿科,神經科
丙類:婦產科,外科,整型科,精神科,小兒科,牙科,性病科,骨科
2      醫師責任保險特別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被撤銷醫師資格,或撤銷執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
2.被保險人由於不正當治療療,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使用放射器材治療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或包醫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因具有醫院,療養院,診所,實驗所或萁他事業機構之所有人
6.合夥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份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7.被保險人之僱用醫師因執行醫師業務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8.在保險單所載追朔日以前因執行醫師業務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9.在中華民國台閩地區以外因執行醫師業務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3           基本保險金額及自負額
基本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傷亡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每一事故傷亡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保險期間內累積總限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最低自負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保額可提高至基本保額之五倍,十倍或更高。
4           醫師責任保險基本保險費
     甲類:7600元,乙類:11400元,丙類:19000元
5           核保應注意事項
      應注意查明醫師之學,經歷,是否具有醫師資格及是否領有執業執照或服務執照?是否加入醫師公會?及品格,醫德是否良好?以往是否曾發生錯誤疏漏致病人傷亡事故等資料。
醫師為什麼要保意外責任保險
   (一)        醫療糾紛的成本太高
民國八十年時,台灣醫師在補償病患醫療傷害之支出,約二億七千萬元,平均每位醫師負擔13,690元,除了金錢補償的損失外,醫師為處理醫療糾紛架件所花費的處理成本,平均每件為十三萬元。利用此一分析結果得知台灣地區醫師在過去一年中,為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所花費的時間,成本,請託,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等約為3 億7 千萬元,平均每位醫師花費18,535元。台灣地區醫師為醫療糾紛案件所花費的每一元支出中,有六角是浪費在「交易成本」而非用於補償病患,顯示現行醫療糾紛處理制度是一個浪費資源,相當昂貴的制度。
  
(二)           其他的避險工具尚未可行
1.自己保險與專屬保險公司
    即醫師對於醫療事故所致的損失自行承擔,其中計劃自留即認知風險
存在,但不採取保險移轉方式,而是由醫師自籌損失準備基金,以資應付偶然事故所致之損失。
    「自己保險」為自留的一種特殊方式,即依照購買保險方式,自提保險費以作損失準備,遇有損失時自該項損失準備金沖抵。缺點是1)稅前提存之保險費不得列為當期費用2)風險並未轉移,亦無足夠之「同質危險單位」可資分散危險3)所提累積準備不足彌補巨災損失。十年前台北市醫師公會曾組賠償基金,即是類似「自己保險」的一種實例,用意良好,創意超前,可惜限於現實賠償金額的暴漲,加上承保對象沒有分甲類乙類丙類,且保費甚低(一年一萬,可賠五十萬,一年兩萬,最高可賠一百萬),結果大多是高危險群的丙類醫師的參加意願較高,人數多,出事率高,所以基金很快就不足賠償了。
「專屬保險公司」即非保險業之大規模企業,為節省費用及增加承保業務之彈性,而投資設立之附屬保險機構,被保險人之持有人亦即專屬保險公司資產之持有人。缺點是1)業務能量有限2)無法篩檢不良危險3)通常只有最低資本額,財務基礎薄弱。
2.相互保險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之保戶,係指與保險合作社之成員同具有組織所有人地位之分紅保單保戶。相互保險公司即無股本,而以負債性質之基金(fund)為其主要資金來源,互有、互治、互享之「三互」組織特色。公司立場是1)以保戶利益為經營目標—提供保戶較低成本保險。2)不易被其他公司控管—無股票流通在外。3)公司形象良好—相互保險公司係以保戶利益為經營目標。4)資金獲取不易5)多角化經營空間有限—僅能向下控股,即透過子公司方式來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2.保戶立場:1)兼具顧客及公司所有人之雙重身分2)具董事選舉與被選舉權3)分享公司盈餘—以保單分紅方式將其部份盈餘分享回饋,亦得採降低保險金額因應之。
3.保險合作社
「保險合作社」純以謀社員之福利為目的,不得承受非社員之要求,保險
契約一律以分配紅利之保單為限,社員不成問題。但目前政府基於公平競爭與稅賦考量,以不開放合作社之設立為原則。醫療團體或可爭取設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但目前各縣市都有醫師公會,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保險司及台北市社會局是否會核准成立一個保險合作社,大有疑問。
4.政府補償制度:
係指透過政府行政力量的介入,以強制醫師保險或成立補償基金的方式
對遭受醫療傷害的病患,提供一個迅速及公平的補償管道。問題是所需的成本估計約新台幣為12億到30 億元,依沈富雄立委所提的「醫療糾紛補償償法案」就是規定由醫師及政府各負擔一半的費用,但預期該案通過的可能性很低。事實上許多的配套措施都要先完成才有可能,如1).修改醫療法,明確規範病人閱覽其病歷的權利,2)加強事前的醫療品質管制措施,3)以法律規定醫丞院必須自行陳報重大醫療傷害,4)提供病人申訴管道,5)建立醫療傷害案件的資訊管道。
(三)           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之意願高
根據一篇以83 年度台北縣市牙科醫療機構為研究範圍的「醫療糾紛
對牙科診療成本之影響」的報告指出就該年度醫療糾紛所增加的成本中,平均每家牙科醫療機構需負擔賠償金額與交易成本支出合計為32,262元, 平均每位牙醫師須負擔15.661元。關於開辦醫療責任保險之意見,有近九成醫師認為 有必要開交辦,且百分之六十五的受訪者認為不應「強制投保」,但即使是非強制性的,仍有超過八成的牙醫師會投保,而保費以每月四,五百元為能接受的保費支出。
對未來醫師責任保險之期望
     針對醫療行為「容許性危險」之理論基礎及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來說。容許性危險之行為本身,應認為係社會之相當行為,它自始即欠缺行為之違法性,而為合法之行為,苟行為者於行為時,遵守其應盡之注意義務,雖其行為發生遇見所及之危險,亦無違法可言。判斷衡量「容許性危險」之標準有三:(1)被害法益之重要性;(2)迫切的危險之重大性;(3)該行為目的正當性及有效性。  
    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在學術上,以通常醫師之正當技術水準及注意義務為判斷標準,英美判例上,則稱「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為標準,判斷標準包括(1)醫師水準與過失,(2)醫療水準與過失(3)醫療環境與過失(4)醫師裁量與過失(5)法律規定與過失(6)醫師嘗試與過失(7)緊急性與過失的檢討。在這種前提下,醫療事故不在於對錯罪責的刑事問題,而是在於現實賠償補償的民事問題,所以採取最直接的保險制度方式來分擔醫療事故的風險是肯定的,否則醫師為避險反而採取種種「防衛醫療」,對民眾健康之維護恐更是有害無益。
今日台灣地區醫師為醫療糾紛案件所花費的每一元支出中,有六角是交易成本而非用於補償病患,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正是極須思考解決的問題,所以說「建立仲裁及調解制度」,應該是今後醫療事故的第一個解決方向---在糾紛擴大到非對簿公堂不可之前,強制調解不失為節省成本之方式。目前衛生署醫政處正積極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療人權促進會,消費者保護團體等進行會商,不論是強制調解,仲裁或設定醫療過失賠償金額之上限等等,均與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單息息有關,且有正面的意義。
  雖然研究報告指出目前階段開辦牙醫師醫療責任保險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以台灣地區約4600家牙科醫療機構,約八成有意願投保來計算,每個月願負擔之保費平均為637元,一年保費收入為2813萬元,扣除兩成行政費用及市場利潤,可用於賠償之純保費為2250萬元,小於每年所需需的賠償金額2555萬元(虧損305 萬)。但若能配合採用「責任保險合作社」的方式號召全國二萬七千名醫師公會會員參加,減少保費佣金的浮濫以補償賠償給付,再利用現成各地方醫師公會緊密的組織來作分社,承保業務,可再減少行政費用開銷;每位參加的醫師會員就是股東,人人都有保單分紅,更會增加社員向心力,擴大參加人數,追求市場利潤,增加社員服務(如提供個人護衛,律師,及聲援),謀求社員福利應是未來解決醫療糾紛可行的最佳雙贏方式。
參考書目
1.   楊誠對  意外保險 理論與實務 三民書局 88 年9 月修訂五版
2.   陳麗芬 醫療行為之法律責任與保險之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3. 曾隆興 現代損害賠償法論 三民書局 86 年10 月8 月八版
4, 邱聰智 醫療過失與侵權行為 法學評論第42卷第3期65年3 月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2/0093.htm




利用醫師責任險來轉嫁醫療糾紛賠償風險

 
醫療糾紛賠償金每年8
據統計,國內的醫療賠償金額每年高達8億元,也就是說,為了解決醫療糾紛,全國醫師平均每人每年必須負擔約二萬元的賠償金。
醫療過程衍生的糾紛頻傳,受害病患及家屬要的,除了醫師的道歉以外,當然也包括實質的金錢賠償。對於醫師而言,

數十萬、數百萬元的賠償金或許還在可以負擔的範圍內,但近幾年法院判決醫療過失的民事賠償案件中,已經可以看到

賠償金額高達二、三千萬元的判決,顯示醫師因業務過失必須承擔的責任已更加沈重。
醫療過程衍生的糾紛解決該等醫療糾紛,其過程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用)及賠償金,可以藉由投保
醫師責任險來做風險的轉嫁
醫師責任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

請求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醫療行為所生者,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次事故保險

金額」負賠償之責。在本保險期間內因不同醫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保險公司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

賠償之責。
 

醫院綜合專業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經營醫療業務在保險期間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公共意外責任
1.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電梯、通道、儀器或其他設施,因設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當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之疏忽或過失,或被保險人供應之食物飲料有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醫療過失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護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醫療責任保險Q & A
 
Q1.醫療責任保險在保什麼?

A1.醫療責任保險有二種,一為醫師責任險,一為診所綜合責任險,二者之差別在於,前者以受僱醫為承保對象,

承保個人之專業責任風險,後者則以開業醫為對象,除承保個人之專業責任風險外,尚包括其他受僱醫或護士所致

開業醫之專業責任風險,此外,開業醫之公共安全責任亦一併承保在內。保險公司之醫療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醫師)

執業時發生之醫療糾紛(如為開業醫,尚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糾紛),您一旦遇有醫療糾紛,保險公司即會協助您處理並解決該等醫療糾紛,其過程所

發生之各項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用)及賠償金,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此外,為協助您處理日常執業上、生活上所面臨之各項法律問題,

保險公司替您支付專業律師顧問費,讓您免費擁有自己的律師顧問,您不僅會得到法律顧問證書及精美掛框,更可得到實質之法律顧問服務。
 

Q2.有關賠案處理的問題?

A2-1. 承保那些部分(處理對象)

保險公司之醫療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醫師執業時所遭遇的所有涉及病人體傷或死亡之醫療糾紛,如您自行開業時,則尚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糾紛,以下

所列者為醫療業務中常見的糾紛,當然為保險公司醫療責任保險承保:跌倒、招牌、冷氣等墜落物之墜落、火災、爆炸、醫療設備維護不周或管理不善

、猝死、診斷治療、注射、投藥、調劑副作用、輸血手術、護理、特殊體質、輻射

A2-2.【由誰處理】:

發生醫療糾紛時,保險公司之專業理賠人員、醫療顧問及法律顧問會協同被保險人(醫師)處理糾紛。雖然被保險人(醫師)總是希望自己不用出面而

由保險公司全面接手處理醫療糾紛,但遺憾的是病人或其家屬是不願在醫師未出面的情況下,試談和解。

如何處理:

A2-3.【責任由誰認定】

在責任的認定上,保險公司委由專家處理,醫療專業意見由醫療顧問及被保險人(醫師)擔綱,律師顧問則匯整相關資料,從法律的觀點分析案情,

出具法律意見書,以為處理醫療糾紛的參考。由於被保險人自始即參與專業意見之凝聚,最後的專業意見結論必定融合被保險人自身的專業意見而不致

與被保險人之利益相衝突。雖然責任之釐清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它僅係提供參考、協助擬定處理方案,重點仍在於如何幫助

被保險人解決醫療糾紛(本公司依保單條款對被保險人應負擔的義務),蓋糾紛如無法解決,一方面保險公司責任未了,一方面即使被保險人(醫師)

無任何責任,在糾紛依舊存在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心理的負擔並未稍減,因此,即使在被保險人無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試圖透過任何可能的

途徑(包括合理的道義賠償)解決糾紛。

A2-4.【是否必須送鑑定】

除了在被保險人(醫師)要求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會將全案移送鑑定,且依據實務目前的作法,衛生署鑑定委員會及各大醫院只接受司法機關移送的

鑑定案件,即使保險公司想移送鑑定亦不得其門而入,至於鑑定費用,得由保險公司負擔。

A2-5.【是否必須法院之判決】

處理糾紛的管道一向不少,法院的判決僅為其中之一,在其他管道仍暢通的情況下,實在不必、也不需要以法院的判決作為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

事實上,『法院』如運用得宜,不須等到判決即可有效解決紛爭。本公司自經營醫療責任保險以來,僅有極少數的案例須訴諸訴訟途徑,且至今尚

無依據法院判決賠付的案例。

A2-6.【無責任時如何處理?是否賠償道義責任?】

醫療責任保險重在解決被保險人(醫師)遭遇的醫療糾紛,只要糾紛尚未解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之義務即未完結,縱使該案被保險人依法不應負

任何責任時,亦同,解決之道,當屬繼續利用各種可能的管道解決糾紛,而合理的道義賠償,通常可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
 

(實務上處理可能因各家保險公司作業會有所差異, 以上Q&A為富邦產險之作業模式)

http://ifa-cfpsite.com/doctor/medical%20insuran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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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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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10 16:49 
219.85.128.85
險種名稱 財產保險
> 主題名稱 醫師責任險 分攤賠償風險 20071220  
> 文章列表 醫師薪資高、社會地位也高,然而醫療糾紛對醫師而言,不管在精神或實質上都是沉重的負擔。產險業已開發「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保單,醫師可透過保險來分攤醫療賠償責任的風險。
醫師投保「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保單後,若是在保險期間內,或是在保險期間前、但在保單載明的追溯日之後,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造成病人傷亡而發生醫療糾紛,依法需負擔醫療賠償責任、而受病人初次賠償請求,在保險期間內均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由於病情有時需要一些時間才會發現,因此新式保單也延長醫師報案期間至保險期滿後二個月。
倘醫師有保險,對病人也是一個保障,然而並非所有的醫療糾紛均可申請理賠。一些醫療成效難以認知的醫療行為,例如人工流產手術、結紮、不孕症、或減肥等相關的治療手術,均不在保單的承保範圍之內。
此外,若是因為醫師本身無法管控的風險,例如傳染性疾病,包含SARS與禽流感疾病所致者,亦不在承保範圍。而若是醫師本身的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所致,或是醫師已被撤銷醫師資格或受停業處分者,當然也不在保單承保範圍。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與醫師科別有很大的關係,保險費率共分為甲、乙、丙、丁、戊五個等級,保費最高可差到五倍。然而是否各種科別的醫師保險公司均願意承保,則需依各家保險公司核保規則而定。
以牙醫及中醫而言,適用費率等級最低的甲類,以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100萬元為例,1年期保險單基本保險費為5,300餘元。
然而若屬於內科、家庭醫學科、皮膚科、性病科、病理科、神經內科、胸腔內科、復健科、感染控制科等科別,則屬於費率次低的乙類,保險費率為甲類的2.7倍。若是屬於小兒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心臟科、眼科、新陳代謝科、核醫科、放射線科、腫瘤科、疼痛科、腎臟科、腸胃科等科別,屬於費率中等的丙類,保險費率則為甲類的3.3倍。
外科醫師則屬於保險費率次高的丁類,所謂的外科即包含一般外科、骨科、整型外科、泌尿科等,保險費率為甲類的5.5倍。而費率最高的戊類,則包含了婦產科與麻醉科,保險費率高達為甲類的5.9倍。同樣以基本保險金額每一事故100萬元為例,1年期保險費即需要3萬多元。
保險費率的計算除了與醫師的科別有關係,也與醫師過去的醫療糾紛紀錄、執業年資、學歷、平均每日診病次數、醫務器材設備等因素有關,保險費率上下可能差到五成。
此外,保險金額除了有每一次事故的限制,亦有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限制。 以每一次事故基本保額100萬元為例,相對應的保險期間內最高理賠金額為250萬元,若是投保醫師在保險期間內重覆發生醫療糾紛,保險公司在理賠額度滿額後則不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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