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 審判程序 | |||
通常程序 (一般民事事件) | 簡易程序 | 小額訴訟程序 | ||
第三審(法律審) | 第三審(法律審) | |||
合議制(五人) | 合議制(五人) | |||
第二審(事實審) | ||||
合議制(三人) | ||||
民事庭 | 第一審(事實審) | 第二審(事實審) | 第二審(法律審) | |
獨任制 合議制(三人) | 合議制(三人) | 合議制(三人) | ||
簡易庭 | 第一審(事實審) | 第一審(事實審) | ||
獨任制 | 獨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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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置民事庭(含選舉罷免、勞工、工程、家事、醫療等專業法庭)、刑事庭(含貪瀆、重大、少年、醫療、性侵害、金融等專業法庭)暨民、刑事紀錄科及其他行政科室,詳如下列組織系統表。員額編制九百餘人。 民國100年受理審判案件件數,民事一萬三千餘件、刑事二萬零八百餘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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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行政事務之運作,本院直接受司法院之監督,並監督所屬各分院(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院)與各地方法院(臺北、士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宜蘭、基隆、澎湖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司法行政業務。惟司法行政之監督,在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業務績效之提升、工作條件之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並不影響於審判權之獨立原則,彼此恪守分際,相得益彰,以宏揚司法之功能而奠定法治之永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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