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講 - 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最高司法機關的意義
二、司法院的地位
三、司法院之職權
四、我國軍事審判權的制度
貳、講次內容:
一、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與公務員之懲戒。所以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亦即司法院有最終決定的權力。
二、民國88年7月我國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目標將司法院「最高法院化」。所謂司法院最高法院化:即司法機關之職掌。將司法院的權力結構由目前的類似「首長制」,改由大法官組成的司法院會議取代,並分成大小法庭來處理不同事務.。
三、我國憲法第77條規定,其本意係將司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此乃係將司法院定位為類似美國的最高法院,即是實施「法院一元主義」,除為終審法院外,亦負有解釋憲法之權責。
四、民國90年的釋字530號解釋亦認應兩年內修正,讓司法院能成功轉型,惟相關意見並未獲得立法機關的支持。
五、目前司法院之職權,依憲法第77條規定,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依第78條有解釋憲法及法令統一解釋權、依增修條文組成憲法法庭負責審判政黨違憲的解散及九十四年修憲增訂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等六種權力。這六種權力集中在司法院形成國家完整的司法權體系。
六、所謂司法權的「不可分性」也稱為司法權的「集中性」或「專屬性」或稱為司法的「一元主義」。指國家的司法權集中在一個司法權體系之下,不由其他國家權力如立法與行政所得分享者。事實上司法的不可分性源自嚴格的權力分立原則,即司法權獨攬在司法機關之手中,由司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行使之,這些上下層級不等之法院,僅有審級上之關係,而無組織與行政上的層級性。
七、我國的軍事審判制度依民國88年10月前舊的軍事審判法其特徵如下:
(1)平時由陸軍獨立旅或師司令部或相等的軍事機關,設置初級軍事審判機關。機關分設有審判庭、覆判庭與非常審判庭,且採初審、覆判之程序。軍事審判之軍事檢察官與軍事審判官雖有人身保障之規定。
(2)採行「隸屬制」:軍事法庭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但是此種軍法單位卻隸屬於有審判權之司令部或軍事機關成為幕僚單位。
(3)對軍事審判之初審不服,可提起覆判,此覆判庭由高級與最高軍事審判機關組成,且以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八、為貫徹釋字第436號解釋內容,民國88年對舊的軍事審判體制做出修正如下:
(1)將軍事法庭改為地區制,並將軍事審判第三審交由最高法院審理;
(2)軍事審判實施審檢分立,對比舊制已有極大進步
九、由於民國88年修法並未達成將軍事審判權回歸司法院,納入普通法院之刑事審判體系,遂透過成立由地方法院至最高法院,仿治安法庭成立軍事法庭,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程序。此作法亦符合目前民主國家(例如日本、德國、瑞典、奧地利等)廢止獨立軍事法庭之潮流。至於作為實體法的陸海空軍刑法等,仍應予以維持,只要嚴格遵奉比例原則,就可以課予軍人較為嚴格的義務。然民國102年最新軍事審判法修正,已將和平時間之軍事審判正式回歸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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