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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解雇 雇主須付資遣費(101年1月10日)== ●時事議題:勞動基準法 好景不長,近來公司受到國際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便以業務緊縮為理由,協調員工配合放無薪假,如玉也是其中一員。 一回到家,如玉就像泄了氣的皮球,呆坐在沙發椅上。剛放學回家的小同上前關心,才知道姐姐被迫休無薪假。小同安慰如玉,並提議:「姐,你之前不是說沒空休假嗎?現在,你剛好可以利用休假出國去玩。」如玉採用了建議,出國旅遊一星期。 沒想到,如玉一回國,竟接到公司解雇的通知。頓時失去工作的如玉,非常的焦慮,於是撥打勞工局的電話,洽詢相關人員,以進一步爭取自己的權益。 | |
請問:公司解雇如玉是否合法? 陳正芬 雇主解雇員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雇主可以合法解雇員工:第一、例如勞工對於雇主實施暴力行為,或是勞工犯罪被判刑,而且必須入監服刑時,雇主可以不經過預告,無須給付資遣費,就解雇勞工。這是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雇主因為歇業、虧損,或是業務緊縮等經營理由所作的解雇,這時因為勞工沒有過失,所以雇主須事先預告,並給付資遣費。這是勞基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必須有上述事由,才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如果不符規定,擅自解雇員工,就是非法裁員。 案例中,如玉工作滿五年,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必須三十天前告知如玉要終止勞動契約。而且依據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同雇主的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因此,公司須支付如玉五個月薪資的資遣費。 若被非法解雇,勞工可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並請求給付拒絕受領勞務期間的工資。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可先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申請調解。如能和解,就能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 從心想起 ◎陳慧珊(臺北市松山高中輔導教師) 勞資雙方多半站在不同的立場思考問題。當不景氣時,雇主須撙節支出,通常會調整員工薪資或員額比例。雇傭契約的內容,雖然明定了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勞工也必須對自身權益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在遭遇雇主不公平對待時,據理力爭。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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