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8 講 - 遺囑執行、遺囑效力、遺贈與特留分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44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4-5-28 17:52 
61.64.150.56
分享  私人訊息  頂部
第 18 講 - 遺囑執行、遺囑效力、遺贈與特留分


  
講次摘要
遺囑執行係遺囑發生效力後,為實現遺囑內容的各種事項所必要的行為與程序,為執行遺囑之內容應有遺囑之提示與遺囑之開示。遺囑之提示為勘驗程序,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就其外觀予以確認,免於日後為他人所偽造。遺囑之開示在使有封緘之遺囑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証處之公開內容,以求公平與確信。

為有效而公平的執行遺囑之內容,法律特規定遺囑執行人產生之方法,即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為第一優先。其次,由親屬會議選定之,如無親屬會議選定時,始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產生後,其主要職務有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囑並為執行遺囑必要之行為,並排除繼承人有妨害之權限。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時起發生效力為原則,但遺囑如有附條件或期限時,會影響遺囑發生之效力。例如遺囑附停止條件時,應視條件何時成就,以決定遺囑發生效力之時間。如被繼承人死亡,而其條件已成就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即時發生效力。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之條件尚未成就時,應於條件成就時,遺囑始發生效力。

遺囑有無效與失效之區分。二者均為遺囑不會發生效力,但二者之性質有不同。遺囑之無效乃遺囑根本沒有成立,遺囑自始無效。例如遺囑違返法定方式。遺囑之失效乃遺囑有效成立後,因事後發生一定事由,而使遺囑不能發生效力。例如遺囑之標的物,因遺囑人於未死亡前變賣,而脫離遺囑人所屬者。
特留分乃繼承一開始後,繼承人不受被繼承人以遺囑無償處分其遺產所能保留之最少部分。特留分之數額,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以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為依據,依其比例所規定的。配偶、直系血卑親屬、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之1/2。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之1/3。如被繼承人以遺囑或指定應繼分處分其遺產,致有繼承人之特留分不足時,其得對侵害之共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扣減權為單獨行為,由權利人一表示,即發生其扣減之效力。


戴東雄教授提供


無頭像
s6351301

註冊 2013-3-2
用戶註冊天數 4044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4-5-28 17:52 
61.64.150.56
第 18 講 - 遺囑執行、遺囑效力、遺贈與特留分 評量題目
友善列印

一、是非題

1.民法上之遺囑執行人,有編製遺產清冊之權限,如其執行遺囑所必要之範圍。
(  )1. 是  
(  )2. 否  

2.遺囑如附有條件時,將會影響遺囑發生效力之期間。
(  )1. 是  
(  )2. 否  

3.口授遺囑成立後,遺囑人能以常態立普通方式之遺囑者,其遺囑將於三個月內失其效力,稱為遺囑之無效。

(  )1. 是  
(  )2. 否  

4.我國民法上之遺贈有積極創設性之效力。
(  )1. 是  
(  )2. 否  

5.遺囑人以遺囑遺贈其財產給第三人,而該遺贈侵害了繼承人之特留分時,該遺囑完全無效。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遺囑人死亡時,以下那一項之遺囑尚未發生效力
(  )1. 遺囑附負擔之情形  
(  )2. 遺囑附停止條件,而條件已成就  
(  )3. 遺囑附停止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


2.以下那一種職務非遺囑執行人之所應執行者
(  )1. 編製與遺贈有關之遺產清冊  
(  )2.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申報遺贈之數額  
(  )3. 繼承人妨害執行遺囑行為之排除


3.遺囑執行人產生之順序為
(  )1. 遺囑人以遺囑指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選定  
(  )2. 親屬會議選定、遺囑人以遺囑指定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  )3. 由遺囑人以遺囑指定、由親屬會議選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4.以下那些繼承人之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  )1. 父母  
(  )2. 兄弟姊妹  
(  )3. 配偶


5.以下那一種處分侵害特留分時,不必受扣減  
(  )1. 生前特種贈與  
(  )2. 以遺囑指定應繼分  
(  )3. 以遺囑遺與財產給第三人

  
戴東雄教授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民法上之遺囑執行人,有編製遺產清冊之權限,如其執行遺囑所必要之範圍。
1. 是  
  

2.遺囑如附有條件時,將會影響遺囑發生效力之期間。
1. 是  
  

3.口授遺囑成立後,遺囑人能以常態立普通方式之遺囑者,其遺囑將於三個月內失其效力,稱為遺囑之無效。

  
2. 否  

4.我國民法上之遺贈有積極創設性之效力。
  
2. 否  

5.遺囑人以遺囑遺贈其財產給第三人,而該遺贈侵害了繼承人之特留分時,該遺囑完全無效。

  
2. 否  

二、選擇題

1.遺囑人死亡時,以下那一項之遺囑尚未發生效力
  
  
3. 遺囑附停止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


2.以下那一種職務非遺囑執行人之所應執行者
  
2.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申報遺贈之數額  
  

3.遺囑執行人產生之順序為
  
  
3. 由遺囑人以遺囑指定、由親屬會議選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4.以下那些繼承人之特留分為法定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2. 兄弟姊妹  
  

5.以下那一種處分侵害特留分時,不必受扣減  
1. 生前特種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