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講 - 權利救濟權—請願、訴願與訴訟權
講次摘要
壹、講次大綱:
一、請願權的內容及方式
二、訴願權的意義與本質
三、訴訟權的內容與核心
四、我國訴訟體制之種類及內容
貳、講次內容:
一、大法官釋字第416號解釋指出,憲法第16條之規定乃指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此包含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此三種司法上之受益權均有不同的權利內涵。
二、請願權又稱為陳情權,為言論自由與行為自由相結合的權利,指人民對於某件事項,向政府主管機關或國家其他機關、首長表達心願之行為。
三、我國法制上,受理請願的機關,只限於職權所屬的行政機關及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因為本身即是法律救濟之必經途徑,加上有法律明定的審判程序,因此不在受理請願機關之列。
四、訴願權是專門針對政府的行政措施而提起救濟的權利。由於訴願是利用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的方式,由上級機關來更正下級機關之違法或不當。現在往往成為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五、關於訴訟權的內容,可以分成三點:1.立法者擁有訴訟制度之政策形成權,針對訴訟類型,設計不同審判體系與訴訟制度。2.人民有依法定程序獲得法院救濟之權,也是訴訟權保障之核心。3.法院給予公平審判之權利,包含了公平的聽審權及公平的攻擊與防禦之訴訟權。
六、我國普通法院體系原則上是採三級三審制,分別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此代表了人民擁有三級的救濟可能。隨著社會結構的分工化及多樣化,法院面臨各種態樣的法律紛爭,不可避免的,法院也須「專業化」。
七、行政訴訟是指人民對於國家行政權力的侵害,得請求行政法院加以排除。行政權力的侵犯,廣義上也包含人民因公務員違法侵害權利,向普通法院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
八、軍事審判的體系係由國防部所屬的各級軍事法庭組成之,以和隸屬於司法院的普通行政法院體系鼎足而立,惟102年八月我國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將軍事審判回歸一般司法體制,顯然是我國軍事審判的一大變革。
九、人民對於法院終審之判決,認為有侵犯其憲法保障之權利時,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提起憲法訴願,請求大法官作出判決違憲之解釋。若被宣告違憲,則得據此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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