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gaUpload 的許多合法用戶, 其財產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之下被沒收, 而政府也沒有任何補救措施, EFF 對此深感困擾。我們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當中, 這些用戶的聲音應該要被聽見。 -- EFF 律師 Julie Samuels二、 以 now.in 為宣傳平臺的獨立創作家, 他們的創作和權益受到尊重與保護了嗎? [更正過][本節根據 PT2 Club 的吐槽 修正過。 舊版的問題請見該文。] 上述合法使用者當中, 有一群人特別值得拿出來談 -- 那些播放 自創內容 的獨立創作家、 素人主播。 他們受到雙重傷害。除了像其他合法用戶莫名奇妙地遭受池魚之殃以外, 他們的創意也是著作權制度聲稱要 "保護" 的對象, 但他們 自己的 網頁、 他們宣傳行銷的管道、 他們的聽眾留言 (一定有吧? chatroom 之類的?), 卻在 「保護智慧財產」 的大旗之下死於非命。 大財團與強權的權益 (智慧財產) 需要受到法律保護; 但這些小咖的創意與權益 (已累積的人氣), 就不值得尊重、 不需要受到法律保護嗎? 只因為他們選擇不加入強權與大財團的保護傘? Megaupload 事件當中, 有網友觀察到:
以 MegaUpload 為宣傳平臺的獨立創作家及企業, 因為 MegaUpload 的關閉而受到傷害。 不過話說回來, 唱片業本來就不樂見獨立創作家崛起。沒錯, MU 上面, 被無端牽連的合法用戶比 now.in 的合法用戶多損失了一樣東西 -- 他們自創的作品, 他們自己的智慧財產。 但不論是 MU 或 now.in, 兩者都平白無故地損失了 累積的人氣。重點不是這些小咖的人氣值多少錢。 重點是為什麼他們要陪葬? 為什麼有些人違法 (假設違法) 放送音樂, 帳卻要間接地算到平臺創辦人頭上, 然後再更間接地算到這些合法用戶的頭上, 連他們也被迫付出代價? (請回想大樓被查封的比喻。) Now.in 上面到底有多少這樣的案例? 我也不知道; 不過 MU 事件當中, 英國饒舌歌手 Dan Bull 就是一位這樣的受害者。他從 2009 年開始就將自己的作品放在 MU 上面供粉絲下載; MU 上面他的專頁已經變成了他自己的唱片首頁。 MU 被抄, 他所經營的一切人氣和作品就跟著進了創作墳墓。誰來教教我, 檢調這種行為如何可以解釋成 「保護智財、 鼓勵創作」?
MU 本身是否違法, 那是另一個問題。我們這些個別的站長並未被以任何罪名起訴。直接就把我們的創作內容這麼地撤了下來, 這就是先斬後奏。 RIAA 這麼做, 據稱是要保衛音樂; 然而像我這樣的獨立創作家卻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甚至有人建議我應該控告美國政府 "偷竊" 我的作品。 -- Dan Bull雖然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這句口號很好聽, 但是 「RIAA (美國唱片產業協會) 控告 MU」 vs 「獨立創作家控告美國政府」, 這兩種狀況有多大的天差地別, Dan Bull 清楚得很。 他並未選擇自討沒趣, 而是創作了一首 rap 來談這個問題。 其中一段歌詞說道:
追殺犯罪的方法而不是犯罪的人? 我覺得這很傻吧! 如果真要這樣的話, 那我們做的壞事, 都應該叫郵差來承擔。如果你收到一封恐嚇信... 砰! Pat 郵差大叔最好拉著他的車、 宰了他的貓、 燒了他袋子裡所有的信!
今年農曆年前,即由 Now.in 創辦人自行和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談版權授權事宜 ...以下這一段沒有直接證據, 純粹是根據豐富的旁證 (circumstantial evidences) 所推敲出來的陰謀論。 所以當您引用這段時, 請務必註明 「有一種陰謀理論認為...」以免讓大眾誤以為這是已有直接證據的事實。 如果我是美國的利益團體, 我會先找一個小國, 它的人民很善良順從、 曲解 「存在就是合理」、 相信惡法亦法、 接受「生米既煮成熟飯就乾脆結婚了吧!」、 形式上看起來很民主、但政府實際運作不透明、 很容易暗中操弄、 總統/立委/媒體很聽話。我可以在這裡黑箱運作, 通過我心目中的理想法律、 建立許多法院判例, 讓該國成為 美國反盜版的模範州。 先暗中 收買 (抱歉, 美國利益團體可能連錢都不用出吧, 所以不能叫收買) 摸頭一兩個立委 -- 最好是形象很好的, 例如丁守中 -- 然後就可以在該國民眾完全莫名奇妙的情況下, 讓所有立委們傻傻分不清、 朝野和諧不分黨派地一致通過 盜版三振法, 向全球示範 「盜版行為第三方責任」 的立法。再透過各種 「智財洗腦」 (太多篇, 請搜尋) 讓那些沒有獨立思考能力的大學配合我教化民眾, 讓民眾對任何不合理、甚至違背教育理念的智財政策 (例如 「p2p 等於盜版」、 「學生的智慧, 就是大學的財產」、 ...) 都能百依百順。找一個重要的 卒子市長打壓 google、 滲透中央與地方政府 力推令專業無奈的蘋果產品作為電子書包 , 因為前者支持資訊自由化, 很討厭, 而後者則比較配合智財管制, 是個很聽話、樂於協助 管制 花錢大爺 管制用戶保護智財的第三方 (例如申請 「禁止用戶照相」 的專利); 。然後再挑一個大到有殺雞警猴效果、 小到容易處理的平臺開刀 -- 例如 now.in -- 就像先前 MPAA 暗中操作其澳洲傀儡組織 AFACT 控告中型 ISP iiNet 一樣。 我要的不是授權金, 而是可以拿來煮成熟飯且昭告世界的判例 (precedence)。 所以談都不必談, 直接告就對了;也別想和解。 <== 這是我的預言, 請記下。 五、 網友可以如何幫忙?
... ezpeer 案時,IFPI 在提告前皆曾向 ezpeer 提出警告,唯獨對仍在就學、只有技術背景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 Now.in 創辦人採取未通知即搜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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