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33 講 - 地方自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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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講 - 地方自治的意義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分權的制度之緣由
二、中央與地方立法權之區分
三、中央與地方行政權之劃分
四、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衝突

貳、講次內容:
一、關於分權制度的分類模式可分為單一國、聯邦國與邦聯三種類型。我國的分權制度,歷朝均採單一國制,然而,孫中山先生則主張「均權」,取代分類上的分權制度。故依事務之性質,有全國一致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此乃分類之本質,即依事物性質所為之主張。
二、分權制度的範圍,依「權力分立」的原則,可將國家權力在中央劃歸成三種(或五種)權力的「水平分權」,或是將整個國家權力在橫切面劃分為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的「垂直分權」。
三、我國憲法採行五權分立制度,其分權的情形如下: 1.憲法對行政權與立法權在中央與地方各自擁有權限已有規範。2.司法權依憲法第107條4款之規定專屬中央。3.考試權及監察權也均非中央專屬的權利。
四、我國憲法對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劃分是以立法事項為依據,這種將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加以列舉規定,可能會掛一漏萬,因此,當憲法未明白列舉的立法權時,應歸於何方,此即產生所謂剩餘權的分配問題。
五、有關立法剩餘權分配的問題,各國憲法規定不同,從我國憲法第111條歸屬權制度設計觀之,顯然是偏向中央。
六、在委託行政方面由於中央與地方機關,有上級與下級的隸屬關係。故中央機關得對受託的地方機關,行使指揮的權限並負擔執行經費,地方除依中央機關所制定的法規執行外,亦可由法律授權或自行頒布行政命令,作為執行之依據。
七、自治行政乃地方自治機構依據「地方自治」的精神,來執行劃歸屬於地方權限的事務。惟自治行政亦須接受上級自治機關或國家中央機關的監督,此監督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監督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鄉(鎮、市)自治之監督機關為縣政府。
八、自治之監督,以其是否為「委託事項」或為「自治事項」,有相當程度的差異。針對委託事項,監督機關可執行「合法性監督」和「目的性監督」,而針對自治事項,監督機關僅得為「合法性監督」,而不及於「目的監督」。
九、關於中央及地方關係衝突之解決可分為司法途徑與政治途徑,在司法途徑上,針對立法方面的爭議,應透過釋憲程序處理,針對個案執行的衝突,在自治行政事項監督時,地方機關對監督機關之措施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反之在委託行政事項上,則不得為之。
十、至於政治性途徑的解決上,我國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中央與直轄市及縣市發生衝突時,由立法院解決;直轄市間或與縣市間之衝突由行政院解決;縣市間衝突由內政部解決,然這些解決方式並不具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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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講 - 地方自治的意義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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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題

1.國家係給予地方甚多的權限,讓地方與中央共同行使國家權力,且保留自主自治的權限,是為聯邦國。
(  )1. 是
(  )2. 否

2.孫中山先生對於我國應採聯邦制或單一國制的問題,未有明確答覆,而代之以主張「均權」。
(  )1. 是
(  )2. 否

3.中央與地方衝突時,我國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的「政治解決途徑」,具有法律拘束力。
(  )1. 是
(  )2. 否

二、單選題

1.下列哪一號大法官解釋針對台北市里長延選案的合憲與否從合法性監督之立場角度思考問題?
(  )1. 釋字第553號
(  )2. 釋字第535號
(  )3. 釋字第353號

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針對地方自治之法規是否違憲或牴觸國家法律時,不得請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2. 上級機關在對自治行政事項執行監督時,地方機關對監督之措施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  )3. 上級機關在對委託行政事項執行監督時,地方機關對監督之措施不服時,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我國憲法採行五權分立制度,其分權的情形如下:
(  )1. 憲法對中央與地方各自擁有的立法權限已有規範。
(  )2. 司法權依憲法規定專屬中央。
(  )3. 考試權也是中央專屬的權利。

三、簡答題

1.試簡述何謂立法權「剩餘權」分配的問題?我國憲法是否有對此問題加以規範?
【答】憲法對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劃分是以立法事項為依據這種列舉規定,可能會掛一漏萬,因此,當憲法未明白列舉的立法權時,應歸於何方,此即產生所謂剩餘權的分配問題。我國憲法第111條即在處理剩餘權分配的問題。

2.試簡述說明關於自治行政之監督其在委託事項或純為自治事項之差異為何?
【答】
(1)針對委託事項:自治機關執行委託事項時,既已立於委託機關之下屬機關,因此,得行使監督權者,可對委託行政之事項執行「合法性監督」和「目的性監督」。
(2)針對自治事項:但在自治機關執行自治事項時,此時監督機關僅得為「合法性監督」,而不及於「目的監督」,因為這種監督由民意機構為之較妥也。

3.國家因地方自主權及其相互間隸屬關係之強弱,會有不同國家形式,最普遍者有哪三種?
【答】
(1)單一國:此乃國家由中央政府決定一切政策,地方政府僅有執行的權力。
(2)聯邦國:國家係給予地方甚多的權限,讓地方與中央共同行使國家權力,且保留自主自治的權限。
(3)邦聯:國家不僅給予地方自治權限,甚至地方亦擁有國家的主權,中央祇有極有限的權限(如外交、國防或幣制)作為防衛疆界與內部安全之用。

陳新民老師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國家係給予地方甚多的權限,讓地方與中央共同行使國家權力,且保留自主自治的權限,是為聯邦國。
1. 是

2.孫中山先生對於我國應採聯邦制或單一國制的問題,未有明確答覆,而代之以主張「均權」。
1. 是

3.中央與地方衝突時,我國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的「政治解決途徑」,具有法律拘束力。
2. 否

二、單選題

1.下列哪一號大法官解釋針對台北市里長延選案的合憲與否從合法性監督之立場角度思考問題?
1. 釋字第553號

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3. 上級機關在對委託行政事項執行監督時,地方機關對監督之措施不服時,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我國憲法採行五權分立制度,其分權的情形如下:
3. 考試權也是中央專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