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講 - 法官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憲法本文關於法官之規定
二、司法獨立的意義
三、法官審判的依據
四、法官的身分保障
貳、講次內容:
一、司法獨立,係指法官審判完全依據一己的良知與對法令的理解而為裁判,不受任何指令的拘束。因此,憲法以第80條及第81條此兩項條文分別保障法官職務運作的原則(司法獨立),以及法官的身分保障問題。
二、我國司法實務上曾經實施「判決審閱制度」,後來引起各方指責,已經遭到廢除,只保留了後補法官獨任審判的送閱制度,以保障法官獨立審判。
三、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係指法官的「政治中立」而言。此與法官的「不受任何干涉」所指狹義的「獨立性」,共同構成廣義的「司法獨立」之概念。另外,此所謂黨派係指政黨而言,除法官在行使職權時,不得因當事人的黨派隸屬、政黨觀念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亦不能以任何黨派的政見作為考慮的因素在內。法官法也明定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加入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已加入者必須退出。
四、關於法官直接適用憲法的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確認各級法院都有權對所適用的法律「確信」有違憲之虞,且對判決有重大影響時,得停止訴訟程序,並提起大法官解釋。因此,法官雖沒有拒絕適用一個自認有違憲之虞法律的義務,但依此號解釋,已經有了一個讓法官解除「違憲之惑」的釋憲管道。大法官在釋字第572號解釋對確信違憲要件做出補充。
五、關於法官適用行政命令的問題: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30號解釋已經確認了司法院對審理事項有全部發布規則,且就審理程序有關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等規定,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資料等作為司法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一改釋字第137號及216號之意見。
六、法官的身分保障,包括各級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惟大法官、檢察官及軍法官是否亦屬於憲法第80、81條所明示的法官,則分述如下:
(一)大法官的部分
1.傳統見解:憲法第79條2項雖未明白規定大法官的終身職,且大法官的任務為行使憲法解釋權,和一般法官的審判權有所不同。另外,我國並未採取類似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終身制,其目的是在使大法官的人選有輪替性,讓釋憲機關獲得新血。並藉著提名同意的過程,亦可使釋憲人選獲得民意的支持。因此,大法官的任期制沒有適用憲法第81條之餘地。
2.現行實務: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以及第601號解釋,以「功能論」認為其所獨立行使之職權,都是憲法明文所規定的「司法核心範圍」之事項,故實務上已將大法官列入憲法法官之中。
(二)檢察官的部分:依法院組織法第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因此檢察官與法官被同稱為司法官。但依司法院釋字第13號及第530號解釋都認為並非憲法之法官。
(三)軍法官的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6號及第704號解釋,雖未明白承認軍法官為憲法上之法官,但其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已拉近軍法官的角色惟隨著民國102年軍事審判法的大幅修正,已正式確認軍法官非憲法之法官。
七、關於法官自治的問題,此類似「大學自治」的理念,其目的在避免司法行政事務「可能」帶來妨害司法獨立的干擾因素,有助於司法獨立的落實。但是,法官自治會導致法官過度「泛政治化」,所以,應將行政事務交由院長綜理,而法官會議宜應按事務之特性,由各不同委員會分工以達成法官自治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