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第 14 講 - 遺產繼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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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講 - 遺產繼承之效力


  
講次摘要
被繼承人一死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繼承人者,不在此限。惟因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繼承編時,民法第1148條已改為全面法定限定繼承,故對繼承之債務,責任受限制,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為已足。被繼承人留下之繼承標的有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但有專屬性者,不為繼承之對象。
依民法第1149條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此酌給遺產乃被繼承人死後有繼續扶養義務為立法之基礎,其性質乃權利人對繼承人為債權之請求,其酌給之數額不宜超出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為原則。
繼承開始後有多數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對遺產為公同共有之關係。各繼承人受身分之拘束,表現團體之性質,依物權法公同共有之規定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其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可。惟任何繼承人於繼承債務清償完了之後,隨時得請求分割,但被繼承人得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十年,或全體繼承人依契約禁止分割及有胎兒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不得分割。
在遺產分割時,繼承人中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應於扣還。如繼承人於生前從被繼承人受有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特種贈與時,繼承開始時,應先將該受贈與之價額歸入應繼財產中,並於計算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時,受贈與之繼承人,應從其應繼分中扣除其受贈與之價額繼承。但其受贈與之價額超出其應繼分時,該繼承不必將多出應繼分之數額吐出,但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而脫離繼承關係。


戴東雄教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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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講 - 遺產繼承之效力 評量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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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題

1.民法規定繼承一開始後,繼承人非概括繼承全部繼承債務不可。
(  )1. 是  
(  )2. 否  

2.受僱人之繼承人不必繼承僱傭契約所生之義務。
(  )1. 是  
(  )2. 否  

3.受酌給遺產之權利人應具備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條件始能請求。

(  )1. 是  
(  )2. 否  

4.依民法之規定,繼承一開始後,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  )1. 是  
(  )2. 否  

5.依民法之規定,被代位繼承人從被繼承人因結婚受到贈與時,繼承開始時,因其不為繼承人,無歸扣之義務。

(  )1. 是  
(  )2. 否  

二、選擇題

1.以下何種權利,繼承人不得繼承  
(  )1. 扶養請求權  
(  )2. 買主之法律地位

(  )3. 專利權之利益


2.民法第1149條之遺產受酌給權,以下何種事項之說明不正確
(  )1. 酌給權利人不必為法定扶養權利之人  
(  )2. 受酌給權僅具債權之性質  
(  )3. 受酌給權利人與被繼承人有一定之親屬關係


3.我國民法於繼承開始後,共同繼承人間對遺產關係為
(  )1. 公同共有  
(  )2. 分別共有  
(  )3. 個人所有


4.我國民法就遺產之分割,最有效而容易達成分割目的之方法是
(  )1. 協議分割  
(  )2. 裁判分割  
(  )3. 遺囑分割


5.依民法第1173條第一項之規定,下列何種贈與不必歸扣
(  )1. 生前為結婚所為之贈與  
(  )2. 生前為營業所為之贈與  
(  )3. 為生日所為之遺贈

  
戴東雄教授提供            
  
  
  
解答

一、是非題

1.民法規定繼承一開始後,繼承人非概括繼承全部繼承債務不可。
  
2. 否  

2.受僱人之繼承人不必繼承僱傭契約所生之義務。
1. 是  
  

3.受酌給遺產之權利人應具備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條件始能請求。

1. 是  
  

4.依民法之規定,繼承一開始後,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2. 否  

5.依民法之規定,被代位繼承人從被繼承人因結婚受到贈與時,繼承開始時,因其不為繼承人,無歸扣之義務。

  
2. 否  

二、選擇題

1.以下何種權利,繼承人不得繼承  
1. 扶養請求權  
  
  

2.民法第1149條之遺產受酌給權,以下何種事項之說明不正確
  
  
3. 受酌給權利人與被繼承人有一定之親屬關係


3.我國民法於繼承開始後,共同繼承人間對遺產關係為
1. 公同共有  
  
  

4.我國民法就遺產之分割,最有效而容易達成分割目的之方法是
  
2. 裁判分割  
  

5.依民法第1173條第一項之規定,下列何種贈與不必歸扣
  
  
3. 為生日所為之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