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憲法_人民之權利義務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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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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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4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第 § 7
第7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2刑事訴訟法§71§88
第9條(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居住遷徙之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表現意見之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秘密通訊之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3條(信仰宗教之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集會結社之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17條(人民之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19條(納稅之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20條(服兵役之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人民其他權利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24條(損害人民權利之賠償)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http://www.rclaw.com.tw/6Laws.asp?Swtype=2&LawId=30&Ftype=det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