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稱:本小組定名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小組(簡稱本小組),屬於任務編組,於工作 完成時裁撤。二、目的:設置本小組之目的,為統一處理與本局業務有關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三、任務:本小組任務如左:(一)相關資料、法規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二)相關會議之參與。(三)報表之彙整製作。(四)談判準備之工作及談判後報告之撰擬。(五)研究報告之提出。(六)保護智慧財產權計畫之執行。(七)邀請或派遣人員互訪。(八)派員出國考察並提出建言。(九)其他有關工作之協調聯繫事宜。四、主持人:本小組由副局長一人為主持人,負統一指揮監督之責。五、成員:本小組人員,由法規委員會人員調任之,以有外國語文能力或法律專長者為優先 。必要時,並得由本小組主持人指定之。六、工作方式:採集中辦公方式,本小組成立後,本局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均由本小 組統一處理,以專責成。七、聯繫:本小組與本局有關處室之聯繫,由有關處室指定人員負責辦理。八、經費:本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局有關處室支援之。九、秘書業務:本小組主要秘書業務,由法規會執行秘書兼辦。十、辦公處所:本小組辦公處所及所需設備,由本局總務室負責調配。 十一、成立日期:本小組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成立,本小組成立後,原設置 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及 GATT小組同日裁撤,所有業務移歸本小組接管。十二、實施:本設置要點於 局長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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