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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權利義務
近世法,以自由平等為其指導原理,規律個人之法律關係時,對於個人,承認其得享有各種權利,以個人間之一切法律關係悉為權利義務關係。
第一節 權利
壹、本質
一、法力說:權利係得享受利益而由法律所賦予之力。
(一)意義:
1.內容:得享受法律上特定之利益。
2.作用:當利益之享有或行使被妨礙或侵害時,而由法律上所賦予之力。
法力說較能說明權利之本質,已為多數學者所接受。
貳、體系
一、權利內容:以權利之內容是否具有財產上之價值得區分為財產權及非財產權。
(一)財產權:具有財產上之價值,經濟上得以金錢衡量其價值之權利。財產權得區分為債權、物權、準物權及無體財產權四大類。詳述如下:
1.債權
(1)意義: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謂之債權。
(2)性質:債權為一相對權。
(3)效力:債權適用債權效力平等原則。
2.物權
(1)意義:權利人得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2)性質:物權乃係一絕對權,因物權乃係:
ヾ物權為一支配權。
ゝ物權得就標的物享有管理價值、利用價值及交換價值。
々物權為得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3)效力:物權具有排他、優先、追及及物上請求權等共通效力。
(4)物權法定主義:依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除法律規定或習慣外,當事人不能自由創設物權種類或自由約定物權內容(§757)。(全錄公職)
3.準物權
(1)意義:以權利及不特定物為標的之權利,例如:權利抵押權(§882)、礦業權(礦業法§1)、漁業權(漁業法§5)
(2)性質:支配權。
4.無體財產權
(1)意義:以人類精神創造物為標的之權利,稱為無體財產權,主要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2)性質:支配權。
(二)非財產權:不具有財產上之價值,經濟上無法以金錢衡量其價值之權利。非財產權得區分為人格權及身分權兩大類。詳述如下:
1.人格權
(1)意義:人格權乃存在於權利主體之上,而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人格權包括許多具體的權利,主要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貞操、信用、隱私、肖像等。
(2)性質:支配權。
2.身分權
(1)意義:身分權乃存在兩個權利主體之間,而基於一定身分關係產生之權利,稱為身分權。例如:因父母子女關係而發生親權(保護及教養權、懲戒權等,§1084、§1085)、因家長家屬關係而發生家長權(§1123)。
(2)性質: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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