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資料可以觀察得知,各單位對於何謂「違反勞基法」的認定,有很大的落差。首先有「違法次數」定義的落差。從只要一違法就公布,到同年度違法三次才公布都有。其次有「罰鍰金額」定義落差。有從單次罰6萬元以上,才公布。最後有「公佈期間」的落差,有期滿兩個月就自動匿名成○○,而觀察各單位的網站可發現,大部分都只公布最新一季或兩個月的資料,無法查詢過去的歷史資料。
- 台北市: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即公布名稱。
- 新北市政府: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內違反同一條文達兩次以上。
- 高雄市政府:違反勞基法情節重大、重複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者、經媒體報導者、或單次違規處分金額達6萬元以上者。
- 台中市政府:針對勞基法第21、22、24、26、27、30、32條者,同一年度違反兩次者。
- 台南市政府:影響人數逾十人或積欠工資總額超過100萬元者、100年7月1日起事業單位違反同一條文兩次以上者。
- 新竹科學園區:目前無公布名單、尚未訂定公布原則。
- 中部科學園區:目前無公布名單,且期滿兩個月後,自動為其匿名,公布原則,同一年度第二次違反者。
- 南部科學園區:目前無公布名單,公司有重大違反勞基法時公布。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目前無公布名單,事業單位同一年度違反同一條文達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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