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講 - 社會權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社會權的源起及種類
二、我國憲法的社會權條款
三、社會權種類的擴張
四、社會權實踐的方式與困難
貳、講次內容:
一、所謂的社會權,是一種人民可以要求國家必須要建立某些社會福利制度及提供服務之請求權,其目的在使國民的生活,可以享有最起碼的人性尊嚴。社會權乃是基於人性尊嚴而發展出來,法國大革命的思潮、美國憲法「人權條款」,均是社會權的催生者。
二、德國首相俾斯麥將社會福利政策予以法制化後,將「社會基本人權」權利提昇至法律層次。但是,此權利真正的受到重視則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正式明文規定於威瑪憲法。
三、威瑪憲法已頒布許多社會基本權利的規定,包含人民擁有教育權、生存權、住宅權、勞工權(結社權、罷工權等)及經濟自由權等。
四、我國憲法關於社會權的規定,亦是依循威瑪憲法的精神並貫徹孫中山先生民生主義理想而具體形成的規定,我國憲法所建構社會權的體制即包括救濟權(失業、疾病及災害救助)、積極的工作就業給予權、基本教育權以及憲法基本人權章內的生存權。
五、我國憲法將基本權利與社會權,除生存權(第15條),分別列於第二章的「人民之權利義務」與第十三章的「基本國策」,是表達制憲者對於社會權與一般傳統人權有不同的認知。儘管我國憲法中已明示社會權的存在,也揭櫫我國國民在憲法的實施下,應當享有這些最起碼的社會權利。
六、社會權也如同一般人權一般,隨者時代潮流而有大幅度的轉變,例如勞工權拓展到勞工有參與工廠經營決策與方向的權利。同時新興的環境權,更是一種「綜合權」將居住權、住宅權與人性尊嚴結合重新詮釋。
七、社會權實施涉及的困難,包括:1.國家財力的問題。2.觀念認知的問題。3.基本權的概念過於廣泛,也是造成國家對基本權保障的無力感。所以,社會權的實踐因此必須克服許多存在於國家客觀事實上的因素(例如財政能力)與社會的主觀因素(認知問題),所以欲全面實踐此權利,並非一蹴可及。
八、對社會權應有下列的認知:1.社會權理念與制度架構,應逐步加以完成。2.社會權往往必須立法通過的法律來加以實踐。3.立法者必須斟酌國家財力負擔來決定社會權之內容。4.司法機關推敲憲法之社會權精神,在個案中落實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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