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北市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與本會暨會員工會理事長座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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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6351301
時間:
2013-9-8 08:24
標題:
北市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與本會暨會員工會理事長座談紀錄
北市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與本會暨會員工會理事長座談紀錄
由 bankunions 於 週二, 06/25/2013 - 06:25 發表
出刊日期:
2013/06/15
期數:
第一百五十期
本會暨會員工會理事長於
5
月
3
日
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暨徐副局長玉雪、江主任秘書明志、資關係科梁科長蒼淇、蔡專員君蘋、洪股長福記等多位勞動局官員座談,本刊第
149
期有相關報導。出刊之後,本會收到北市勞動局當次座談會議紀錄,特於本期全文刊登。
第
1
案:
請貴局協助抽查兆豐商銀分行加班費請領情況,以維本行同仁之權益,又或者由工會提供違反勞動基準法令分行之資料,交由全金聯送請勞動局前往勞動檢查。
第
2
案:
請貴局實施勞動檢查時特別注意員工因輪值執卡(保全系統設定卡片)超逾正常下班時間,雇主是否有核實發給加班費,以維護勞工權益。
局長回應:
有關第
1
、
2
案請工會得提供相關事業單位之具體違法資料,如所在地為本局轄區,於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時,除注意所陳情事,必要時,將請工會會同檢查。
第
3
案:
工會代表會員提出勞動檢查時,不論裁處結果為何,工會有向理、監事及會員報告處理結果的結案壓力,勞動局應將處理結果行文讓工會知悉,以利工會處理後續的結案流程。
局長回應:
如係工會提出之申訴案,本局將會就處理情況,另行函知工會。
第
4
案:
勞動局先前聲明會將違法的公司名稱公告於網站,但確認有裁處的案子,卻未於勞動局網站上公佈,詢問勞動局經辦後,對方表示若為初犯或情節不重大者,不會公告於網站上。專案啟動時勞動局表示一旦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形,由檢查機構移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罰外,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當時並未說明初犯例外,且亦未說明何謂情節不重大,是否請勞動局說明清楚?
局長回應:
有關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一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7
月
20
日研商因應勞動基準法罰則修正之配套措施會議紀錄決議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損害勞工權益,情節重大者;(二)經限期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三)主管機關因應社會特殊環境需要實施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辦理。
第
5
案:
勞基法第
49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此係獨立條文,也有處罰規定,若勞檢處已認定受檢單位女性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已超過午後十時,且未經工會同意,已違反上述規定,彰彰明甚,自應依勞基法第
79
條論處。身為勞工代表的主管機關是否不應有所謂「行政指導」或形成「常態性」後再加以懲處之說法?
局長回應:
本案本市勞檢處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及
102
年
1
月
3
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並於
102
年
3
月
11
日府勞動字第
10231642100
號裁處在案,至於第
49
條規定則屬爭議。本市勞檢處亦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就工會所提異議函復工會。
第
6
案:
本會
100
年
10
月送件籌組臺灣金控工會聯合會,迄今仍未接獲貴局是否同意籌組,本案已過
1
年多,是否已有結果?
主秘回應:
本案收件時業已行文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100
年
11
月
11
日勞資
1
字第
1000091581
號函略以:「將另案研議,俟有結果後再行函復」。又本局於
101
年
3
月
21
日北市勞資字第
10100859500
號函,再次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儘速函復,俾利輔導本市勞工依法籌組工會,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101
年
3
月
26
日勞資
1
字第
1010058909
號函略以:「本會將於近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研商,俟有結果再行函復。」本局迄今亦未收到函復內容。
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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