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小額訴訟_打官司很麻煩,但如果為了五仟元打官司,若要費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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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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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很麻煩,但如果為了五仟元打官司,若要費時耗工.您應該覺得很暈倒,甚至您寧願犧牲自己的權益,而懶得打官司了~事實上像這種額度小的訴訟,是有更簡便的辦法的~一起來看看今天節目中[生活法律通]的內容介紹吧 ~
小額訴訟程序介紹
By : 司法院民事廳 周舒雁法官


Q1:開車在道路上和他人擦撞,導致車輛受到損傷或人身傷害時,如果損害輕微(例如損害額僅有二、三萬元左右或者更少時),但是加害人不願賠償或賠償金額談不攏,這麼少之金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嗎?
A1: 紛爭之處理程序有許多種,如調解、和解及仲裁都是,訴訟也是其中一種。
訴訟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所以不論金額大小,只要有提起訴訟解決紛爭之利益及必要話,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與其他機制比較起來,訴訟缺點通常較為耗費時間及金錢,優點是可以強制解決紛爭。
所以開車在道路上與他人發生車禍,因而致生車體受到損傷或人身傷害時,雖然損害金額只有二、三萬元,仍然可以提起訴訟,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以下規定,此時適用的訴訟程序並非一般民事事件會適用的通常訴訟程序,我們上次介紹的是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是較通常訴訟程序簡化之程序,而這次要介紹的小額訴訟程序,它的程序進行又較簡易訴訟程序更為簡化,目的就是方便人民解決民事紛爭。



Q2:是否所有的民事訴訟,都適用上面提到的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
A2: 目前民事訴訟可大略區分為與財產有關的一般訴訟和家事訴訟兩種。像我們剛才所談的,因車禍發生損害賠償事件、買賣房屋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勞資糾紛、借款等,因為涉及財產,就是我們所說的一般訴訟事件,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而離婚事件、子女監護事件,因為性質上涉及身分權,所以屬於家事事件。此外,因離婚、子女監護事件附帶所生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給付扶養費事件,也都是屬於家事事件的範疇。基本上家事事件應適用家事程序,家事程序未特別規定的部分,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一般訴訟的規定。立法院於100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預計101年6月1日施行,家事事件法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所以針對一般訴訟,也就是因財產及非家事事件所生的民事糾紛,有三種程序可以處理,分別是「小額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



Q3:可否介紹什麼是小額訴訟程序?
A3: 小額訴訟程序之適用範圍原則上指: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
小額訴訟程序在保障小額權利人有平等使用法院之權利,儘可能以簡便之程序來解決紛爭。因為很多人一輩子難得有一、兩百萬元以上之官司須使用法院,但小額糾紛的發生就很常見(在外吃飯腹瀉、買到有瑕疵之商品如平板電腦、手機等3C商品等),如果無法讓這種小額權利人,很容易使用法院,則可能會有因訴訟過於麻煩費時而放棄行使權利或採用其他非法之方法行使權利之情形產生,不利於法治思想之深耕或推展。
配合我們上次介紹的簡易訴訟程序,大家可以瞭解的是,一般訴訟事件如果金額或價額(像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在50萬元以上的,就要用通常訴訟程序;50萬元以下但是在10萬元以上的,就用簡易訴訟程序。如果是10萬元以下的,就是小額訴訟程序。



Q4:當事人要提起小額訴訟程序,是否須要委任律師代理?如果由當事人自己來提起訴訟會不會有困難?費用會不會很高?
A4:
因民事訴訟法除了上訴第三審以外,原則上不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也就是不用委任律師可由當事人自己進行訴訟。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委任律師,不過,委任律師代理,須支付律師報酬,且原則上支出的律師費是不得向他方請求的,對當事人而言可能並不划算。所以現在法院實務上看到的小額訴訟事件超過95%以上都沒有委任律師。司法院為便利當事人使用小額訴訟程序,也設計了表格式的起訴狀,可參考「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59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這是可免費供民眾下載的電子檔範例。
所以當事人想自己來進行小額訴訟也不會太困難,因為可以使用表格化之起訴狀,如果還是有困難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可以口頭提起小額訴訟。只是目前實務上非常少見到當事人以口頭提起小額訴訟。
至於提起小額訴訟之費用,因小額訴訟之金額都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所以應先預納裁判費1千元,將來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不過若真的還是無法負擔,也另有法律扶助制度可利用)。



Q5:聽說跟銀行信用卡或現金卡或是向大公司購買產品,他們通常會在契約約定,如果因為契約發生紛爭,要交由同一個法院(大部分是台北地院)來審理,這是什麼意思?是不是指如果要告銀行等大公司就要到台北來告?如果不是住在台北之人不是很不方便?契約約定後是不是一定要遵守?
A5: 這種約定在法律上我們稱為「合意管轄」,是指糾紛當事人兩造以合意之方式來決定裁判紛爭之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原則上是合法的。不過,請求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之紛爭,如果還是適用這種原則,可能會使小額權利人因為不方便使用法院而放棄行使權利。例如,一個消費者住在台東,向銀行辦理信用卡,並且約定台北地院為紛爭處理的管轄法院,於消費者在繳納信用卡款時發現某一筆3千元的消費金不是自己刷卡消費,因拒絕繳納,銀行這時候要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消費者給付信用卡消費款3千元,若消費者必須到台北地院出庭的話,他可能考慮到每次搭火車或高鐵到台北就要花費數千元的交通費,還必須向老闆請事假而須扣除薪資,導致消費者因行使權利須支付之成本過高而放棄出庭,而銀行則可取得對消費者的勝訴判決,顯然對消費者不公平。
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針對金額低於10萬元的小額事件規定,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於其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發生合意管轄之效力。像上面的案例,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台北地院開庭通知後,向法院聲請將該小額民事事件裁定移轉到台東地院審理,消費者便可就近到台東地院開庭。


Q6:法院會如何進行小額訴訟程序?程序上有什麼特別之處?
A6:
(一)小額訴訟程序重視平等使用法院及審理之效率。
(二)當事人兩造可在法院通常開庭時間,不待通知,自行到場進行言詞辯論,如果兩造同意,也可在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到法院為訴訟的辯論。
不過目前實務上施行以來,幾乎沒有當事人會自行到庭,或在假日、其他休息日到法院要求開庭。所以這個規定實際上運用的機會很小。
(三)採調解前置主義-須先進行調解程序(法院之調解),調解不成才會正式進行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如果當事人之一造在調解期日五日內即受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這是小額訴訟程序非常重要的一點。提醒聽眾朋友注意,如果收到一般民事事件的調解通知書而未到場時,依法是視為調解不成立,法官會另外訂期開庭。但如果當事人收到小額事件的調解通知而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以在同一天直接行言詞辯論而結案判決。所以特別要提醒聽眾朋友注意的是這一點。
(四)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而為裁判。
1、經兩造同意者。
2、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小額事件因為請求的金額低於10萬元,舉例來說,公寓大廈的樓下鄰居主張樓上住戶的廁所或廚房漏水,請求樓上住戶給付修繕費用5萬元,如果法院要囑託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就必須支出15萬元,比原告請求的漏水修繕費用還高,將導致原告的訴訟完全沒有利益。所以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可以不囑託建築師到現場鑑定,而以其他方法,審酌一切情況,包括由法官至現場察看漏水的情形,例如原告所住樓下漏水處並非管道間旁邊,且與隔壁的共同壁不相連,且漏水處是沿著天花板流下來,依據一般常情,應該是樓上的水管漏水,就可以判決命樓上住戶賠償漏水修繕費給原告。法院雖然可以不調查特定的證據就為判決,但不表示法院可以不依據卷內的證據來作成判決。


Q7:我們常聽到法院之審判是三級三審,這樣一件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下來到整個事件確定,是不是會花很久的時
間?小額權利人之權利不就需要很久以後來能實現?
A7: 不至於,一般小額訴訟審理,法院通常不會開太多次庭就會終結辯論,如果原告所提出之小額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是有理由的,法院會下判決判原告勝訴。在法院判原告勝訴的時候也就是判被告敗訴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的規定,法院必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所謂假執行不是真假的意義。本來判決要有執行力是必須等到判決確定(指已經不能再以上訴之方法請求濟)時才會發生,「假執行」是指判決可以在判決後即聲請執行,不用等到判決確定就可執行,故縱使被告有上訴,也不影響原告實現權利。
另外,在我國的小額訴程序,是採二審終結制,並不採三級三審。小額訴訟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辦理,如果有上訴的話,第二審是由地方法院的民事庭辦理,只有二個審級,並不能上訴至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所以小額訴訟之審理期間通常不會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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