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眷屬及其投保單位規定如下 | ||||
類別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對象 | 投保單位 | | |
被保險人 | 眷屬 | | ||
第一類 | *受雇者(含外籍勞工) *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雇主 *自營業主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均需無職業 |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個人 | |
第二類 |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 同上 | 所屬的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 |
第三類 | *農、漁民、水利會員 | 同上 | 農會、漁會、水利會 | |
第四類 |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 無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 |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無 | 內政部役政署 | | |
第五類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
第六類 |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 | 同第一類眷屬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
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 |
項目 | 申請書表與繳送資料 | 注 意 事 項 |
本人加保 | 1.全民健康保險轉入申報表 2.前一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 | 國外回來者: (1)出國連續超過2年巳被遷出戶籍登記(『除戶』),需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後才能辦理加保手續(必須持台灣護照入境才可以恢復戶籍)。 (2)出國前曾辦理停保者,需持護照至原停保單位辦理復保。 |
眷屬加保 | 1.全民健康保險轉入申報表 2.前一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 3.跨親等加保者:須檢附「申請跨親等投保聲明書」 4.年滿20歲且在就學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卑親屬: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應屆畢業或服役退伍日起1年內且無職業者:須檢附畢業證書影本或退伍令影本 6.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1.前一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 2.加保資格: (1)無職業之配偶 (2)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為跨親等加保,須檢附切結書。 (3)未滿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20歲且無謀生能力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4)年滿20歲且在就學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5)應屆畢業學年終了或服役退伍日起1年內且無職業者。 (6)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四個月始可加保。 |
新生兒加保 | 1.全民健康保險轉入申報表 2.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外籍人士須檢附居留證正反影本 3.「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如IC卡上要貼照片者請帶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 1.在國內出生者:以出生日為加保日 2.在國外出生者:於國內設立戶籍滿4個月始可加保。 3.外籍人士須居留證滿4個月始可加保。 |
本人或 眷 屬 退 保 | 全民健康保險轉出申報表 | 1.喪失投保資格時辦理,如:死亡、失蹤滿6個月、出境戶籍(除戶)辦理遷出。 2.本人退保時,眷屬須一併轉出。 |
本人或 眷 屬 轉 出 | 1.全民健康保險轉出申報表 2.眷屬入伍者應檢附入伍通知書,辦理轉出 | 1.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時辦理,如:本人離職、退休,眷屬就業、終止收養關係、離婚、年滿20歲未具或喪失續保資格。 2.眷屬入伍應辦理轉出。 3.本人轉出時,眷屬須一併轉出。 |
本人或 眷 屬 停 保 | 1.全民健康保險停保申報表 需填寫停保申請書、本人簽名,如果已經出國:直系親屬(代辦人)簽名),傳真給健保局承辦人,正本後補給健保局承辦人 | 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選擇停保,停保期間無須繳保費。 停保生效日: 1.出國前申報者,以出國日為生效日 2.出國後申報者,以申報日為生效日 |
本人或 眷 屬 復 保 | 1.全民健康保險復保申報表 2.復保對象之護照影本(含停保至復保期間之歷次出入境章戳及保險對象基本資料) | 1. 保險對象出國6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並繳納保費 2. 保險對象出國未達6個月以上者,應自停保之日起復保,並補繳保費。 |
自墊醫療費退費申請 | 1.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應檢附書據 國內: (1)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2)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3)住院案件檢附診斷書或出院病歷摘要 (4)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5)免部分負擔證明 (6)委託書(聲明書)(非本人申請時需填寫) 國外(含大陸地區): (1)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2)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3)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護照貼有照片及中華民國出、入境章戳) (4)委托書(聲明書) (非本人申請時需寫) 以上證明文件如非中、英文,請檢附翻譯本。 全年住院部份負擔費用核退: (1)費用收據正本 (2)委託書(聲明書) (非本人申請時需寫) | 1.核退項目包括: (1)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 (2)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 (3)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超過規定上限 2.申請期限: (1)欠費繳清之日起6個月內。 (2)急診、門診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 (3)全年住院部分負擔費用核退:次年6月底前。 |
請領健保IC卡 | 1.「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請洽人事室或各地郵局櫃台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2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鏡片眼鏡照片乙張 *如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現場申辦: (1)本人申辦: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驗 (2)由代理人代為現場辦理:應同時出示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驗 | 一、IC卡申請方式:: 1、可至郵局櫃台繳交申請表及工本費 2、親洽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繳交申請表及工本費. 二、下列原因應繳納工本費200元: 1、如因身分資料變更(如變更姓名) 2、毀損(如卡片斷裂) 3、更換照片 4、遺失等原因申請換發健保IC卡者, 三、下列原因免繳納工本費: 1、首次領卡(如新生嬰兒、新外聘外籍勞工) 2、其他原因 |
補助額度 | 補 助 對 象 | 補助單位 | |
全額 | 低收入戶 | 經社政單位核定為低收入戶者,均可以戶籍所在地公所為投保單位,以第五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局將逕予減免保險費。 | 內政部、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
中低收入戶70歲以上國民 | 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中低收入老人津貼經核准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內政部 | |
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之65歲老人或身心輕度障礙者 | 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或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經核准者,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高雄市政府 | |
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之身心中度障礙者 | 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以上民眾,且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手冊經核准者,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內政部1/2 高雄市政府1/2 | |
原住民(以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加保,年滿55歲以上及未滿20歲者) | 戶籍登載為「山地/平地原住民」者,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
蘭嶼原住民(以第二.三類及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加保者) | 設籍台東縣蘭嶼鄉,且戶籍登載為「山地/平地原住民」者,由台東縣蘭嶼鄉公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
身心極重度或重度障礙者 |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經核准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內政部 | |
全額,但有最高上限,上限為地區人口健保費,目前為 659元。 | 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 | 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台北市政府 |
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55歲以上原住民 | 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之55歲以上民眾,其戶籍登載為「山地/平地原住民」,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台北市政府 | |
1/2 | 身心中度障礙者 |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經核准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內政部 |
地區人口保費的1/2,目前為302元 | 失業勞工(以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身分加保者) | 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者,經核准後由勞保局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行政院勞委會 |
1/4 | 身心輕度障礙者 |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經核准者,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資料給健保局。 | 各縣市政府 |
那些人的自付保險費可獲得補助?受補助者應如何辦理手續? | |
補助類別 | 補助額度 |
1.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國民 | 全額 |
2.身心極重度或重度障礙者 | 全額 |
3.參加公保滿三十年﹝仍在職﹞者 | 全額 |
4.退休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未滿三十年(未請領養老給付)者 | 全額 |
5.原住民(補助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年滿五十五歲及未滿二十歲者) | 全額 |
6.蘭嶼原住民(第二、三類及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 | 全額 |
7.失業勞工(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 全額 |
8.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之身心輕度、中度障礙者 | 全額 |
9.退休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未滿三十年(未請領養老給付)者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10.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且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11.設籍台北市滿一年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12.設籍高雄市滿一年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13.最後設籍日於民國93年1月1日前設籍基隆市,且實際繼續居住之年滿65歲以上老人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14最後設籍日於民國93年1月1日前設籍基隆市,且實際繼續居住之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15.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縣,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列冊老人(保費已由各級政府補助者不再補助) | 最高不超過地區人口保險費 |
16.持居留證僑生(於學校加保之第六類第二目地區人口) | 地區人口1/2保險費 |
17.中度身心障礙者 | 1/2 |
18.輕度身心障礙者 | 1/4 |
負擔金額說明 | ||||||
類型 | 醫院層級 | 部分負擔金額 | | |||
一般門診 | 牙醫 | 中醫 | 急診 | | ||
基本部分負擔 | 醫學中心 | 210元 | 50元 | 50元 | 450元 | |
區域醫院 | 140元 | 50元 | 50元 | 300元 | | |
地區醫院 | 50元 | 50元 | 50元 | 150元 | | |
基層診所 | 50元 | 50元 | 50元 | 150元 | | |
藥品部分負擔 | 醫療院所不分層級 | 藥費 | 藥費部分負擔 | | ||
100元以下 | 0元 | | ||||
101-200元 | 20元 | | ||||
201-300元 | 40元 | | ||||
301-400元 | 60元 | | ||||
401-500元 | 80元 | | ||||
501-600元 | 100元 | | ||||
601-700元 | 120元 | | ||||
701-800元 | 140元 | | ||||
801-900元 | 160元 | | ||||
901-1000元 | 180元 | | ||||
1001元以上 | 200元 | | ||||
復健治理治療(含中醫傷科) | 醫院層級 | 同療程第一次(即基本部分負擔) | 同療程第二至第六次 | | ||
醫學中心 | 210元 | 50元 | | |||
區域醫院 | 140元 | 50元 | | |||
地區醫院 | 50元 | 50元 | | |||
基層診所 | 50元 | 50元 | |
本表自93年1月1日起適用
(二)門診部分負擔的免除對象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實施之部分負擔新制免除對象 | ||
藥品部分 | 門診高利用率部分 | 復健物理治療費用部分(含中醫傷科) |
1.藥品費用100元以下之處方 2.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慢性病、開藥二十八天以上且分次調劑) 3.牙醫門診診療服務 4.門診論病例計酬項目 5.六歲以下兒童就醫,採簡表申報者 | 兒童健康手冊使用者 | 實施中度-複雜治療(實施中度治療項目三項以上,且合計時間超過50分鐘,如肌肉電刺激等十四項)、複雜治療(限復健專科醫師處方,治療專業人員親自實施,如平衡訓練等七項) |
以上三項共同免自行負擔對象 :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自行部分負擔者,如重大傷病、分娩、預防保健等 2.至山地離島地區院所門診者 3.榮民及低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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