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講 - 總統的職權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軍政與軍令一元與二元制
二、統帥權的範圍
三、其他總統之職權
貳、講次內容:
一、軍政與軍令二元制是將軍事事務區分成受國會監督的軍政(軍事行政)及不受國會監督的軍令(軍事統率)兩個部分。凡是劃歸在軍令體系內的事務,專屬於國王決定,無須受國會監督,稱為「統帥權」。反之,劃歸在軍政體系內的事務,則視同政府所掌之事項,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並且對國會負責。相反地,若將軍政與軍令合一劃歸統帥權,此則為軍政與軍令一元制。
二、軍政與軍令二元制將軍政與軍令的劃分模糊,參謀總長與國防部長之權限衝突情形難以避免。且軍令體系之事務無須向國會負責,形成國會無法監督軍令體系,有違民主國家之國會有權監督軍事之原則。
三、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認為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故應赴立法院委員會備詢,已經初步的打破了二元主義的迷思。同時國防法與國防部組織法的修正也代表軍政軍令二元化在我國已成歷史。
四、關於總統的統帥權包括:1.軍隊的指揮權。2.實質決定高階將領人事權。3.總統可以決定給予之對象及種類之勳賞權。4.上將的懲罰及重要將官的撤職。
五、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是為總統的「公布法令權」。關於這項權力,包括法律公布、命令發布意義及副署制度。
六、依據憲法總統有締結條約與宣戰媾和等外交權、任免文武官員的人事權、依法宣布戒嚴的權力、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等司法權與赦免權及以國家元首之身分對於國家或社會有功勳或傑出貢獻之人民所給予之榮典權
七、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的權力。這是憲法賦予總統應賦國家遭遇非常時期的應變權力,異於憲法所賦予總統之其他平時權限。
八、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之訴究,是為總統的「免追訴權」或「刑事豁免權」,也是一種對總統身分賦予的特權。
九、憲法規定總統擁有一個「調解權」,對於院與院間之爭議,除了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十、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之權力。此兩機構具有諮詢及內部性質的機構。
十一、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後十日內,得主動或被動解散立法院。
十二、總統享有憲法機關之人事提名權,包括1.行政院長。2.司法院大法官十五名之人選,並指定其中為院長及副院長者。3.考試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十九名之人選。4.監察委員二十九名之人選,並指定其中為院長及副院長者。
十三、其他法定特權:總統居於國家的元首,亦得以法令的規定賦予特殊的權限:1.關稅豁免。2.特恤金頒予權。3.卸任總統的禮遇。4.國家機密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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