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講 - 行政院的地位與組織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簡述行政院地位及閣揆的產生
二、行政院長的免職、任期及代理制度
三、副總統兼任閣揆的問題
四、行政院與立法院間之關係
貳、講次內容:
一、依我國憲法原意,負國家行政決策者為行政院長,而非總統。至於行憲後我國實因為實行臨時條款,以及歷屆總統皆兼執政黨主席及實行強人政治等因素,使我國政制帶有總統制的色彩,但皆非憲法之本來制度。
二、憲法本文總統對行政院長人事決定權本要有立法院同意,然修憲後已更改,由於立法院擁有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權,總統此項任命權不免也會受政治現實所左右。
三、關於行政院長之任期:1.釋字第387號解釋,認為立委任期到期改選後,內閣應總辭。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明確地把行政院長在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的總辭視為「尊重總統的禮貌性辭職」。
四、民國86年修憲後,由於行政院長的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仍應向立法院負責,但隨著制度的改變,是否受到總統信任,才是影響行政院長任期之主因,在憲政運作上,不論立委總統大選後,行政院長都會辭職。
五、關於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的問題,依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認為副總統並無職權,因此與行政院長的職權並不會產生衝突,故並不違憲。惟若由副總統繼任或執行總統職務,則當然視同辭去行政院長職務。。
六、行政院除「例行性」施政報告外,同時經立委連署,並經立法院院會議決,亦得隨時邀請行政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到立法院報告不能拒絕之。
七、針對立法委員之質詢,行政院就施政,甚至職權範圍所及事項之立場或處理方式,提出解釋。
八、憲法本文第57條覆議制度,包含了1.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2.當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情形,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九、民國八十六年增修條文修憲後,將行政院長的覆議僅限於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之情形。覆議表決門檻也降低為全體立委人數二分之一,無須三分之二維持原議,一旦立法院維持原議,行政院長除接受外,並無選擇辭職的必要。
十、行政部門有違法失職,或必須負擔政治責任時,其相關責任是否應由全體內閣承擔,學理上可區分為「整體連帶責任制」與「單獨責任制」。然基於責任政治之理念,若行政院長辭職,則部會首長仍應一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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